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爾濱市呼蘭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哈爾濱市呼蘭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根據《中共哈爾濱市委辦公廳哈爾濱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哈爾濱市呼蘭區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哈廳字〔2019〕10號),制定本規定。

哈爾濱市呼蘭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是哈爾濱市呼蘭區人民政府組成部門,為正處級。貫徹落實中央、省、市、區委關於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堅持和加強黨對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哈爾濱市呼蘭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 辦公地址:公園路145號 
  • 性質:政府組成部門
  • 行政級別:正處級
主要職責,內設機構,人員編制,其他事項,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
(二)負責組織貫徹落實人力資源市場發展規劃和人力資源服務業發展、人力資源流動政策,促進人力資源合理流動、有效配置。
(三)負責促進就業創業工作,組織貫徹落實統籌城鄉的就業創業發展規劃和政策,完善公共就業創業服務體系,落實面向城鄉勞動者的職業技能培訓制度、創業帶動就業政策、就業援助制度,組織貫徹落實高校畢業生就業政策。
(四)負責統籌推進覆蓋城鄉的多層次社會保障體系。組織貫徹落實全市養老、失業、工傷等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政策。組織貫徹落實養老、失業、工傷等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管理和監督制度,會同有關部門實施全民參保計畫。
(五)負責落實職工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制度,貫徹落實國家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勞動保護政策。組織貫徹落實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制度、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領域信訪維穩工作制度,組織實施勞動保障監察,協調勞動者維權工作,依法查處重大案件。
(六)負責政府部門人才綜合管理工作,承擔政府層面構建人才服務體系、培育和發展人才資源市場等工作。貫徹落實專業技術人員管理政策,負責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選拔培養和管理服務工作。組織落實技能人才培養、評價、使用和激勵制度。貫徹落實職業資格制度。
(七)會同有關部門指導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按照管理許可權負責規範事業單位崗位設定、公開招聘、聘用契約等人事綜合管理工作,推動落實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機關工勤人員管理政策。
(八)綜合管理全區表彰獎勵工作,根據授權承辦以區委、區政府名義開展的表彰獎勵活動。
(九)組織貫徹落實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收入分配政策、企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決定、正常增長和支付保障機制。貫徹落實企事業單位人員福利和離退休政策。
(十)會同有關部門落實農民工工作的綜合性政策和規劃,協調解決重點難點問題,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
(十一)完成區委、區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十二)職能轉變。深入推進簡政放權、放管結合、最佳化服務改革,進一步減少行政審批事項,規範和最佳化對外辦理事項,減少職業資格許可和認定等審批事項,執行國家職業資格目錄清單管理,加強事中事後監管,創新就業和社會保障等公共服務方式,加強信息共享,提高公共服務水平。
(十三)有關職責分工。
有關建築領域解決拖欠農民工工資方面的職責分工。區建設行政部門按照“屬地管理”和“誰審批、誰管理、誰負責”的原則,牽頭協調處理本行政區域內建設領域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協調處理本行政區域內非建設領域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以及解決拖欠農民工工資工作的總協調、檢查、督辦及數據統計等工作。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負責機關日常運轉,承擔政務運轉、文稿起草、目標管理、督辦檢查、建議提案、政務公開、信息、機要、保密、調研、史志、會務保障、後勤管理、統籌協調誠信體系建設等工作。
承擔機關和直屬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財務綜合、監督、預決算、內部審計等工作。承擔機關和直屬事業單位的幹部人事、機構編制、勞動工資、教育培訓、黨務管理等工作。
(二)社會保險管理科(勞動保障監察仲裁科)。綜合管理區養老、失業、工傷保險工作,負責基金監督工作;負責企業在職職工工傷傷殘等級鑑定、勞動能力鑑定、工傷認定等申報工作;負責組織推進全區的企業年金制度,並進行檢查、監管;負責組織申報企業職工從事特殊工種和傷、病、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提前退休工作;負責企業各類符合條件人員、參保人員辦理參保和正常退休核准、認定工作。
貫徹落實國家省市制定的勞動關係相關政策、法律法規和勞動契約、集體契約制度實施規範;負責牽頭協調勞動關係三方機制建設工作;負責勞動用工和勞動契約備案工作;負責特殊工時管理工作;負責勞動契約管理,辦理企業集體契約審查;監督實施最低工資保障制度。
宣傳貫徹人力資源和勞動社會保障法律、法規、規章;行使國家勞動保障監督檢查權;受理對違反人力資源和勞動社會保障法律、法規行為的檢舉或投訴,組織協調重大勞動違法案件的調查處理工作;負責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信訪工作;負責機關規範性檔案、行政處理、行政許可項目和行政處罰程式及行為的合法性審核工作;負責機關和授權機構執法許可權、程式規範工作;承辦相關行政複議、行政應議和行政應訴工作;綜合管理全區人事和勞動爭議處理及人事勞動爭議仲裁工作。
(三)事業單位人事管理科。負責區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隊伍建設的綜合管理及考核備案、獎勵、懲戒、培訓等工作;擬訂許可權內區屬事業單位年度公開招聘人員計畫並組織實施;綜合管理區級表彰獎勵工作,指導和協調區政府各部門獎勵表彰工作;負責職業中介組織和職業技能培訓機構的資格認定及監督指導。負責組織實施專業技術人員管理政策;綜合指導全區專業技術人員隊伍建設,並進行巨觀管理和結構調整工作;負責全區學科(專業)帶頭人梯隊建設;組織指導國家級有突出貢獻中青年專家、百千萬人才工程國家級人選、享受政府特殊津貼專家等高層次人才的推薦工作;負責全區高層次人才政策補貼、補助、獎勵工作;負責綜合管理、協調指導和表彰獎勵專業技術人員工作;負責區級民辦職業技能培訓機構的行政許可;負責全區人才、就業行政管理工作,具體工作授權給相應事業單位承擔。
組織落實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機關工勤工資收入分配、津貼補貼、福利政策及離退休人員福利政策;負責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因傷、病、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提前退休的鑑定工作,正常退休及享受特殊貢獻待遇的審批工作;負責機關、事業單位在職職工工傷傷殘等級鑑定、勞動能力鑑定、工傷認定等申報工作;負責全區退休幹部工作。

人員編制

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行政編制16名。設局長1名,副局長2名;正科級領導職數3名,副科級領導職數2名。

其他事項

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本規定由區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區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
本規定自2019年3月24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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