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爾濱市司法局位於黑龍江省哈爾濱市。
哈爾濱市司法局是市政府主管司法行政工作的政府工作部門。
吳勇為哈爾濱市司法局局長。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哈爾濱市司法局
- 位於:黑龍江省哈爾濱市。
- 屬於:政府工作部門。
- 主管:司法行政工作
- 內設機構:14個
主要職責
(二)負責全市監獄管理工作並承擔相應責任,監督和指導市屬監獄執行刑罰、改造罪犯的工作。
(三)負責全市勞動教養管理工作並承擔相應責任,指導和監督全市勞動教養改造和生活衛生工作。
(四)負責全市法制宣傳教育工作,指導並組織實施依法治市工作和對外法制宣傳工作。
(五)負責管理全市律師、公證工作並承擔相應責任。
(六)負責指導、監督全市基層司法所、法律服務所和人民調解組織工作;負責監督實施全市刑滿釋放、解除勞動教養人員的銜接、安置和社會幫教工作;負責組織實施並指導、監督全市社區矯正工作。
(七)負責管理全市法律援助工作,對全市“12348”法律服務專用電話實施監督和指導。
(八)負責管理全市面向社會服務的司法鑑定組織並承擔相應責任,指導協調全市司法鑑定工作。
(九)負責擬訂並組織實施司法行政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和市政府規範性檔案草案,負責本部門、本系統行政執法層級監督的具體工作;指導全市司法行政機關的行政處罰、行政複議、行政應訴和國家賠償工作。
(十)負責管理全市司法行政系統槍枝、彈藥、服裝、車輛等物資裝備工作並承擔相應責任,審核監督市屬監獄、勞教所預、決算和重大立項工作。
(十一)負責組織實施國家司法考試相關工作。
(十二)負責全市司法行政系統黨的建設、隊伍建設和思想政治工作;負責所屬單位領導班子建設;負責全市司法行政系統幹警培訓和警務管理工作;協助區、縣(市)管理司法局領導幹部。
(十三)承擔法律法規賦予的其他權力和義務,承辦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監獄管理局、勞動教養管理局辦公室)協助局領導對局機關和局屬監獄勞教單位有關工作進行綜合協調和督促檢查;負責全局性管理制度的起草並組織實施;負責以局名義下發檔案的審核工作;負責全局性重要會議的組織和會務工作;負責全系統秘書事務、文字綜合、公文流轉、檔案史志、公共關係、提案和議案辦復、目標管理、政務公開、調查研究、簡報信息、辦公自動化、信訪、保密、統計等工作;負責局機關公共事務、安全保衛和行政後勤管理工作。
(二)法制宣傳處負責全市法制宣傳教育工作;指導、檢查全市依法治理工作;負責市委依法治市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三)基層工作處負責指導和監督全市基層司法所、法律服務所、人民調解組織工作;負責全市司法行政系統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
(四)律師管理處負責市屬律師事務所及其分支機構設立的審核、報批工作;負責全市律師執照年檢和註冊材料的申報及授予和撤銷律師資格有關材料的審核、報批工作;負責全市律師隊伍黨建和獎懲工作;負責指導監督市律師協會工作;負責制定全市國家司法考試工作方案並組織實施相關考務工作;負責《法律執業資格證書》申領初審、備案管理工作。
(五)公證管理處負責指導、監督、管理全市公證機構的執業活動;負責公證機構設立、變更、撤銷的審核、報批工作;負責公證員資格、公證員執業申請及執業公證員年審註冊的審核、報批工作;負責對全市公證機構、公證人員的年度考核工作;負責指導監督市公證協會工作。
(六)司法鑑定工作管理處負責全市司法鑑定機構和司法鑑定人的登記和管理工作;負責指導、監督市司法鑑定人協會工作。
(七)法制處負責起草全市司法行政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草案;指導檢查本部門、本系統執法監督工作;負責本部門、本系統的行政執法責任制目標考核工作;負責本部門並指導下級司法行政機關行政複議、行政處罰、行政應訴及國家賠償工作。
(八)監獄勞教發展規劃處負責監獄、勞教所固定資產投資的申報和新立生產項目的審核工作;負責監獄、勞教所的生產計畫、設備管理、環境保護、安全生產工作;協調指導監獄勞教系統企業生產經營項目的引進工作;負責監獄、勞教所的衛生防疫工作。
(九)監獄管理處(社區矯正工作處與其合署)負責指導、監督、檢查市屬監獄的獄政管理、獄內偵察、教育改造、生活衛生、刑罰執行、勞動改造工作;對市屬各監獄的減刑、假釋、保外就醫等執法環節進行監督檢查;負責全市刑滿釋放和解除勞動教養人員回歸社會後的銜接、安置和社會幫教工作;負責指導、監督全市社區矯正工作。
(十)勞動教養管理處負責指導、檢查、監督市屬勞教所的管理、教育改造、生活衛生工作;負責依法審批、審核勞教人員所外執行、所外就醫、加減期和提前解除勞動教養工作;指導局勞教集訓隊的業務工作。
(十一)財務裝備處負責組織編制局機關及所屬單位財務預、決算;負責局機關財務、會計業務事項及財務管理工作;負責局機關及所屬單位財務和固定資產管理規章制度的建設;負責局機關國有資產管理工作,對所屬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工作進行指導;負責全局槍枝、彈藥、服裝、車輛的管理工作。
政治部內設組織處、人事警務處、宣傳處、離退休幹部工作處。
(十二)組織處負責全局處、科級領導班子建設;負責處、科級後備幹部的培養、考核工作;負責處、科級幹部的人事檔案管理工作;負責本系統出國人員的政審工作;協助區、縣 (市)管理司法局領導幹部;負責指導所屬單位的黨建工作。
(十三)人事警務處負責局機關及所屬單位的機構編制、人事調配、勞動工資、專業技術職務評聘、科以下幹部管理工作;負責指導、監督全局系統年度考核工作;負責警銜評授和警務管理工作;負責本系統違紀幹警辭退工作及人事工作的申請覆核、申訴案件的處理;負責本系統幹警的崗位培訓、技能訓練和學歷教育工作。
(十四)宣傳處負責本系統的政治理論學習、思想政治工作及普法工作;負責本系統對外宣傳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設、立功創模、和“學創”活動;負責本系統的政工目標管理;負責局政治部的文字綜合工作;負責本系統工會、共青團、婦委會、計畫生育、統戰工作。
離退休幹部工作處 負責局機關和所屬單位的離退休幹部工作。
機關黨委負責局機關黨群工作。
紀檢監察室(警務督察支隊)負責機關和所屬單位紀檢、監察、審計工作;負責全市司法系統警務督察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