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爾濱工業大學章程

哈爾濱工業大學章程

《哈爾濱工業大學章程》 是哈爾濱工業大學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並結合學校實際制定的章程。

《哈爾濱工業大學章程》共九章六十七條,分為序言、第一章總則、第二章管理體制與組織機構、第三章教學科研機構、第四章教職工、第五章學生、第六章財務、資產、後勤、第七章學校與社會、第八章學校標識、第九章附則。

《哈爾濱工業大學章程》2014年7月29日經教育部高等學校章程核准委員會評議,教育部第24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2014年10月11日經教育部核准,自學校發布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哈爾濱工業大學章程
  • 外文名:Harbin Institute of Technology Charter
  • 發布單位:哈爾濱工業大學
  • 評議機構:教育部高等學校章程核准委員會
  • 發布文號:教育部高等學校章程核准書第44號
  • 審議通過時間:2014年7月29日
  • 核准施行時間:2014年10月11日
制定過程,核准公告,章程內容,

制定過程

2014年4月21日,哈爾濱工業大學在行政樓213會議室召開了《哈爾濱工業大學章程(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章程》”)專家研討會,與會專家就《章程》的制定工作紛紛獻計獻策,提出了許多建設性意見和建議。
副校長丁雪梅主持會議。學科辦副主任翟長海從制定《章程》的背景和意義、前期調研、組織機構、《章程》編寫過程及重點討論內容等方面對《章程》編寫工作進行了詳細介紹。
會上,與會專家就《章程》中的學校組織關係、學校內涵和精神的體現、辦學理念及定位、教師與學生的權利與義務、學生培養目標、學術權力、學院的行政權力、領導體制、學術組織等方面進行了熱烈的討論與交流。
2014年7月29日章程經哈爾濱工業大學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充分討論並徵求意見,由校黨委常委會審定,經主管部門同意,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核准。
2014年10月11日經教育部核准,《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高等學校章程核准書第44號》正式頒布,學校章程自學校發布之日起施行。

核准公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高等學校章程核准書第44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你校黨委常委會審議通過,並經工業和信息化部同意,報我部核准的《哈爾濱工業大學章程》,經教育部高等學校章程核准委員會評議,2014年7月29日教育部第24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核准。
核准書所附章程為最終文本,自即日起生效,未經法定程式不得修改。你校應當以章程作為依法自主辦學、實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職能的基本準則和依據,按照建設中國特色現代大學制度的要求,完善法人治理結構,健全內部管理體制,依法治校、科學發展。
2014年10月11日
哈爾濱工業大學1月5日大召開《哈爾濱工業大學章程》宣講會。校黨委書記王樹權出席會議並講話。校學科辦副主任翟長海全面介紹了章程的定義、編制意義、作用、起草過程、框架結構與內容概要,並從哈工大辦學傳統、教授會、教師及學生方面的相關規定介紹了哈工大章程的特色。

章程內容

哈爾濱工業大學章程
哈爾濱工業大學始建於1920年,創辦名稱是哈爾濱中俄工業學校,現名稱源起於1928年
學校以世界大學為建設目標,秉承“規格嚴格,功夫到家”的校訓,弘揚“銘記責任、竭誠奉獻的愛國精神;求真務實、崇尚科學的求是精神;海納百川、協作攻關的團結精神;自強不息、開拓創新的奮進精神”,面向國家重大需求、面向國際學術前沿,堅持理工為主,理、工、管、文、經、法等多學科協調發展,著力培養信念執著、品德優良、知識豐富、本領過硬、具有國際視野的拔尖創新人才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障學校依法辦學和自主管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等法律和規章,結合學校實際情況,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校名稱為哈爾濱工業大學,簡稱為哈工大;英文譯名為Harbin Institute of Technology,英文縮寫為HIT。
學校法定地址為黑龍江省哈爾濱市南崗區西大直街92號。學校在哈爾濱設有西大直街校區、黃河路校區,同時在山東省威海市和廣東省深圳市分別設有哈爾濱工業大學威海校區和哈爾濱工業大學深圳研究生院。
第三條 學校是由國家設立的非營利性教育事業單位,主管部門是國務院工業和信息化部。
第四條 學校以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文化傳承創新為基本職能,實施本科教育、研究生教育和繼續教育。
第五條 學校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獨立承擔法律責任,依法享有以下辦學自主權:
(一)根據社會需求、辦學條件和國家核定的辦學規模,制定招生方案,調節院系招生比例,確定選拔學生的條件、辦法和程式;
(二)在國家授權範圍內,根據社會需要和辦學實際,設定和調整學科、專業;
(三)制定人才培養計畫,開展課程建設、教材建設和教學設施建設,組織實施教學活動;
(四)根據自身條件,自主開展科學研究、技術開發和社會服務;
(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開展與境內外大學、研究機構的交流和合作;
(六)根據實際需要,確定人才培養、科學研究、行政職能部門等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和人員配備,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評聘教師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調整津貼及工資分配;
(七)依法管理和使用國家提供的財產、財政性資助及受捐贈財產;
(八)依法獲得的其他辦學自主權。
第二章 管理體制與組織機構
第一節 領導體制
第六條 學校實行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中國共產黨哈爾濱工業大學委員會(以下簡稱學校黨委)是學校的領導核心,統一領導學校工作,支持校長依法獨立地行使職權及開展工作。學校黨委的主要職責是:
(一)宣傳和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宣傳和執行黨中央、上級組織和本級組織的決議,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師生員工推進學校科學發展,培養德智體美全面發展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合格建設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審議確定學校基本管理制度,討論決定學校改革、發展、穩定以及教學、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項;
(三)討論決定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及其負責人的人選,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負責幹部的選拔、教育、培養、考核和監督,加強領導班子建設、幹部隊伍建設和人才隊伍建設;
(四)領導學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促進和諧校園建設;
(五)領導學校的工會、共青團、學生會等民眾組織和教職工代表大會;
(六)做好統一戰線工作:對學校內民主黨派的基層組織實行政治領導,支持他們依照各自的章程開展活動,支持無黨派人士等統一戰線成員參加統一戰線相關活動,發揮積極作用;
(七)法律和黨內法規、有關規定確定的其他職責。
在中國共產黨哈爾濱工業大學委員會全體會議閉會期間,其職責由其常務委員會履行。校黨委常務委員會會議(以下簡稱黨委常委會)由學校黨委書記主持,實行“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決定”的議事和決策制度。學校重大決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項目安排和大額度資金運作事項,由黨委常委會集體討論決定。
第七條 哈爾濱工業大學紀律檢查委員會在學校黨委和上級紀律檢查機構的雙重領導下開展工作。其主要任務是:維護黨的章程和其他黨內法規,檢查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的執行情況,協助學校黨委加強黨風建設和組織協調反腐敗工作。
第八條 校長是學校的法定代表人,全面負責學校的人才培養、科學研究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職權:
(一)擬訂發展規劃,制定具體規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計畫並組織實施;
(二)組織教學活動、科學研究和思想品德教育;
(三)擬訂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方案,推薦副校長人選,任免內部組織機構的負責人;
(四)聘任與解聘教師以及內部其他工作人員,對學生進行學籍管理並實施獎勵或者處分;
(五)擬訂和執行年度經費預算方案,保護和管理校產,維護學校的合法權益;
(六)主持校長辦公會議,決策、協調、處理學校行政工作中的重大事項;
(七)其他需要由校長決定的重要事項及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校長辦公會議是學校的行政議事決策機構,是校長履行職責的主要組織形式,由校長召集和主持,決策、協調、處理學校行政工作中的重要事項。
第二節 學術組織
第九條 學校設立校學術委員會,下設校教學委員會、校科學技術委員會、校人力資源委員會和校學術道德委員會四個專門委員會。學校依法設立校學位委員會。
第十條 校學術委員會是學校學術事務的決策機構,成員由來自不同學科、學術聲望高的專家學者組成,可聘請校外著名專家擔任學術委員會特別委員。
校學術委員會履行下列職責:
(一)審議並決策學校學科、專業建設規劃;
(二)審議並決策學校巨觀科研規劃及有關學術政策;
(三)審議並決策學校教師職務聘任標準及有關政策;
(四)審議制定學校學術道德規範;
(五)審議並通過學術委員會專門委員會組織規程;
(六)聽取學術委員會專門委員會工作匯報並指導其工作;
(七)對學校認為需要提交學術委員會的其他重大學術事務進行審議或提出諮詢意見。
第十一條 校教學委員會負責決定學校本科教學工作的重大事項,成員由有關學校領導,相關部、處、院(系)領導和教師組成。
校教學委員會履行下列職責:
(一)審議並決策本科專業設定、建設規劃及人才培養標準;
(二)審議並決策本科專業培養方案、課程體系、課程大綱、管理條例;
(三)審定教材建設、實驗室建設規劃;
(四)審定教師教學資格,組織本科教學評估;
(五)其他需要教學委員會決策的重大事項。
第十二條 校科學技術委員會負責審議決定學校科研工作及其相關學術事務,成員由各學科領域具有代表性的知名教授和專家學者組成。
校科學技術委員會履行下列職責:
(一)審議學校科研發展規劃、重大科研計畫方案、科研機構設定及科研改革的重大政策與措施;
(二)推薦科技專家、重點科研項目、科研基地建設和科技成果獎勵項目,組織重點實驗室、工程中心等平台、基地的校內評估;
(三)制定學校自主科研經費資助的領域、方向及重點,組織對項目的評審,監督項目的實施;
(四)制定學校科研生產的相關標準和規範;
(五)其他需要校科學技術委員會決策與諮詢的重大事項。
第十三條 校人力資源委員會負責學校人力資源工作的決策與諮詢,成員由有關學校領導、各學院教授會主任、部分學科的知名專家和相關職能部處負責人組成。
校人力資源委員會履行下列職責:
(一)審議校人力資源發展規劃;
(二)審議各單位的人才隊伍建設和人事制度改革工作方案;
(三)審定各單位提交的人員選聘、專業技術職務聘任結果;
(四)監督、指導和評估各單位人力資源工作;
(五)其他需要人力資源委員會決策與諮詢的重大事項。
第十四條 校學術道德委員會負責學校學術道德建設和監督工作,成員由德高望重、致力於弘揚良好學術道德、熱心於學校管理與建設的知名學者、專家組成。
校學術道德委員會履行下列職責:
(一)負責制定學校在學術道德方面的規範、方針和政策;
(二)分析學校在學術道德方面存在的問題並提出指導意見;
(三)指導、組織有關學術道德問題的調查工作,並向學校提出調查結論和處理建議,交由學校有關部門處理。
第十五條 校學位委員會是學校學位與研究生教育相關工作的決策機構,其成員由學校依法聘任。校學位委員會在完成國家學位條例規定的學位評定委員會職能的同時,還負責學校研究生教育改革、導師隊伍建設等巨觀政策的審議與決策。校學位委員會閉會期間,相關事項由校學位委員會常委會決定,日常事務由校學位委員會辦公室負責。
校學位委員會履行下列職責:
(一)審定學校有關學位與研究生教育工作的政策;
(二)審議並決策學位點設定標準、研究生課程體系和培養方案;
(三)作出批准授予學士、碩士、博士學位的決定,負責提名授予名譽博士學位的人員名單;
(四)研究和處理授予學位的爭議和其他事項,作出撤銷違反規定而授予學位的決定;
(五)制定研究生指導教師遴選及考核的原則和辦法,並對研究生導師資格有最終審定權;
(六)其他需要學位委員會決定的重大事項。
第三節 教職工代表大會、工會、民主黨派
第十六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是教職工依法行使權利,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的重要組織形式。學校依據教育部發布的《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規定》,制定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規則,保障教職工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的權利。
教職工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聽取學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訂情況報告,提出修改意見和建議;
(二)聽取學校發展規劃、教職工隊伍建設、教育教學改革、校園建設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問題解決方案的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三)聽取學校年度工作、財務工作、工會工作以及其他專項工作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四)討論通過學校提出的與教職工利益直接相關的福利、校內分配實施方案以及相應的教職工聘任、考核、獎懲辦法;
(五)審議學校上一屆(次)教職工代表大會提案的辦理情況報告;
(六)按照有關工作規定和安排評議學校領導幹部;
(七)通過多種方式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監督學校章程、規章制度和決策的落實,提出整改意見和建議;
(八)討論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以及學校與學校工會商定的其他事項。
學校實行兩級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二級教職工代表大會在校教職工代表大會指導下,參照校教職工代表大會職權,參與基層單位民主管理和監督。
第十七條 校工會是學校黨委和上級工會組織領導下的教職工自願參加的民眾組織,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和《中國工會章程》開展工作,履行職責。
第十八條 校內各民主黨派組織及社會團體按照各自章程依法開展活動。各民主黨派成員和無黨派人士及社會團體成員參與學校民主管理、民主監督,在本職崗位上為學校改革發展建設事業發揮作用。
第四節 黨政職能機構與直屬機構
第十九條 學校按照精簡、統一和高效的原則設定黨政職能機構。黨政職能機構根據學校授權履行相關管理和服務職責。
第二十條 學校根據辦學活動需要設立圖書館、檔案館、博物館、網路與信息中心等直屬機構,根據學校規定履行公共服務職責,為教職員工和學生提供服務,保障人才培養、科學研究、黨政管理和其他各項工作的開展。
第二十一條 黨政職能機構和直屬機構的設立和撤併,由學校人事管理部門在廣泛聽取意見基礎上提議,由學校黨委常委會審定。
第三章 教學科研機構
第二十二條 學校設立學院。學院是學校基本任務的具體組織實施單位,從事人才培養、師資隊伍建設、科學研究、學科建設、社會服務和國際交流等活動。
第二十三條 學院在學校授權範圍內實行自主管理。其職權主要包括:
(一)根據工作需要,按學校規定的有關程式設定系、所、中心等教學和學術機構,以及其他內部機構;
(二)制定學院發展規劃,進行學科專業建設、師資隊伍建設、人才培養體系建設,組織實施人才培養、科學研究、國際交流和其他學術活動;
(三)制定學院工作規則和人員管理辦法;
(四)負責學生的教育與管理;
(五)管理和使用學校核撥的辦學經費和資產;
(六)行使學校賦予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四條 院長是學院行政主要負責人。院長根據學校的相關規定和授權,主持本單位行政管理工作,履行以下職責:組織開展學科建設和師資隊伍建設;組織制定本單位的教學計畫並實施;組織開展科學研究和社會服務活動;負責本單位教職工的聘用、管理和考核工作;負責本單位學生的培養工作;負責本單位財務與資產管理;組織開展國際交流與合作;行使學校授予的其他職權。
院長定期向本院全體教職工或院教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第二十五條 學院黨委(總支)的主要職責是:宣傳、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及學校各項決定,並為其貫徹落實發揮監督作用;加強黨組織的思想建設、組織建設、作風建設、制度建設和反腐倡廉建設;領導本單位的思想政治工作,做好本單位黨員幹部的教育和管理工作;負責本單位的安全保密工作;領導本單位的工會、共青團、學生會等民眾組織和教職工代表大會;支持本單位行政領導班子和負責人在其職責範圍內獨立負責地開展工作。
第二十六條 學院黨政聯席會議是學院的決策機構,由學院院長、黨委(總支)書記、副院長、副書記等人員組成。黨政聯席會議討論決定學院的重要事項。
第二十七條 學院設立教授會。教授會是學院學科建設、師資隊伍建設等學術事務的諮詢與決策組織,依據學校規定和教授會章程開展工作。
學院依學校規定及相應的委員會章程設立學位分委員會及教學分委員會等專門委員會,各專門委員會依各自的章程開展工作。
第二十八條 學校根據學科發展規劃或重大研究任務需要設定校屬研究機構。校屬研究機構承擔相應的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等任務。
第四章 教職工
第二十九條 學校的教職工由教師、其他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和工勤人員等組成。教師需具有優良的師德和良好的知識結構,熱愛教育事業,善於教書育人,注重學術創新。其他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和工勤人員應當具備良好職業道德,具有相應的專業知識和職業技能。
第三十條 學校依法制定人事管理制度,對各類教職工實行分類管理,學校對教職工實行下列聘用制度:
(一)教師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實行資格認證和崗位聘用制度,學校對教師崗位進行分類設定與管理;
(二)管理人員實行崗位聘用制度;
(三)工勤人員實行勞動契約聘用制度。
學校對教職工定期進行考核,考核結果作為對各類人員續聘、解聘、晉升、獎勵或處分的依據。
第三十一條 學校教職工享有下列權利:
(一)按工作職責、需要及貢獻,公平使用學校的公共資源;
(二)在品德、能力和業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公平獲得各級各類獎勵、各種榮譽稱號和自身發展所需的相應工作機會和條件;
(三)知悉學校改革、建設和發展及其他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
(四)參與民主管理,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五)就職務聘用、福利待遇、評優評獎、紀律處分等事項表達異議和提出申訴;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及契約約定的其他權利。
第三十二條 學校教職工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珍惜和維護學校聲譽,維護學校利益;
(二)遵守學校各項規章制度和職業道德規範;
(三)尊重和愛護學生;
(四)恪盡職守,勤勉工作;
(五)未經學校批准,不得在校外兼任實職;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及契約約定的其他權利。
第三十三條 學校建立獎勵和榮譽體系制度,對為國家和學校做出突出貢獻的教職工,予以表彰獎勵。對於違反學校規章制度和聘用契約的教職工,給予相應處分。
第三十四條 學校保護教職工正當的申辯、申訴權利。學校依法建立教職工權益救濟與保護機制,維護教職工合法權益。
第五章 學生
第三十五條 學生是指在學校註冊入學和接受系統培養的受教育者,包括全日制和非全日制兩種類型。
第三十六條 學生享有下列權利:
(一)公平接受學校教育,參加學校教育教學計畫安排的各項活動,平等獲得學校公共教育教學資源,享受學校提供的指導與諮詢服務;
(二)業餘時間參加社會服務、勤工助學、社會實踐等活動,在校內組織、參加學生團體及文化體育等活動;
(三)在思想品德、學業成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取得滿足學歷及學位條件後的學歷證書及學位證書;
(四)根據規定申請國家和學校的獎助學金和助學貸款;
(五)知悉學校改革、建設和發展及關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參與民主管理,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六)對學校給予的紀律處分或處理表達異議和提出申訴;
(七)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三十七條 學生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法律、法規、學生行為規範和學校的各項管理制度,樹立愛國主義、團隊精神和社會主義思想,努力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
(二)珍惜和維護學校名譽,維護學校利益,銘記學校的校訓,傳承和發揚哈工大精神;
(三)完成規定學業,掌握紮實的專業知識,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實現德、智、體、美全面發展;
(四)尊敬師長,刻苦學習,增強體質,錘鍊品格;
(五)按規定繳納學費及有關費用,履行獲得資助所承諾的相應義務;
(六)愛護併合理使用學校提供的教育教學資源和生活設施;
(七)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三十八條 學生完成學校教育教學計畫規定的內容,對達到畢業要求的,學校頒發畢業證書;對符合學位授予條件的,學校授予其學位。
第三十九條 學校對取得突出成績和為學校爭得榮譽的學生集體或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對違規、違紀學生給予批評教育或紀律處分。
第四十條 學校設立獎學金、助學金和其他社會資助,設立學生勤工助學基金和貸學金,用於鼓勵、支持學生完成學業。
第四十一條 學校設立校院兩級學生會、研究生會組織。學生會、研究生會是學生自己的民眾組織,依照章程自主地開展工作。學生代表大會、研究生代表大會是全體學生依法參與學校民主管理的重要組織形式,學校定期召開學生代表大會、研究生代表大會,大會審查和決定學生會、研究生會的工作,並選舉學生會、研究生會工作領導機構。
第四十二條 學生團體是由學生自願組成,為實現會員的共同願望,經過學校批准成立,在法律許可範圍內按照其章程開展活動的非營利性民眾組織。學生可以根據需要,在校內申請註冊學生團體並開展活動。
第四十三條 學校建立學生權利保護機制,維護學生合法權益。學校設立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受理有關學生、學生組織對學校的懲處或其他決議事件的申訴,並進行複查。
第六章 財務、資產、後勤
第四十四條 學校的舉辦者應完善學校教育經費投入機制,保障學校辦學經費的穩定來源和增長;監督管理學校依法合理地使用教育經費、國有資產,提高經費和資產的使用績效。
第四十五條 學校經費來源主要包括財政補助收入、事業收入、附屬單位上繳收入、其他收入等。
學校積極拓展辦學經費來源渠道,鼓勵和支持校內各單位面向社會籌措事業發展資金及各類學生獎助學金,獲取社會支持;充分發揮哈爾濱工業大學教育發展基金會吸引社會捐贈、募集資金的積極作用,增加辦學資源。
第四十六條 學校堅持勤儉辦學,努力節約支出,提高資金的使用效益,建設節約型校園。
第四十七條 學校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集中核算”的財務管理體制。建立健全財務制度和審計監察制度,完善內部控制制度,加強經濟核算,實施績效評價,有效防範財務風險,保證資金運行安全。
第四十八條 學校資產是指學校占有、使用,依法確認為國家所有並能以貨幣計量的各種經濟資源的總稱,其表現形式為流動資產、固定資產、在建工程、無形資產和對外投資等。
學校對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第四十九條 學校實行“統一領導、歸口管理、分級負責、責任到人”的資產管理體制。學校保護併合理利用校名、校譽、智慧財產權等無形資產,加強管理,維護學校合法權益和良好形象。
學校建立健全資產採購、配置、使用和處置等管理制度,合理配置資源,防止國有資產流失,提高資產使用效益。
學校建立健全經營性資產管理制度,嚴格對外投資、資產經營的審批和管理。
第五十條 學校不斷完善後勤管理和服務體系,後勤各部門堅持以人為本,秉承為學校教學、科研、師生服務的宗旨,為學生和教職工的學習、工作和生活提供保障,並積極推進後勤社會化改革。
第七章 學校與社會
第五十一條 學校依據國家法律法規及本章程自主管理學校內部事務,不受任何組織和個人的非法干涉。
第五十二條 學校主動接受社會監督和評價,依法實行信息公開制度,及時向社會發布辦學信息。
第五十三條 學校利用自身優勢和辦學條件,通過多種方式服務社會,並積極爭取各方面的支持和幫助。
第五十四條 學校依法設立哈爾濱工業大學校友總會。
學校校友包括在哈爾濱工業大學及其前身學習或工作過的學生和教職工、被學校授予各種榮譽學位和榮譽職銜的海內外各界人士。
校友總會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及自身章程開展活動,加強學校與海內外校友的聯繫,鼓勵校友參與學校的建設與發展,以多種方式服務校友、支持校友事業發展。
學校鼓勵和支持校友成立具有院系、屆別、行業、地域特點的校友會和校友分會,增進友誼、凝聚力量,自願在校友總會指導下開展工作。
第五十五條 學校依法成立哈爾濱工業大學教育發展基金會。
教育發展基金會是學校設立,經民政部門登記註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非營利性組織,是學校接受社會組織和社會人士捐贈的主體。
教育發展基金會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及其章程的規定從事相關活動,致力於加強學校與國內外各界的聯繫和合作,籌措資金,推動學校教育事業的發展。
第五十六條 學校附屬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單位,依照法律和學校規定實行相對獨立運營與管理,並保證優先服務於教職工和廣大學生。
第八章 學校標識
第五十七條 學校校訓是“規格嚴格,功夫到家”。
第五十八條 學校校慶日為6月7日。
第五十九條 學校校徽有中文版和英文版兩種,中文版校徽由齒輪、學校主樓、建校年“1920”、學校簡稱“哈工大”和一本展開的書構成,英文版校徽中學校簡稱為“HIT”。
第六十條 學校校旗為上白、下蘭長方形旗幟(白色占三分之二),長寬比為3:2, 中央分別印有校徽、中文校名全稱、校名英譯全稱,校徽為紅色,英譯名為黑色,標準字為標準色反白色。
第六十一條 學校校歌是由劉忠德作詞、劉錫津作曲的《哈工大之歌》。
第六十二條 學校官方網址是(詳見參考資料
第九章 附則
第六十三條 本章程經校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充分討論並徵求意見,由校黨委常委會審定,經主管部門同意,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核准。
第六十四條 本章程生效之後制定的學校規章制度,不得與本章程相牴觸。本章程生效之前制定的學校規章制度與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為準。
第六十五條 本章程的修改需提交校教職工代表大會討論並徵求意見,經校黨委常委會審定後,報教育部核准。
第六十六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在校黨委常委會。
第六十七條 本章程經核准,自發布之日起生效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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