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擬訂並組織實施全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提出全市國民經濟發展和最佳化重大經濟結構的目標和政策;提出運用經濟手段和政策的建議;受市政府委託向市人大作全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等重大問題的報告。
(二)負責監測全市經濟和社會發展態勢,承擔預測預警和信息引導的責任,研究全市經濟運行、總量平衡、經濟安全和總體產業安全等重要問題並提出經濟調節政策建議,負責協調解決經濟運行中的重大問題,調節經濟運行,負責組織重要物資的緊急調度和交通運輸協調。
(四)承擔指導推進和綜合協調全市經濟體制改革的責任,研究經濟體制改革和對外開放的重大問題,組織擬訂全市綜合性經濟體制改革方案,協調有關專項經濟體制改革方案,會同有關部門搞好重要專項經濟體制改革之間的銜接,指導經濟體制改革試點工作。
(五)承擔規劃全市重大建設項目和生產力布局的責任,擬訂全市固定資產投資總規模和投資結構的調控目標、政策及措施,銜接平衡需要安排國家及市政府投資和涉及重大建設項目的專項規劃。安排全市財政性建設資金,按規定許可權審批、核准、審核重大建設項目、重大外資項目、境外資源開發類重大投資項目和大額用匯投資項目。指導和監督全市國外貸款建設資金的使用,指導和監督政策性貸款的使用方向;引導民間投資的方向,研究提出利用外資和境外投資的戰略、規劃、總量平衡和結構最佳化的目標和政策。組織開展重大建設項目稽察。
(六)推進全市經濟結構戰略性調整;組織擬訂綜合性產業政策,負責協調第一、二、三產業發展的重大問題,並銜接平衡相關發展規劃和重大政策,做好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計畫的銜接平衡;協調農業和農村經濟社會發展的重大問題,會同有關部門擬訂服務業發展戰略和重大政策,擬訂現代物流業發展戰略、規劃,組織擬訂高技術產業發展、產業技術進步的戰略、規劃和重大政策,協調解決重大技術裝備推廣套用和鐵路建設等方面的重大問題。
(七)承擔全市能源行業管理的職能;研究全市能源開發利用情況,提出能源發展戰略和重大政策;組織擬訂能源發展規劃、計畫;實施對原油、天然氣、煤炭、電力等能源的管理,協調能源發展中的重大問題;研究提出能源節約、能源綜合利用、發展新能源的政策措施,安排審核相關重大建設項目;參與全市電力體制改革等相關工作。
(八)承擔組織編制全市主體功能區規劃並協調實施和進行監測評估的責任。組織擬訂縣域協調發展及振興老工業基地的戰略、規劃和重大政策,研究提出城鎮化發展戰略和重大政策,負責地區經濟協作的統籌協調。
(九)承擔全市重要商品總量平衡和巨觀調控的責任,編制重要農產品、工業品和原材料進出口總量計畫並監督執行,根據經濟運行情況對進出口總量計畫進行調整,執行國家戰略物資儲備規劃,負責組織國家戰略物資在我市的收儲、動用、輪換和管理,會同有關部門管理國家糧食、棉花和糖等儲備。
(十)負責全市社會發展與國民經濟發展的政策銜接,組織擬訂社會發展戰略、總體規劃和年度計畫,參與擬訂人口和計畫生育、科學技術、教育、文化、衛生、民政等發展政策,推進社會事業建設,研究提出促進就業、調整收人分配、完善社會保障與經濟協調發展的政策建議,協調社會事業發展和改革中的重大問題及政策。
(十一)推進可持續發展戰略,負責全市節能減排的綜合協調工作,組織擬訂發展循環經濟、全社會能源資源節約和綜合利用規劃及政策措施並協調實施,參與編制生態建設、環境保護規劃,協調生態建設、能源資源節約和綜合利用的重大問題;綜合協調環保產業和清潔生產促進有關工作。
(十二)組織擬訂全市應對氣候變化重大戰略、規劃和政策,負責相關工作。
(十三)起草全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經濟體制改革和對外開放的有關法規草案、規章。按規定指導和協調全市招投標工作。
(十四)組織編制全市國民經濟動員規劃、計畫,協調相關重大問題,組織實施國民經濟動員有關工作。
(十五)研究提出全市價格總水平中長期調控目標和年度調控計畫,跟蹤、監測價格總水平及其結構變動的趨勢,進行市場價格預警預測,提出價格調控建議;制定和調整市級實行政府指導價或政府定價的重要商品價格和重要收費標準;組織、指導全市重要商品價格的成本調查工作。
(十六)承擔市國防動員委員會、市邊境管理辦公室、市西部開發和振興東北老工業基地相關具體工作。
(十七)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機構設定
負責協助局領導組織協調機關日常政務工作,承辦機關文秘、政務信息、檔案、機要、提案以及保密、保衛工作;負責機關行政管理工作和財務後勤工作;負責全局幹部職工人事、勞資檔案和離退休幹部的管理工作。
(二)行政審批辦公室
根據國家、省、州關於經濟和社會發展以及經濟體制改革工作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負責經濟和社會發展以及經濟體制改革方面有關行政審批事項的受理和審批工作;負責組織協調行政審批事項的勘查、評估、論證、審核和上報等相關工作;負責有關行政許可證的發放工作;負責行政審批專用章的使用管理;負責行政審批事項的行政複議和行政應訴;負責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由發展和改革部門承擔的其他行政審批事項。
負責為不使用政府性資金投資建設的項目(除重大和限制類項目,跨地區、跨流域的項目以外),在本部門審批許可權內,按照項目行業類別進行備案和批覆。
(三)國民經濟綜合科(國民經濟綜合科、固定資產投資科、社會發展科、重大項目稽察特派員辦公室)
監測分析全市經濟形勢和國內外經濟發展變化,進行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預測預警;研究總量平衡,提出經濟調節的目標以及運用各種經濟手段和政策的建議;開展巨觀調控政策評估;組織擬訂年度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提出年度重要商品平衡的總量目標和相關政策建議;提出國家重要物資儲備政策建議,協調國家重要物資儲備計畫;起草重要檔案;組織研究全市經濟社會發展、改革開放和國內外經濟的重大問題;承擔部門應急管理、新聞發布和信息引導等工作。
提出全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戰略、規劃生產力布局的建議,提出國民經濟和社會中長期發展、總量平衡及結構調整的目標和政策;組織擬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全市主體功能區規劃,並對規劃實施情況進行監測與評估;提出推進城鎮化的發展戰略和重大政策措施;統籌協調經濟社會發展重大專項規劃和區域規劃。
監測全市經濟運行態勢並提出相關政策建議,綜合協調解決經濟運行中的重大問題,組織煤、電、油、氣及其他重要物資的緊急調度和交通運輸協調;組織應對有關重大突發事件,提出安排重要應急物資儲備和動用市內國家物資儲備的建議;組織編制全市國民經濟動員規劃、計畫,協調相關重大問題,組織實施國民經濟動員有關工作。
監測分析全市固定資產投資狀況,擬訂全市固定資產投資總規模和投資結構的調控目標、政策、措施;安排中央、省、州和市財政性建設資金;按規定許可權審核重大建設項目;指導全市工程諮詢業發展。
綜合提出全市社會發展戰略,組織擬訂和協調社會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協調人口和計畫生育、文化、教育、衛生、體育、廣播影視、出版、旅遊、政法、民政等發展政策,推進社會事業建設;協調社會事業發展和改革的重大問題。
綜合分析全市就業與人力資源、收入分配和社會保障的情況,提出促進就業、調整收入分配、完善社會保障與經濟協調發展的戰略和政策建議;推進相關體制改革,協調解決相關重大問題。
組織開展對重大建設項目的稽察;跟蹤檢查相關行業和地方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州、市投資政策和規定情況;組織開展對中央和省、州、市財政性建設資金投資安排實施情況的監督和檢查;對違規問題,按國家和省、州有關規定提出處理意見。承辦市邊境管理辦公室日常業務。
(四)財貿金融經濟運行科(財貿金融科、地區經濟科)
分析全市財政政策和貨幣政策執行情況,並提出建議;提出直接融資的發展戰略及政策建議;按分工提出非上市公司發行企業(公司)債券的建議,牽頭推進全市產業投資基金和創業投資的發展及制度建設。
組織擬訂全市重要農產品、工業品和原材料進出口總量計畫並監督執行,根據經濟運行變化提出計畫調整建議;會同有關方面管理國家糧食、棉花、食糖等儲備;制定現代物流業發展戰略和規劃,協調流通體制改革中的重大問題。
提出全市利用外資和境外投資的戰略、規劃、總量平衡和結構最佳化的目標、政策,協調有關重大政策;承擔全口徑外債總量控制、結構最佳化和監測工作;會同有關方面組織擬訂國際金融組織、外國政府貸款規劃並提出重大備選項目;會同有關方面擬訂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按規定許可權,提出外商投資重大項目、境外資源開發類重大調整項目和大額用匯投資項目。
綜合分析全市服務業發展的重大問題,研究提出政策建議;統籌服務業的發展規劃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計畫的銜接平衡;會同有關方面擬訂服務業的發展戰略和重大政策,協調服務業發展中的重大問題。
組織擬訂全市縣域經濟發展規劃,提出縣域經濟發展的重大政策;推進圖們江區域合作開發,協調國土整治、開發、利用和保護政策,參與編制水資源平衡與節約規劃、生態建設和環境整治規劃;組織實施主體功能區規劃;指導地區經濟協作。
負責市西部開發有關工作的綜合協調,研究提出全市西部開發戰略、規劃、重點開發領域、重點開發項目和政策建議;負責國家、省西部開發有關政策的銜接;協調、指導、督促西部開發有關政策、規劃及項目建設的落實。
(五)農村經濟發展科(農村經濟發展科、經濟體制綜合改革科、節約資源與環境保護科)
綜合分析全市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情況,提出農村經濟發展戰略、體制改革及有關政策建議,協調農業和農村經濟社會發展的重大問題;銜接平衡農業、林業、牧業、水利等發展規劃、計畫和政策,提出重大項目布局建議並協調實施。
研究全市經濟體制改革和對外開放的重大問題,指導推進和綜合協調經濟體制改革;組織擬訂綜合性經濟體制改革方案;參與研究和銜接局內科室及有關方面擬訂的專項經濟體制改革方案,協調推進專項經濟體制改革;指導經濟體制改革試點和改革試驗區工作;協調解決經濟體制改革進程中的重大問題。
擬訂並組織實施全市小城鎮綜合改革和經濟發展規劃;研究提出小城鎮建設的重大目標和相關體制改革的政策建議;負責小城鎮改革試點工作。
組織起草有關法規和規章;承擔機關有關規範性檔案合法性審核工作;承擔相關行政複議、行政應訴工作;按規定指導協調招投標工作;負責市人大代表議案、建議和市政協提案的辦理。
綜合分析全市經濟社會與資源、環境協調發展的重大問題;組織擬訂能源資源節約和綜合利用、發展循環經濟的規劃和政策措施並協調實施,參與編制環境保護規劃;協調環保產業和清潔生產促進有關工作;組織協調重大節能減排示範工程和新產品、新技術、新設備的推廣套用;組織編制並實施生態市建設規劃,綜合分析氣候變化對全市經濟社會發展的影響,組織擬訂應對氣候變化重大戰略、協調開展應對氣候變化國際合作和能力建設;組織實施清潔發展機制工作;承擔生態市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日常工作。
(六)交通和產業協調科(交通運輸科、能源科、產業協調科)
統籌全市交通運輸發展規劃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計畫的銜接平衡;綜合分析交通運輸運行狀況,協調重大問題,提出有關政策建議;研究制定交通戰備的發展規劃和保障方案。
擬訂全市鐵路、城市交通建設發展規劃,提出鐵路、城市交通建設發展戰略、相關政策、體制改革和專項資金使用安排建議,協調有關重大問題。
研究全市能源開發利用情況,提出能源發展戰略和重大政策;組織擬訂能源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實施對原油、天然氣、煤炭、電力等能源的行業管理,協調能源發展中的重大問題;研究提出能源節約、能源綜合利用、發展新能源的政策措施,安排審核相關重大建設項目;參與全市電力體制改革相關工作。
綜合分析工業發展重大問題,組織擬訂綜合性產業政策,研究提出綜合性政策建議,統籌工業發展規劃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計畫的銜接平衡;協調重大技術裝備推廣套用和重大產業基地建設。
綜合分析全市高技術產業及產業技術的發展態勢,組織擬訂高技術產業發展、產業技術進步的戰略、規劃和重大政策;做好相關高技術產業化工作,組織重大產業化示範工程;統籌全市信息化的發展規劃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計畫的銜接平衡;組織推動技術創新和產學研聯合,推動全市國民經濟新產業的形成。
組織擬訂振興老工業基地的戰略、規劃和重大政策,協調有關重大問題;提出老工業基地調整改造、資源型城市可持續發展、重大項目布局等建議並協調實施;承擔振興老工業基地領導小組辦公室日常工作;承擔市國防動員委員會國民經濟動員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七)收費管理科
擬訂並組織實施全市行政事業性收費和經營性收費的地方法規和政策,制定頒布收費標準;負責全市行政事業和經營性收費項目的審核及收費價格的制定;研究提出地方政府管理的行政事業收費改革方案並組織實施;指導地方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的收費管理工作。
(八)價格科
研究擬訂商品價格方面的地方性法規、規章;擬訂和調整市級實行政府定價和政府指導價的商品價格;組織、指導全市重要工、農產品成本調查工作;對相關行業和企業實行價格政策指導。
監測、預測、分析價格總水平變動情況並提出調控意見,提出運用價格調節基金等經濟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穩定重要商品和服務價格、減少市場價格波動的建議;研究擬訂全市價格改革方案並組織實施;制定、公布地方價格管理目錄,擬訂涉及巨觀調控的部分商品和服務價格政策並組織實施;受理、承辦全市重大價格的複議案件和申訴案件;指導地方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的價格管理工作;指導中介機構的價格評估、鑑證工作。
一、糧食局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州關於糧食工作的方針、政策,研究制定全市糧食工作的具體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全市糧食流通的行政管理、行政指導,監督有關糧食流通的法律、法規、政策的執行。
(二)會同有關部門,研究提出全市糧食巨觀調控、總量平衡以及糧食流通的中長期規劃;研究提出現代糧食流通產出投資項目的安排意見和建議,並爭取國家和省項目建設政策支持;擬定全市糧食市場體系建設與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
(三)負責全市糧食流通體制改革工作及全市糧食政策性虧損財務掛賬的管理,受政府委託,對全市糧食企業資產實行監管。
(四)負責全市糧食監測預警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糧食應急預案,提出應急預案的啟動意見,並做好應急預案啟動後的糧食供應工作,確保軍糧供應和全市糧食安全。
(五)負責市地區糧食收購企業的資格審查,核發糧食收購許可證,並根據有關規定進行定期核查。
(六)負責對全市糧食經營者從事糧食收購、儲存、加工、運輸、銷售活動和政策性用糧的經營活動進行監督檢查,指導協調最低收購價等政策性糧食購銷和糧食產銷合作;對糧食收購、儲存環節的糧食質量安全,原糧衛生監督檢定;會同有關部門對成品糧油(含大豆油以下類同)市場
質量檢驗檢測,監督檢查應急糧食品質;開展放心糧油工程,評選放心糧油和糧油經銷店,確保城鄉居民消費安全。
(七)負責制定全市糧食行業發展規劃、政策、擬訂有關地方標準;指導糧食收購市場準入標準的制定並組織實施;指導糧食儲存、加工、流通的科技進步、技術改造和新技術推廣;會同有關部門推動糧食質量標準化工作;制定糧食儲存、加工、運輸的技術規範並監督執行;組織開展糧食流通的交流與合作;負責全市糧食流通及加工的統計工作,負責對全市所有糧食經營者以及工業用糧企業的糧食購進、銷售、儲存、加工等基本數據和有關情況進行統計;指導產業化發展。
(八)推進糧食產後減損安全
保障工程,指導農民搞好糧食降水和儲存,提高儲存糧食品質,促進農民增加收益。
人員編制
市發展和改革局機關行政編制29名。其中:
局長1名,副局長3名(不含價格監督檢查局局長兼副局長),科長(
主任)8名。
其他事項
(一)按規定管理市糧食局、市價格監督檢查局。
(二)承擔對口銜接省能源局的工作。
(三)市發展和改革局與市糧食局的有關職責關係。
在市發展和改革局的指導下,市糧食局組織推動、實施全市糧食、棉花、食糖的收購、儲備、調配、運輸等計畫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