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爾濱市平房區司法局

哈爾濱市平房區司法局是哈爾濱市平房區人民政府工作部門。

主要職責,內設機構,

主要職責

(一)承擔區委全面依法治區委員會辦公室職責。
(二)負責機關日常運轉、協調和督辦等工作。負責機關文電、檔案、保密、信訪、維穩、政務信息和政務公開工作。負責全區司法行政系統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負責規劃、指導、監督公共法律服務體系、平台建設和信息化建設工作。負責協調、督促本系統安全工作。負責接待和處理司法行政工作方面的來信來訪。負責全區司法行政系統思想政治、精神文明和隊伍建設、教育培訓、新聞宣傳工作。
(三)貫徹執行國家司法行政工作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規章,擬定並組織實施全區司法行政工作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負責全區司法行政系統黨的建設、隊伍建設和思想政治工作;負責全區司法行政系統幹部培訓和日常管理工作。
(四)負責擬訂全區法治宣傳教育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監督全區各部門“誰執法誰普法”普法責任制落實工作,推進全民普法。指導、監督國家工作人員學法用法工作。指導、監督各部門、各行業依法治理和法治創建工作。組織對外法治宣傳工作。指導社會主義法治文化建設工作。
(五)負責擬訂保障人民民眾參與、促進、監督法治建設的制度措施。指導人民團體、民眾自治組織和社會組織參與、支持法治社會建設工作。指導、推進司法所建設。指導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和行業性專業性調解工作。指導、監督人民陪審員選任工作。負責人民監督員選任管理工作。指導幫教安置工作。指導基層法律服務工作。指導各街鎮司法所規範化建設工作。
(六)負責管理全區律師、公證工作並承擔相應責任。
(七)負責督導檢查社區矯正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執行工作。指導、檢查對社區矯正對象的刑罰執行、管理教育和幫扶工作。指導社會力量和志願者參與社區矯正工作。
(八)負責監督管理全區法律援助工作。
(九)負責本部門、本系統行政執法層級監督的具體工作;指導全區司法行政機構的行政處罰、行政應訴和國家賠償工作。
(十)貫徹執行國家、省、市和區政府關於依法行政和政府法制建設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提出推進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的具體措施和工作建議。
(十一)負責區委(黨工委)、區政府(管委會)重大行政、民事經濟行為的合法性審查。統籌規劃區政府制定規範性檔案管理工作,擬定區政府年度規範性制定及制定後評估工作安排意見並組織實施。負責起草或者組織起草、審查修改、協調論證區政府規範性檔案草案,承辦區政府規範性檔案授權應由區政府負責的套用解釋等工作,承辦以區政府、哈經開區管委會和區政府辦公室名義發布的規範性檔案及其他涉法檔案的合法性審查工作。承辦上級立法機關交辦的法律、法規、規章草案的徵求意見回復工作。負責區政府規範性檔案的組織起草、審查、備案和清理工作。
(十二)負責調查研究和監督法律、法規、規章及區政府規範性檔案的貫徹實施情況,提出完善規範性檔案制定和改進執法的建議。
(十三)配合區人大常委會對區政府及各職能部門的行政執法情況進行檢查。
(十四)負責依法確認和規範行政執法主體資格,對行政處罰、行政許可、行政強制等執法行為進行規範和監督,依法糾正行政機關違法或不當行為。負責全區行政執法責任制和評議考核制的組織實施工作。承擔協調部門之間在法律、法規和規章實施中的爭議及有關工作。
(十五)承擔區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行政許可權工作。對全區行政執法證件實施統一管理。對行政審批工作進行監督與指導。
(十六)承辦全區行政複議案件集中統一受理、統一辦理工作。承辦依法由區政府、哈經開區管委會受理的行政賠償案件,指導、辦理行政複議、行政訴訟和民事訴訟應訴工作。負責區政府、哈經開區管委會法律顧問管理工作。
(十七)承擔經濟社會發展中涉及的重要決策的法律諮詢、審核工作,參與區政府涉法事項的處理工作。
(十八)調查研究政府法制建設中帶著普遍性的問題,向區政府提出解決問題和完善制度的意見,並建立和督促落實有關配套規定和工作制度,指導全區的政府法制工作。
(十九)組織、指導具有行政執法權部門人員進行依法行政的法律法規知識培訓。

內設機構

綜合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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