《哈爾濱市國有土地年租金徵收辦法》是2010年10月14日哈爾濱市人民政府發布的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哈爾濱市國有土地年租金徵收辦法
- 印發:哈爾濱市人民政府
- 通過:2010年10月14日
- 代市長:林鐸
- 性質:法律法規
條例介紹,制定初衷,適用區域,規定辦法,辦理手續,監督管理,執行日期,
條例介紹
哈爾濱市人民政府令
第226號
《哈爾濱市國有土地年租金徵收辦法》,已經2010年10月14日市人民政府第71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
代市長 林鐸
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日
制定初衷
第一條 為加強國有土地年租金徵收管理,規範土地市場秩序,防止國有土地資產收益流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黑龍江省土地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適用區域
第二條 本市市區內國有土地年租金徵收適用本辦法。
規定辦法
第三條 單位或者個人(以下統稱租金交納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按照規定標準交納國有土地年租金:(一)將已取得的劃撥土地使用權隨地上建築物、構築物出租產生收益的;(二)將已取得的劃撥土地使用權(暫時不具備出讓條件),因臨時需要改變用途產生收益的;(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國有土地年租金徵收標準,除呼蘭區、阿城區以外應當按照經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哈爾濱市區國有土地年租金價格標準》執行。呼蘭區、阿城區國有土地年租金徵收標準,由區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區片基準地價等因素另行制定。
第四條 國有土地年租金由財政部門負責徵收管理,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負責具體徵收。
第五條 租金交納義務人應當自出租土地或者臨時改變土地用途後20日內,到所轄駐區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辦理國有土地出租登記手續。
辦理手續
租金交納義務人辦理登記手續時,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填寫的國有土地出租登記表;
(二)登記人有效證件;
(三)國有土地使用證和有關土地權屬材料原件及複印件;
(四)出租房屋及場地的租賃契約或者協定書。
第六條 駐區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當對租金交納義務人提供的材料進行核實,實地丈量測算出租土地或者臨時改變土地用途的面積,繪製土地示意圖,核定租金金額。
第七條 國有土地年租金自出租之日起按月計算,年底一次性徵收。
第八條 租金交納義務人逾期交納國有土地年租金的,從翌年1月1日起,每日按應徵收總額的1‰加收滯納金。
第九條 駐區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收取國有土地年租金時應當使用財政部門規定的收繳票據,並按照財政管理制度全額上繳。
國有土地年租金納入地方財政基金預算管理,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減免、截留、擠占、挪用。
第十條 租金交納義務人出租土地或者臨時改變土地用途登記的情況發生變更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15日內,持《國有土地使用權出租登記證》到原登記部門辦理變更登記。
第十一條 國有土地出租終止後,租金交納義務人應當及時到原登記部門辦理《國有土地使用權出租登記證》註銷手續。
監督管理
第十二條 駐區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國有土地使用權出租和國有土地年租金交納情況的核查,發現有漏登漏繳等行為及時查處。
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當對全市國有土地年租金的徵收活動進行監督。
第十三條 租金交納義務人應當對駐區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的核查予以配合,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檔案、資料,不得阻擾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
第十四條 租金交納義務人違反本辦法規定,未辦理《國有土地使用權出租登記證》的,由駐區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責令限期辦理,逾期仍未辦理的由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第十五條 租金交納義務人違反本辦法規定拒絕交納國有土地年租金的,由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十六條 租金交納義務人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一)瞞報、謊報國有土地出租時間、面積和用途的。
(二)出租或者臨時改變用途使用土地情況發生變化未及時辦理變更登記的。
(三)塗改、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出租登記證》的。
第十七條 對在國有土地年租金徵收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或者個人給予表彰、獎勵。
第十八條 駐區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與租金交納義務人串通弄虛作假造成租金收益流失的。
(二)未依法履行登記、核查、測算、徵收職責,造成租金收益流失的。
(三)減免、截留、擠占、挪用國有土地年租金造成租金收益流失的。
第十九條 縣(市)國有土地年租金徵收可以參照本辦法執行。
執行日期
第二十條(施行日期)本辦法自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