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任務
校學生社團聯合會下設辦公室、監察部、策劃部、社管部、宣傳部、外聯部和人力部七個部門,共同維護全校社團及其會員的基本利益。
目前,校學生社團聯合會負責管理的學生社團有111個(截止至2016年6月),各學生社團按照社團章程獨立地開展工作及其相關活動。“精品社團”活動和每年度的“社團巡禮月”以及“
社團文化節”成為
校園文化建設的一道亮麗的風景線,對青年學生素質的提高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另外,隨著該校各項基礎設施的進一步完善,包括啟航活動中心的建立,為社團的發展提供了更為便捷的設施與廣闊的空間,在這裡,我們真誠期待著與我校各社團同生存、共發展,為促進我校豐富多彩的校園文化生活而貢獻自己的力量。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1.1 名稱 哈爾濱工程大學學生社團聯合會
1.2 性質 哈爾濱工程大學社團聯合會是校團委聯繫各學生社團的橋樑和紐帶,在哈爾濱工程大學校黨委領導下,由哈爾濱工程大學校團委直接管理,負責監督、管理、服務和指導學校所有學生社團的學生組織。
1.3 宗旨 校學生社團聯合會以“促進社團發展,繁榮校園文化”為宗旨,以“以人為本,經營社團”為工作理念,為促進我校社團的發展和建設校園文化而服務。
1.4 基本任務
引導各學生社團學習並堅持
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繼往開來,與時俱進,為推進學校素質教育和促進學校的改革發展做貢獻;
積極監督、管理、服務和指導全校各學生社團,通過組織學生社團廣泛開展豐富多彩、健康向上的實踐、科技、文化、藝術、體育及公益活動,以豐富校園文化生活、提高學生綜合素質;
加強與校內有關部門的聯繫,為學生社團的發展創造良好的外部環境;密切與兄弟高校相關學生社團組織的關係,互相學習,加強協作;
加強與社會各界聯繫的強度,為社團營造更廣闊的活動天地,並尋求廣泛的支持與幫助。
第二章 組織機構
2.2 管理原則
2.2.1 組織機構
哈爾濱工程大學學生社團代表大會是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它的常設機構是哈爾濱工程大學學生社團聯合會。在校社團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校學生社團聯合會是本會的最高權力機關。
哈爾濱工程大學學生社團代表大會每年舉行一次,召開前須報經校團委批准。各學生社團民主選舉其社團代表(兩名)參加學生社團代表大會。
2.2.2 機構職能
(一)解釋、監督本章程以及本會其它各項規章制度的實施;
(二)在學生社團代表大會閉會期間,負責實施大會決議,行使大會賦予的職權;
(三)負責制定全校學生社團整體發展規劃,組織引導學生社團積極開展豐富多
彩、健康向上的活動;
(四)任免哈爾濱工程大學學生社團聯合會各職能部門和各學生社團負責人,籌備校學生社團聯合會及各學生社團的換屆工作;
(五)根據實際需要成立與解散學生社團;
(六)負責社團聯合會及全校社團財物的登記與管理。
第三章 社團管理
本條例所稱學生社團是由哈爾濱工程大學在籍學生(不包括外籍學生)自願組織,為實現其成員共同意願,按照其章程開展活動的民眾性學生團體,受哈爾濱工程大學學生社團聯合會直接指導、監督、服務和管理。
3.1 社團基本權利及義務
自覺遵守並實施各項社團管理條例,充分利用各種資源優勢,組織學生活動,以豐富多彩的課餘生活帶動校園文化的發展與普及,為把我校建設成
高水平研究型大學而努力。
作為學生社團代表還有擁有以下權利:
(一)制定、修改、解釋並監督實施本章程以及本會其它各項規章制度;
(二)討論通過本會的重大方針及工作事項,整體規劃全校學生社團發展;
(三)聽取並審議校學生社團聯合會的工作報告;
(四)討論並決定校學生社團聯合會的重大問題;
(五)收集代表的有關提案,將通過的提案、修正案送校學生社團聯合會有關職能部門督促執行。
3.2 社團成立規程
(一)申請新成立社團於每學期開學前兩周,其餘時間不予受理;
(二)申請成立學生社團須上交基礎材料一式兩份(文字材料和電子版),由校學生社團聯合會存檔。基礎材料包括申請報告、社團章程、發起人名單(簽名)、社團負責人簡歷及所在院系團委證明意見、指導老師簡歷及所在院系審核意見;
(三)有10名義上學生髮起成立,有籌備組專門負責籌建事宜,完成制定章程等準備工作,章程應包含學生社團名稱、宗旨、主要任務、活動內容、範圍、組織機構、管理模式以及會員權利、義務、經費來源及物質來源等。
(四)校學生社團聯合會對成立該社團的必要性進行討論,提出初步意見,上報校團委;
(五)校團委社聯指導老師對申報材料進行全面審核,提出審核意見後報校團委主管書記簽字同意;
(六)主管書記簽字同意後,由校學生社團聯合會按規定的審批手續和形式給予批覆,並予以公告;
(七)審批通過的社團,由社團聯合會發放《哈爾濱工程大學學生社團登記表》和《哈爾濱工程大學學生社團負責人登記表》(一式兩份),各社團按要求填寫完畢後及時上交社團聯合會存檔;
(八)社團成立審批時間一般不超過兩周,對未獲批准的成立申請,校學生社團聯合會須提出不予批准的意見;
(九)考慮到我校學生社團現有的規模,區域性和重複性以及和哈爾濱工程大學校園整體文化氛圍不符的社團,自本規程公布之日起,原則上不予批准成立;
3.3 社團活動規程
(一)各學生社團在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校規校紀的前提下,在社團自身所能及的條件下,應滿足社團成員合理的活動需求;
(二)各學生社團在舉辦“精品活動”之前,須在兩周前向校學生社團聯合會提交活動申請表,經校學生社團聯合會審核同意後方可活動。未經批准,不予認可。活動結束後,社團負責人必須在一周之內向校學生社團聯合會上交活動總結。
(三)未經登記,擅自以學生社團名義進行活動,以及被撤銷登記的學生社團繼續以學生社團的名義進行活動的,由社團聯合會報請學校有關部門予以取締,並追究相關負責人,給予校級警告處分,情節嚴重者給予記過處分。
(四)學生社團組織的活動,需動用學校物質資源的,須經校團委批准。
3.4 學生社團定期交流、培訓、簽到制度
(一)校學生社團聯合會每學期召集1至2次由全體社團負責人參加的社團大會,必要時臨時安排大會;
(二)社團大會向各學生社團負責人通報學校整體工作情況,提出對社團的工作和活動開展要求,聽取社團意見,研究社團工作中存在的問題,並視情況安排先進社團介紹經驗;
(三)校團委社聯指導老師和學生社團聯合會主要負責人到會,視情況邀請學校有關領導參加;
(四)社團負責人不定期分組召開交流會,由各社團負責人匯報近期工作和活動情況,校學生社團聯合會安排專人主持交流會,負責記錄,整理各社團的情況,並及時通報學生社團聯合會有關情況;
(四)校團委社團指導老師不定期組織社團骨幹成員進行培訓,由各社團選派骨幹成員參加,無故不得缺席。學生社團負責人有義務協助社團聯合會做好培訓工作,促進社團工作經驗的交流和傳遞。
(五)校學生社團聯合會安排專人主持簽到,負責記錄、整理各社團的簽到情況,並及時結,將資料作為考核參考條件之一。
3.5 學生社團活動項目化管理制度
為加強校團委對各學生社團工作的支持和幫助,全面推動學生活動的開展,促進學生社團開展活動的積極性和創造性,特制定本制度:
項目化管理制度是校團委社團文體部對學生社團加強扶持和幫助的一項規定,主要是經費上的支持。各學生社團可針對自己較為成熟的活動,但因經費問題難以開展的,向校團委社團文體部提出申請項目支持,經審批後進行專項撥款。
社團申請專項撥款須經以下程式:
(一) 社團負責人在活動舉辦兩周之前向校學生社團聯合會上報書面申請材料,並填上交《爾濱工程大學學生社團活動立項表》,內容務必詳實;
(二)由校團委社團文體部長對該活動的可行性進行審核,並在《哈爾濱工程大學學生社團活動立項表》上籤署意見,上報校團委主管書記批准;
(三)主管書記簽字批准後,由校團委社團文體部進行登記,此後社團即可在批准額度內先行墊付活動經費;
(四)活動結束後,社團需向校學生社團聯合會上交活動總結和活動決算,理清賬目,憑發票進行報賬領款,發票必須符合學校財務部門相關規定。
各學生社團應嚴格按照本辦法要求的標準和程式予以申報,申報的經費應完全按照申報計畫的內容使用,所申報的活動應有實際效果,對促進哈爾濱工程大學校園文化的繁榮以及學生社團的建設都有積極的作用。校團委社團文體部將對社團申報活動的開展情況實施監督檢查,對於達不到預期效果的活動將減少或取消對項目支持的額度。
3.6 學生社團評優制度
為了更好地發揮學生社團在校園文化生活中的積極作用,提高社團活動的水平,帶動社團的全面繁榮和發展,促進社團管理的規範化、制度化,校團委社團文體部、校學生社團聯合會在學生社團範圍內定期進行社團及其負責人的評優表彰工作。
3.6.1 獎項類型及說明
(一) 社團獎
優秀社團獎若干 每年度評選一次,頒發給在當年度中成績顯著、廣受歡迎的社團。
(二)負責人
優秀個人獎若干 頒給該年度活動中表現優異的社團負責人或會員。
3.6.2 社團評獎標準
社團基本要求
1、遵守本條例、社聯章程及其它有關規定;
2、經常與社團聯合會交流溝通,對社團聯合會制定的有關註冊登記的規定執行;
3、機構健全,制度完備,隊伍團結,換屆及時,機構面貌常新;
4、學期初有計畫,學期中較好地依照計畫組織活動,學期末有完整的總結,活動記錄詳盡、真實;
5、學年內未受到校學生社團聯合會任何處分。
社團具體要求
(1)積極開展校內外活動,主題新穎,內容豐富健康,形式活潑多樣,宣傳工作及時到位;
(2)活動受到廣大師生好評,在校內外影響較大;
(3)顧問與指導教師積極參與該社團活動,與指導單位聯繫緊密;
(4)社團成立滿一年,社聯會議出席率90%以上;
3.6.3 優秀個人評獎標準
(一)品學兼優,活動積極、組織及活動能力強;
(二)在其影響下,社團精神面貌好,社團實力不斷加強;
(三)與校學生社團聯合會工作組聯繫緊密,能積極主動參與校社聯活動、對其發展提出具體意見。
3.6.4 評獎依據
參照《哈爾濱工程大學優秀社團評比條例》
3.6.5 社團評優的程式如下:
(一)根據校學生社團聯合會要求,各社團遞交申報材料;
(二)校學生社團聯合會對各社團材料進行細緻評審,組織力量對各社團情況進行核實;
(三)校學生社團聯合會組織由社團負責人、特邀評審參加的現場答辯會,以不記名投票的形式進行社團評優;
(四)校團委發文公布評優結果並予以表彰、獎勵。
3.6.6 獎勵辦法
(一)通報表彰
(二)頒發獲獎證書;
(三)在團建刊物上進行專欄宣傳;
(四)給予獲獎社團項目化支持;
(五)給予其它方面的支持。
3.7 學生社團懲罰制度
3.7.1有下列情形的社團負責人將給予免職處理:
(一)違反憲法、法律和校紀校規者;
(二)違反校社團聯有關規定者;
(三)未經社團聯批准,擅自利用社團進行有償活動者;
(四)所負責社團兩個月無活動者;
(五)所負責社團經社聯審核後帳目不清者;
(六)損害所在社團利益者;
(七)每學期參加例會兩次無故缺席、三次遲到或請人代開者。
3.7.2處罰的種類:
(一)警告;
(二)責令違規學生社團停止活動一學期;
(三)責令違規學生社團停止活動一學年;
(四)勒令違規學生社團限期整改;
(五)勒令違規學生社團解散;
(六)對違規學生社團的直接負責人加以紀律處分;
(七)校紀、校規的相關處罰。
第五章 人事管理及考核
5.1學生社團負責人的產生
5.1.1 產生方式
(一)社團負責人由該社團成員按社團章程民主推選和學生社團聯合會全校聘任相結合的方式產生;
(二)原有社團的新負責人產生後,由該社團原負責人向校學生社團聯合會上報推薦函,推薦函應由該社團指導老師以及社團骨幹成員簽名同意,由社團指導單位以及該負責人,所在院系團委簽署意見並加蓋公章,經校學生社團聯合會批准並登記後,方可就任社團負責人;
(三)新社團第一任負責人產生後,由其向社團聯合會上報個人簡歷,簡歷應由該社團指導老師、由社團指導單位以及該負責人所在院系團委簽署意見並加蓋公章,經校團委批准並登記後,校學生社團聯合會將擬定的新社團負責人名單在全校範圍內公示一周,經確定無任何異議後方可正式就任社團負責人。
5.1.2 選舉條件
(一)在我校正式註冊的學生;
(二)堅持四項基本原則,擁護改革開放,遵守校規校紀,熱心於社團工作,樂於為同學服務;
(三)尊敬師長,團結同學,成績優良,德智體全面發展,在社團和班級中具有一定威信。
5.2 績效考核
(一)每學年對各成員單位通過考核、評比、答辯,對於表現突出、成績優異的學生幹部及社團幹部經上報校團委批准後授予稱號,並由校團委和本會聯合予以表彰。
(二)對於違反本管理大綱的成員單位及個人,視其情節輕重分別給予警告、嚴重警告,直至撤銷其本會成員資格的處分。
(三)具體細則見第三章
第六章 資金管理
6.1 社團財務管理
(一)學生社團為非盈利性組織,不能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進行盈利性活動。
(二)各學生社團的活動經費,需要自行籌集,自07學年開始嚴禁社團收取會費。
(三)校團委對社團舉辦的具有一定水準和良好影響的科技、文化、體育、藝術等活動,酌情給予支持。
6.1.1接受捐贈、獲取贊助的資金或實物:
(一)社團可以接受校內外企業或部門以資金、實物等方式進行的捐贈;
(二)社團在組織活動時,經校學生社團聯合會批准可以向校內外企業或部門爭取
贊助;
(三)社團接受捐贈或爭取贊助過程中不得承諾學校規定允許範圍之外的條件;
(四)社團接受的捐贈或爭取到的贊助,必須按學校規定用於社團活動,並接受校學
社團聯合會的監督、管理,任何個人不得私自挪用和占用。
6.1.2 財務管理:
(一)各學生社團必須有健全的
財務管理制度,且必須設有部門或專人對帳務賬目進行管理。
(二)財務管理人員與賬目管理人員必須分別設專人進行管理,各社團負責人不參與社團經費管理,並起到監督作用。
(三)財產為社團集體所有,社團負責人或其它成員不得隨意處理占有。
(四)學生社團活動終止時,其財產歸屬由校團委負責處理;
(五)社團應本著為社團可持續發展提供條件的原則節約經費。
6.1.3學生社團財務的報銷
(一)學生社團活動所用花銷憑發票定期到
社團聯合會辦公室進行報賬領款(每周四為統一報銷時間),如果有特殊情況無發票的,需由校學生社團聯合會主席、校團委社團文體部部長簽字方可報銷;
(二)報銷票據客戶名稱須寫明哈爾濱工程大學;
(三)報銷票據須註明物品具體名稱、數量、單價,發票上不易寫明的須另附清單,票據背面應註明款項的詳細用途及經手人,且須有社團主席(會長)的簽名;
(四)社團每次活動支出必須上報具體的財務預算和所需物品,價值在社團收取的總會費的1/3以下的,由校學生社團聯合會主席簽字通過後,方可執行;超過1/3的,必須上報校團委社團文體部部長批准;
(五) 路費報銷須憑車票,且在票據背面註明區間,計程車費原則上不予報銷,特別情況須校學生社團聯合會主席簽字同意。
附則
為了進一步規範對學生社團的管理,促進學生社團的健康發展,更好地發揮學生社團在
校園文化建設中的作用,特制定本條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哈爾濱工程大學優秀社團評比每年進行一次,由校團委責成校學生社團聯合會負責。
第二條學生社團聯合會根據社團活動每月考評一覽表及其他相關事項對全校所有學生社團的年終考評進行評比。
第三條學生社團聯合會對社團的年終考評採取百分制,考評經社團聯合會指導老師的授權,在校學生社團聯合會主席的直接領導下進行。
第二章 社團的組織建設
第四條 社團每學期必須按時到社團聯合會註冊。
第五條 社團管理須實行
民主集中制,按期換屆,社團幹部的產生符合《哈爾濱工程大學學生社團管理條例》,程式合法。
第六條社團要有明確的指導單位,指導單位對社團的管理、活動及其發展支持力度極大,能夠認真履行支持義務。
第七條社團章程須符合《哈爾濱工程大學學生社團聯合會章程》和《哈爾濱工程大學學生社團管理條例》的要求,社團負責人能夠嚴格按本社團章程辦事。
第八條社團內部管理制度完善,會員團結,願意參加本社團舉辦的各項活動,積極為本社團發展獻計獻策。
第九條 社團須為每一個會員建立了個人檔案,檔案管理嚴格有序,檔案記錄詳實,認真,細緻,能夠清楚地反映出會員的活動情況。
第三章 社團的經費管理
第十條自08學年開始,社團禁止向會員收取會費,一經發現嚴肅處理。
第十一條社團會員費必須全部用於本社團的發展建設和活動,無任何違反《哈爾濱工程大學學生社團管理條例》中會員費使用的規定的行為。
第十二條 社團接受的任何捐贈、贊助都必須如實上報校學生社團聯合會,並全部用於本社團的發展建設和活動。
第四章 社團的活動開展
第十三條 社團在學期開學初兩周內向社團聯合會提交學期工作計畫,放假前提交工作總結,大型活動要單獨上交計畫和總結。
第十四條 社團建立了本社團活動的管理檔案,詳細記錄了本社團的活動情況,作為本社團發展歷史的見證。
第十五條 社團活動豐富多彩,數量多,質量高,深受會員歡迎,絕大多數會員對社團工作滿意,無意見投訴。
第十六條社團在活動過程中,遵守校規校紀,無人和違法亂紀的事情發生,活動宣傳嚴格按照學校的有關規定進行。
第十七條 社團工作有特色,有創新,注重培養和提高廣大會員的相關素質和能力,為學校發展做出積極貢獻。
第五章 社團參與社團聯合會的活動
第十八條 社團應積極、準時參加校學生社團聯合會的所有活動和會議,並認真完成社團聯合會布置的各項工作任務。
第十九條 社團應經常向校學生社團聯合會反映有關社團發展的意見和建議。
第六章 考評細則
第二十條 每月考評一般在每月底進行,考評結果在社團聯合會網站、校團委網站及各學生公寓樓公告欄向全校各社團會員公布;年終考評一般在每年五月進行,考評結果在每年社團招收新會員時向全校公布。
第二十一條年終考評結果還作為社團負責人參加校優秀學生幹部、優秀團員幹部評比的依據。
第二十二條考評標準見後。
哈爾濱工程大學學生社團聯合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