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田地區司法局

和田地區司法局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前,和田地區沒有設司法行政機構,其司法行政工作由縣知事兼管。 新中國成立後至1980年前,和田地、縣兩級仍未設立司法行政機關,除監獄在新中國成立初由公安機關管理外,其他司法行政事務均由人民法院兼辦和管理。 1980年5月23日,和田地區行署司法處經和田地委批准成立。1983年2月改稱和田地區司法處,1999年6月改稱和田地區司法局。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和田地區司法局
  • 類別:司法局
  • 地點:和田地區
  • 國家:中國
主要職責,內設機構,

主要職責

地區司法局是和田地區行署主管全地區司法行政工作的職能部門。其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司法行政工作的方針、政策;研究制訂全地區司法行政工作的政策、法規及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監督實施。
(二)協助司法廳監獄和指導監獄執行刑罰和改造罪犯的工作。
(三)制訂全地區法制宣傳教育和普及法律常識規劃並組織實施。
(四)監督和指導全地區律師工作和法律顧問工作,綜合管理社會法律服務機構。
(五)監督和指導全地區公證機構和公證業務活動。
(六)指導全地區人民調解和司法助理員及鄉鎮法律服務工作,參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
(七)指導全地區司法機關的法制建設、行政複議和應訴工作。
(八)指導全地區司法行政幹部的培訓工作。
(九)指導全地區司法行政系統的思想政治工作和隊伍建設,協助縣市黨委管理縣市司法局局長。
(十)承辦地委、行署及上級業務部門交辦的其它工作。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地區司法局內設8個職能科室;直屬和田地區法律援助中心、沙舟律師事務所和和田市玉河公證處。
(一)辦公室
協助局領導管理和督促檢查機關日常工作,協調機關各部門的工作;制訂機關各項工作制度;負責局機關綜合性檔案、報告的起草;負責有關會議組織、局機關文電處理、機要、翻譯、編譯、信訪、統計、文書檔案和保密工作。
(二)政治思想工作科
指導全地區司法行政系統思想政治工作、隊伍建設;負責機關及直屬單位的機構編制和人事工作;考核管理局屬單位科級幹部;協助縣市組織部門考核管理縣市司法局局長;負責全地區司法行政系統人民警察警銜的評審工作;指導全地區公證員、行政和所屬單位專業技術職稱工作;管理人事檔案、機關槍枝和安全保衛工作。
(三)監獄管理科
協助管理監獄的工作;完成上級業務主管部門安排的工作任務;搞好社會幫教和勞教釋放人員的安置工作;完成局領導安排的其它工作。
(四)律師工作管理科
監督、指導全地區的律師工作和行政機關、企事業單位的法律顧問工作;擬定地區律師工作的規章制度;根據《律師法》的規定,負責地區律師機構和律師資格的管理工作;綜合管理社會法律諮詢服務機構。
(五)法制宣傳科
負責全地區法制宣傳教育工作;組織實施在全體公民中開展普及法律常識教育工作,指導地區、各行業的依法治理工作;指導、參與對外法制宣傳工作。
(六)公證工作管理科
監督、指導全地區公證機構的公證業務活動;按規定負責地區公證機構和公證員資格的管理工作。
(七)基層工作管理科
指導全地區司法助理員工作及有關基層司法行政工作,指導人民調解和基層法律服務工作,搞好社會幫教和勞教釋放人員的安置工作;參與組織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
(八)司法鑑定管理科
監督、指導全地區司法鑑定機構的司法鑑定業務活動;按規定負責地區鑑定機構和鑑定人員資格的管理工作等。
直屬事業單位:和田地區法律援助中心、沙舟律師事務所、玉河公證處(原和田地區公證處)。
法律援助中心主要負責審查、督導、安排法律援助事項,指導、承辦各類法律援助案件。
沙舟律師事務所主要負責:
(1)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聘請,擔任法律顧問;
(2)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當事人的委託,擔任代理人,參加訴訟;
(3)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聘請,為其提供法律諮詢,代理申訴、控告,申請取保候審,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託或者人民法院的指定,擔任辯護人,接受自訴案件自訴人、公訴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的委託,擔任代理人,參加訴訟;
(4)代理各類訴訟案件的申訴;
(5)接受當事人的委託,參加調解、仲裁活動;
(6)接受非訴訟法律事務當事人的委託,提供法律服務;
(7)解答有關法律的詢問、代寫訴訟文書和有關法律事務的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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