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爾濱工程大學章程

哈爾濱工程大學章程

《哈爾濱工程大學章程》經教育部高等學校章程核准委員會評議,2015年5月26日經教育部2015年第22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2015年6月26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高等學校章程核准書第83號》核准施行。

《哈爾濱工程大學章程》分為序言,總則,學生,教職工,領導體制,管理體系與治理機制,學校與社會,經費、資產和公共服務,學校標識,附則共九章78條9200餘字。章程涵蓋《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規定的內容,繼承學校的辦學傳統和辦學經驗,同時又吸收國內外大學章程建設的成果和經驗,體現學校的辦學理念和辦學特色。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哈爾濱工程大學章程
  • 外文名:The Constitution of Harbin Engineering University
  • 核准單位: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
  • 評議機構:教育部高等學校章程核准委員會
  • 發布文號:教育部高等學校章程核准書第83號
  • 審議通過時間:2015年5月26日
  • 核准施行時間:2015年6月26日
制定過程,核准公告,章程內容,

制定過程

學校自2012年4月啟動章程起草工作,成立由校黨委書記、校長任組長的章程建設工作領導小組。按照教育部相關要求,大學章程起草組進行前期充分的準備和調研工作。學校先後召開章程理論學習研討30餘次,開通章程建設專題網站,面向校內外公開章程建設情況並徵求章程建設意見;召開學校黨委中心組(擴大)學習會議,專題研討學校大學章程建設,形成章程(徵求意見稿),公開徵求全校教職工和社會人士意見;召開徵求意見座談會,面向全體校領導、教師代表、機關人員代表、學生代表徵求意見。學校章程修改完善後經五屆三次教代會討論、校長辦公會審議,學校黨委常委會審定後上報。
經教育部高等學校章程核准委員會評議,2015年5月26日經教育部2015年第22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2015年6月26日核准施行。

核准公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高等學校章程核准書第83號(哈爾濱工程大學)
哈爾濱工程大學: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你校黨委會審議通過,並經工業和信息化部同意,報我部核准的《哈爾濱工程大學章程》,經教育部高等學校章程核准委員會評議,2015年5月26日經教育部2015年第22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核准。
核准書所附章程為最終文本,自即日起生效,未經法定程式不得修改。你校應當以章程作為依法自主辦學、實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職能的基本準則和依據,按照建設中國特色現代大學制度的要求,完善法人治理結構,健全內部管理體制,依法治校、科學發展。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
2015年6月26日

章程內容

序 言
哈爾濱工程大學源自1953年創辦的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事工程學院(哈軍工),陳賡大將為首任院長,毛澤東主席為學院頒發《訓詞》。1970年,在哈軍工原址以海軍工程係為主體組建哈爾濱船舶工程學院,1994年更名為哈爾濱工程大學。
學校秉承“大工至善、大學至真”的校訓,“忠誠、堅韌、團結、創新”的校風,“治學嚴謹、組織嚴密、要求嚴格”的教風和“嚴謹、求實、勤奮、創新”的學風,為船舶工業、海軍裝備、海洋開發及核能套用(以下簡稱“三海一核”)等領域的人才培養和科學研究做出了重要貢獻。
學校堅持特色辦學方略,堅持內涵建設與內涵式發展道路,努力建設特色鮮明的高水平研究型大學。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障和規範學校依法辦學,建設現代大學制度,根據教育法和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規,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校名稱為哈爾濱工程大學,簡稱為哈工程;英文譯名為Harbin Engineering University,縮寫為HEU。
第三條 學校辦學地點和法定住所均為黑龍江省哈爾濱市南崗區南通大街145號。
第四條 學校是由國家舉辦的非營利性事業法人,經國務院確定由國務院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管理,接受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的業務指導與管理,並由國務院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與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黑龍江省人民政府、中國人民解放軍海軍共建。
第五條 舉辦者和主管部門依法對學校的辦學行為進行指導、監督和規範;任命學校校長、副校長以及其他應由舉辦者任命的人員;考核和評估學校辦學水平與辦學質量;依據實際情況調整為學校提供的教育資源配置;對學校不當使用辦學自主權的行為予以糾正等。
舉辦者依法保障學校辦學條件,為學校提供穩定的辦學資金和教育資源;保障學校辦學自主權,為學校改革和發展提供必要的制度保障;支持學校依法自主籌措、管理、使用和處置財產和經費;維護學校合法權益不受侵犯,不受任何組織和個人非法干預等。
第六條 學校實行中國共產黨哈爾濱工程大學委員會(以下簡稱學校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堅持依法治校、教授治學、民主監督、自主管理、社會參與、開放合作,建立系統完備、科學規範、運行有效的制度體系。
第七條 學校堅持中國特色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堅持行業特色型大學定位和“三海一核”辦學特色,面向海洋強國戰略,服務工業化、信息化和國防現代化需求,以人才培養為中心,開展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文化傳承創新。
第八條 學校堅持精英教育,堅持“創新推動、打造品牌”,堅持“視野寬、基礎厚、能力強、素質優、可靠頂用”的人才培養目標,致力於培養信念堅定、人格健全、樂於探索、務實篤行的一流工程師、行業領軍人才和科學家。
第九條 學校面向國家戰略需求和學術發展前沿,堅持“頂天立地”的科學研究,堅持高端引領、集成優勢,探究未知領域,支撐人才培養,深化協同創新,促進成果轉化,引領行業進步,服務社會發展。
第十條 學校基於辦學定位和戰略規劃,堅持“主體超越、整體升級”,建設以高水平主體學科為核心、通用學科和基礎學科支撐配套、文管學科協調發展的特色學科專業體系。
第十一條 學校將“以祖國需要為第一需要、以國防需求為第一使命、以人民滿意為第一標準”作為價值追求,弘揚“以忠誠為靈魂、工學為境界、船海為特色”的大學文化。
第十二條 學校提供全日制本科與研究生學歷教育;依法授予學士、碩士和博士學位;開展繼續教育、留學生教育,提供終身教育服務。
第十三條 學校定期對學科專業建設、教學科研等工作的質量水平進行評估、考核,建立科學、規範的評價體系,定期發布質量報告,構建具有學校特色的動態質量評價機制和保障體系。
第二章 學生
第十四條 學生是指被學校依法錄取,取得入學資格,具有學校學籍的受教育者。
第十五條 學生在校期間享有下列權利:
(一)享有學習自由,按照規定選擇專業和選修課程;
(二)公平接受學校教育、使用公共辦學資源,公平獲得獎勵和榮譽稱號;
(三)在思想品德、學業成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完成學校規定學業後獲得相應的學歷證明、學位證明;
(四)組織或參加校內學生組織和社團,發展興趣、愛好和特長;
(五)對學校工作有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
(六)對學校給予的處分或者處理表達異議或提出申訴;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六條 學生在校期間履行下列義務:
(一)自覺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遵守公民道德規範;
(二)尊師重道,遵守學術規範,恪守學術道德;
(三)勤學修德、工學並舉、健康身心、全面發展;
(四)按規定繳納學費及有關費用;
(五)遵守學校規章制度,保守國家秘密;
(六)愛護學校資源,弘揚學校聲譽,維護學校利益;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七條 學校堅持育人以學生為本,積極營造良好的文化環境和制度環境,按規定為學生提供必要的生涯指導、學習指導、就業指導、心理輔導和生活服務,引導學生進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務。
第十八條 學校按規定為學生提供獎助學金等資助和救濟項目。
第十九條 學校對取得突出業績和為學校爭得榮譽的學生集體或個人進行表彰獎勵,對違反法律、法規、學校規章制度的學生進行批評教育、處理或處分。
第二十條 學校建立學生權利保障機制,成立學生申訴委員會,維護學生合法權益。
第二十一條 學校按照國家規定或相互約定,維護在校學習的留學生、交換生等類型受教育者權利。
第三章 教職工
第二十二條 學校教職工由學校依法聘用的教師、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和服務人員等組成。
第二十三條 教職工享有下列權利:
(一)按規定使用學校公共資源;
(二)公平獲得自身發展所需的機會和條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業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
(四)公平獲得各種獎勵及榮譽稱號;
(五)對學校工作的知情權、參與權、監督權;
(六)依照學校規定和契約約定,獲得薪酬及其他福利待遇;
(七)就職務聘用、福利待遇、評優評獎、紀律處分等事項表達異議和提出申訴;
(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二十四條 教職工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忠於教育事業,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履行崗位職責;
(二)愛崗、敬業、誠信、友善;
(三)尊重和關愛學生;
(四)尊重學術自由,遵守職業規範,提升職業素養;
(五)遵守學校規章制度,保守國家秘密;
(六)維護學校聲譽和權益;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二十五條 學校堅持辦學以教師為本,教師依法享有教學、研究和從事其他學術活動的自由,擔當教書育人使命,落實立德樹人任務。教師應具有理想信念、道德情操、紮實學識、仁愛之心,以人格魅力引導學生心靈,以學術造詣啟迪學生智慧,促進學生全面發展。
第二十六條 學校尊重和保護人才,建立崗位聘用、綜合培養、評價激勵、薪酬保障、流轉退出等人事管理制度,依法為教職工工作和發展提供必要的條件和保障。
第二十七條 學校建立教職工權利保障機制,通過教職工代表大會、工會等組織機構,尊重並維護教職工合法權益。
第二十八條 學校按照依法制定的管理制度對教職工定期進行考核,科學合理使用考核結果;學校對成績優異的教職工,給予表彰和獎勵;對違反法律、法規、學校規章制度和聘用契約約定的教職工,進行處理或處分。
第二十九條 博士後研究人員、訪問學者、進修教師等人員,在學校從事教學、科研、進修活動期間,依法、依規、依約享有相應權利,履行相應義務,學校為其提供必要的條件和幫助。
第四章 領導體制
第三十條 學校黨委是學校的領導核心,履行黨章等規定的各項職責,把握學校發展方向,決定學校重大問題,監督重大決議執行,支持校長依法獨立負責地行使職權,保證以人才培養為中心的各項任務完成。
學校黨委職責主要是:
(一)全面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貫徹執行黨的教育方針,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堅持立德樹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師生員工推動學校科學發展,培養德智體美全面發展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合格建設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討論決定事關學校改革發展穩定及教學、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項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堅持黨管幹部原則,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負責幹部的選拔、教育、培養、考核和監督,討論決定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及其負責人的人選,依照有關程式推薦校級領導幹部和後備幹部人選。做好老幹部工作。
(四)堅持黨管人才原則,討論決定學校人才工作規劃和重大人才政策,創新人才工作體制機制,最佳化人才成長環境,統籌推進學校各類人才隊伍建設。
(五)領導學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堅持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武裝師生員工頭腦,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牢牢掌握學校意識形態工作的領導權、管理權、話語權。維護學校安全穩定,促進和諧校園建設。
(六)加強大學文化建設,發揮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風學風教風。
(七)加強對學校院(系)等基層黨組織的領導,做好發展黨員和黨員教育、管理、服務工作,發展黨內基層民主,充分發揮基層黨組織的戰鬥堡壘作用和黨員的先鋒模範作用。加強學校黨委自身建設。
(八)領導學校黨的紀律檢查工作,落實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推進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建設。
(九)領導學校工會、共青團、學生會等民眾組織和教職工代表大會;做好統一戰線工作。
(十)討論決定其他事關師生員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項。
第三十一條 學校黨委實行集體領導與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堅持民主集中制,集體討論決定學校重大問題和重要事項,領導班子成員按照分工履行職責。
第三十二條 學校黨委書記主持黨委全面工作,負責組織黨委重要活動,協調黨委領導班子成員工作,督促檢查黨委決議貫徹落實,主動協調黨委與校長之間的工作關係,支持校長開展工作。
第三十三條 校長是學校法定代表人,在學校黨委領導下,貫徹黨的教育方針,組織實施學校黨委有關決議,全面負責學校教學、科研和行政管理工作。
校長職權主要是:
(一)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發展規劃、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規章制度、重大教學科研改革措施、重要辦學資源配置方案。組織制定和實施具體規章制度、年度工作計畫。
(二)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方案。按照國家法律和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有關規定,推薦副校長人選,任免內部組織機構的負責人。
(三)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人才發展規劃、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計畫。負責教師隊伍建設,依據有關規定聘任與解聘教師以及內部其他工作人員。
(四)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重大基本建設、年度經費預算等方案。加強財務管理和審計監督,管理和保護學校資產。
(五)組織開展教學活動和科學研究,創新人才培養機制,提高人才培養質量,推進文化傳承創新,服務國家和地方經濟社會發展,把學校辦出特色、爭創一流。
(六)組織開展思想品德教育,負責學生學籍管理並實施獎勵或處分,開展招生和就業工作。
(七)做好學校安全穩定和後勤保障工作。
(八)組織開展學校對外交流與合作,依法代表學校與各級政府、社會各界和境外機構等簽署合作協定,接受社會捐贈。
(九)向黨委報告重大決議執行情況,向教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工作,組織處理教職工代表大會、學生代表大會、工會會員代表大會和團員代表大會有關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學校各級黨組織、民主黨派基層組織、民眾組織和學術組織開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規和學校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四條 學校黨委由全校黨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每屆任期五年;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常委會)由黨委全體會議選舉產生。
學校黨委全體會議在黨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學校工作,主要對事關學校改革發展穩定和師生員工切身利益及黨的建設等全局性重大問題作出決策,聽取和審議常委會工作報告、紀委工作報告。
學校黨委全體會議由常委會召集,議題由常委會確定;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到會方能召開;表決事項時,以超過應到會人數的半數同意為通過。
第三十五條 常委會主持黨委經常工作,主要對學校改革發展穩定和教學、科研、行政管理及黨的建設等方面的重要事項作出決定,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和有關程式推薦、提名、決定任免幹部。
常委會會議由黨委書記召集並主持;會議議題由學校領導班子成員提出,黨委書記確定;常委會必須有半數以上的黨委常委到會方能召開;討論決定幹部任免等重要事項時,應有三分之二以上的黨委常委到會方能召開;對需表決事項,以超過應到會人數的半數同意為通過。
第三十六條 校長辦公會是學校行政議事決策機構,主要研究提出擬由學校黨委討論決定的重要事項方案,具體部署落實學校黨委決議的有關措施,研究處理教學、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校長辦公會會議由校長召集並主持;會議議題由學校領導班子成員提出,校長確定;校長在廣泛聽取與會人員意見基礎上,對討論研究的事項作出決定。
第三十七條 黨委會議和校長辦公會議堅持科學決策、民主決策、依法決策;討論決定學校重大問題和幹部任免,建議方案應在規定範圍內進行充分醞釀;對專業性、技術性較強的重要事項,應經過專家評估及技術、政策、法律諮詢;對事關師生員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項,應廣泛聽取師生員工的意見建議。
黨委全體會議、常委會議、校長辦公會議按照其會議制度和議事規則履行職責、行使職權。
第三十八條 中國共產黨哈爾濱工程大學紀律檢查委員會是學校的黨內監督機構,維護黨的章程和其他黨內法規,檢查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的執行情況,協助黨的委員會加強黨風建設和組織協調反腐敗工作。
第五章 管理體系與治理機制
第三十九條 學校依法實施自主辦學,獨立管理內部事務,遵守章程,尊重自由、平等、公平、法治的核心價值,建立公正合法、科學完備的制度體系,接受舉辦者和主管部門、師生員工和社會的監督。
第四十條 學校依法享有如下辦學自主權:
(一)根據社會需求、國家規定、辦學條件,合理確定辦學規模,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調節招生比例;
(二)統籌學科專業布局,設定和調整學科專業;
(三)根據人才培養需要,自主制定人才培養方案,按照國家學位制度的規定授予學士、碩士及博士學位;
(四)開展與境內外政府部門、社會組織和學術單位等之間的教育、科學、文化等方面的交流與合作;
(五)根據實際需要,設定組織與機構,確定其職權、職責、人員配置與運行規則;
(六)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評聘教師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的職務,確定內部收入分配方案;
(七)自主管理、使用資產和經費;
(八)自主制定學校規劃並組織實施;
(九)自主設立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和非法人資格的附屬單位;
(十)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辦學自主權。
第四十一條 學校依法履行以下義務:
(一)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執行國家教育政策,接受舉辦者的管理和監督;
(二)依據學校章程履行各項職能,保證人才培養質量,開展高水平的科學研究和社會服務,傳承並繁榮社會文化;
(三)保障學術自由,維護教職工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權益;
(四)依法實行校務公開,接受師生員工和社會的監督;
(五)保護學校資產不受侵犯;
(六)法律、法規及本章程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四十二條 學校堅持教授治學,加強學術組織建設,健全以學術委員會為核心的學術管理體系與組織架構,由學校黨委常委會確定學術組織規程。
學術組織依照規程產生和行使職權,充分發揮其在學科建設、學術評價、學術發展和學風建設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第四十三條 學術委員會是校內最高學術機構,根據需要設立若干專門委員會,統籌行使學術事務的決策、審議、評定和諮詢等職權。主要職權是:
(一)審定學術評價、學術爭議處理規則、學術道德規範和專門委員會規程;
(二)審議學位授予標準、教師職務聘任的學術標準、教學科研成果評價標準、人才培養質量評價標準等學術管理事項;
(三)審議學術機構設定及其規程和學科專業、科學研究、教師隊伍建設等重大學術規劃;
(四)評價並推薦教學和科研成果獎勵,評價高層次人才引進、重要學術組織推薦和人才選拔培養計畫等各類人選的學術水平;
(五)提供與學術事務相關的全局性、重大發展規劃和發展戰略的諮詢意見;
(六)按照有關規定受理有關學術不端行為的舉報並進行調查,裁決學術糾紛;
(七)法律、法規、規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四十四條 學校堅持完善民主監督,保障師生員工參與民主管理,依靠師生員工推動事業科學發展。
第四十五條 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是全體教職工依法參與民主管理和監督的基本形式。
教職工代表大會的主要職權是:
(一)聽取學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訂情況報告,提出修改意見和建議;
(二)聽取學校發展規劃、教職工隊伍建設、教育教學改革、校園建設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問題解決方案的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三)聽取學校年度工作、財務工作、工會工作報告以及其他專項工作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四)討論通過學校提出的與教職工利益直接相關的福利、校內分配實施方案以及相應的教職工聘任、考核、獎懲辦法;
(五)審議學校上一屆(次)教職工代表大會提案的辦理情況報告;
(六)按照有關工作規定和安排評議學校領導幹部;
(七)通過多種方式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監督學校章程、規章制度和決策的落實,提出整改意見和建議;
(八)行使法律、法規及學校賦予的其他職權。
學校建立並完善校、院二級教代會制度。教職工代表大會在學校黨委領導下按照其規定開展工作。
第四十六條 學校學生代表大會是學生參與民主管理和監督的重要形式,依照其章程行使職權、履行職責,其學生代表大會章程由學校黨委常委會確定。
第四十七條 學校設定的工會、共青團等民眾組織,在學校黨委的領導下,依照各自章程或規章履行職責。
校內民主黨派基層組織依據法律和各自章程開展活動,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
第四十八條 學位評定委員會是學校學位評定、授予工作的決策機構,負責作出是否批准授予學士、碩士、博士學位的決定,通過名譽博士的提名,作出撤銷已授予學位的決定,審議學位、研究生指導教師評聘考核等相關工作。
第四十九條 學校遵循辦學規律和發展實際,科學設定、變更、撤銷或重組黨政職能部門、直屬單位、教學科研單位等。在學校授權範圍內,教學科研單位實行自主管理,職能部門、直屬單位履行管理和保障職責。
第五十條 學校實行學校、學院(系)、基層學術組織三級建制,校院兩級管理。
第五十一條 學院是學校的辦學實體,在凝鍊學科方向、構築學術高地、匯聚高端人才、培養優秀學生等方面發揮主體作用;依據學校授權,負責組織實施教育教學、科學研究、學科建設、師資隊伍建設、內部管理,自主設定基層學術組織,管理和使用學校核撥的辦學經費和資產。
第五十二條 基層學術組織是學院學術與行政管理架構中的基本單元,是院系開展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國際交流和隊伍建設的基本單元,是基層黨的建設和思想政治工作的基本單元。
第五十三條 黨政聯席會是學院的決策機構,集體討論決定重大事項。會議根據議題由學院院長或書記主持,會議議題由學院院長、書記共同研究決定。
黨政聯席會按照其會議制度和議事規則行使職權。
第五十四條 院長是學院的行政負責人,全面負責學院的人才培養、科學研究、學科建設和其他行政工作,定期向本學院教職工大會報告工作。
第五十五條 學院黨委(黨總支)負責黨的建設和思想政治工作,發揮政治核心作用,保證黨和國家的各項方針、政策和學校各項決定在本學院的貫徹執行,支持本單位行政領導班子和負責人在其職責範圍內獨立負責地開展工作。
第五十六條 學院設立學術分委員會等學術組織,根據學校授權,各分委員會按照其規程開展工作。
第五十七條 學校在統籌學科發展、配置辦學資源、謀劃重大項目、支持基礎研究等方面發揮牽動作用;按照權責一致的原則,依據辦學目標、成本和績效配置資源,定期評估學院的運行情況和目標完成情況,指導和監督學院相對獨立自主運行。
第六章 學校與社會
第五十八條 學校堅持社會參與、開放合作,積極爭取社會支持,接受社會監督,健全社會支持和監督學校發展的長效機制;學校依法實行信息公開制度,及時向舉辦者報告發展情況,定期向社會發布辦學信息。
第五十九條 學校堅持國際化發展方向,廣泛開展國際間學術研究和教育合作,引進海內外優質教育資源,依法自主開展多種形式的中外合作辦學,提升國際化辦學水平。
第六十條 學校設立理事會,作為支持學校發展的諮詢、協商、審議與監督機構,充分發揮其在密切社會聯繫、完善監督機制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理事會由主管部門、共建單位、關心支持學校發展建設單位的代表,社會知名人士、國內外知名專家、傑出校友代表及學校師生代表構成。理事會規程另行制定,依照其規程產生和行使職權。
第六十一條 校友是指曾在學校學習、工作或被學校授予榮譽學位和榮譽職銜的中外人士。校友是支撐學校發展的寶貴資源和重要力量。
學校設立校友會,作為學校聯繫校友、服務校友的橋樑和紐帶。校友會積極加強學校與海內外校友的聯繫,定期向校友通報學校發展情況,以多種形式服務校友。
第六十二條 學校設立教育發展基金會,作為接受社會組織和社會人士捐贈的主要組織,依據國家有關規定和其章程開展活動。
教育發展基金會尊重捐贈方對捐贈資產的使用意願,接受稅務、民政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接受社會公眾的查詢、監督。
第七章 經費、資產和公共服務
第六十三條 學校的經費來源主要包括財政撥款、事業收入、經營收入和其他收入。
第六十四條 學校實行“統一領導、集中管理”的財務管理體制,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經濟責任制度、財務信息披露制度等監督制度,依法公開財務信息。
第六十五條 學校建立內部審計監督機制,設立審計機構,依法獨立行使審計職權,保障資金規範、合理、高效運用。
第六十六條 學校堅持勤儉辦學,建設節約型校園。
第六十七條 學校對擁有的資產依法進行管理和使用,建立“統一領導、歸口管理、分級負責、責任到人”的資產管理機制,最佳化資源配置,提高資源使用效益。學校經營性資產管理部門對占有、使用的學校經營性資產承擔保值增值義務。
第六十八條 學校依法保護併合理利用校名校譽和校有智慧財產權等無形資產。
第六十九條 學校設立公共服務機構,為師生提供圖書、檔案、網路信息、後勤保障、醫療衛生等服務,保障教學、科研、管理等工作的順利開展。
第八章 學校標識
第七十條 校名中文標準字型是毛澤東手書體,英文標準字型是英文黑體;校訓中文標準字型是魏碑體。
第七十一條 學校校徽為圓形,由學校中文名稱、英文名稱、“31號教學大樓”圖案和建校時間“1953”字樣組成。
第七十二條 學校校旗由藍色旗面(藍色色譜為C100,M98,Y17,K0)和反白校徽、校名組成。
第七十三條 學校校歌由王持久作詞、劉可欣作曲。歌詞內容為:“當年軍工聖殿,今日精英搖籃,流雲間青檐碧瓦,回首處棟樑參天;腳踏白山黑土,胸懷萬裏海天,成長在軍號聲中,求知在松花江畔;丹心鑄劍,何懼大洋深和遠,熱血熔金,固我海疆堅如磐,大學至真,大工至善,揚帆遠航,向前向前。”
第七十四條 學校校慶日為9月1日。
第七十五條 學校上課和下課以中國人民解放軍軍號為指令。
第九章 附則
第七十六條 學校章程的制定和修訂需經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討論,校長辦公會審議和學校黨委會審定,報國務院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審核、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核准。
章程的修訂由學校黨委常委會提出。
第七十七條 本章程由學校黨委負責解釋。
第七十八條 本章程經核准,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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