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門領導
孫志國:黨委書記、局長
原立偉:黨委副書記、副局長
王相林:黨委委員、副局長
楊德民:黨委委員、副局長
職責調整
(一)強化農產品和
農業生產資料的質量安全監管,提升農產品質量安全水平。
(二)加強對生態農業、循環農業、農業生物質產業的指導服務和監督管理,促進農業資源合理配置和煮棗可持續發展。
(三)堅持城鄉一體化發展,統籌推進新農村建設。
主要職責
(二)擬訂全區種植業、農業機械化等農業各產業(以下簡稱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政策、發展戰略、中長期發展規劃並指導實施;組織起草全區農業和農村經濟的地方性政策和區政府規範性檔案草案,制定相關龍煉喇匪規範性檔案;監督有關農業法規的執行情況碑駝照,推進農業依法行政。
(三)承擔完善農村經營管理體制的責任,提出深化農村經濟體制改革和穩定完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的政策意見;指導農村土地承包、耕地使用權流轉和承包糾紛仲裁管理;指導、監督減輕農民負擔和籌資籌勞管理工作;指導農村集體資產和財務管理;擬訂
農業產業化經營發展規劃與政策並組織實施;指導、扶持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農村合作經濟組織、
農民專業合作社和農產品行業協會的建設與發展。
(四)指導糧食等主要農產品生產,組織落實促進糧食等主要農產品生產發展的相關政策措施,引導
農業產業結構調整和產品品質的改善,發展特色經濟;負責提出
農業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和方向、國家和省市區財政性資金安排的意見,按規定許可權對國家和省、市規劃內和年度計畫規模內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提出審查意見;配合有關部門組織實施農業開發項目。
(五)促進農業產前、產中、產後一體化發展,擬訂促進農產品加工業發展政策、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農產品加工業結構調整、技術創新和服務體系建設;貫徹落實促進
大宗農產品流通的政策;培育、保護和發展農產品品牌。
(六)承擔提升農產品質量安全水平的責任,依法開展農產品質量
安全風險評估,發布有關農產品質量安全狀況信息,負責農產品質量安全監測;參與制定農產品質量安戰探訂全地方標準,並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農產品質量安全國家標準和地方標準;依法實施符合安全標準的農產品認證和監督管理;組織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指導有機食品、綠色食品和
無公害農產品發展。
(七)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制定蔬菜和
經濟作物產業發展規劃;指導蔬菜和經濟作物生產及品種結構調整;制定蔬菜和經濟作物產銷政策。
(八)組織、協調
農業生產資料市場體系建設。依法開展煮鴉局挨農作物種子(種苗)、農藥的許可及監督管理;擬訂有關農業生產資料地方標準並會同有關部門監督實施;開展有關肥料的監督管理。
(九)負責農作物重大病蟲害防治。制定
植物檢疫政策並指導實施;指導
植物檢疫體系建設;組織、監督對區內植物的防疫檢疫工作,發布疫情並組織撲滅。
(十)承擔農業防災減災的責任。監測、發布農業災情;組織種子、化肥等救災物資儲備和調撥;提出生產救災資金安排建議;指導緊急救災和災後生產恢復。
(十一)管理農業和農村經濟信息,監測分析農業和農村經濟運行;負責農業信息體系建設,發布農業和農村經濟信息。
(十二)制定農業科研、農技推廣的規劃、計畫和有關政策,會同有關部門組織農業科技創新體系和
農業產業技術體系建設;組織實施農業科研重大專項、高新技術和套用技術研究、農業科技成果轉化和技術推廣;負責農業科技成果管理,組織引進國外農業先進技術;負責農業植物新品種保護和
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監督管理。
(十三)會同有關部門擬訂農業農村人才隊伍建設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農業教育和農業職業技能開發工作;組織實施農村勞動力轉移工厚盼乃作;承擔農村勞動力轉移培訓工作;會同有關主管部門依法實施農業農村人才專業技術資格和從業資格管理。
(十四)組織農業資源區劃工作。指導農用地、農業
生物物種資源的保護和管理;擬訂耕地及基本農田質量保護與改良政策並指導實施;依法管理耕地質量;發展節水農業。
(十五)制定並實施農業生態建設規劃。指導農村新型能源、可再生能源綜合開發與利用;指導農業生物質產業發展和農業農村節能減排;指導生態農業、循環農業等發展。
(十六)負責提出全區農業機械化發展方向及重大技術措施建議。引導農業機械產品結構調整,提高農業煉邀探機械化普及和套用水平;擬訂農機作業規範和技術標準;組織實施農業機械的安全監理、鑑定和認證管理。
(十七)負責擬訂全區新農村建設中長期發展規劃,組織、指導、實施新農村建設工作。
(十八)負責提出區級扶貧項目計畫建議,指導、檢查、監督扶貧資金的使用;協調社會各界參與農村扶貧開發工作;組織指導實施省級、市級和區級扶貧開發項目。
(十九)負責擬訂全區革命老區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負責使用老區建設專項資金,安排老區建設項目。
(二十)指導農業行業安全生產工作。
(二十一)承擔區委農村工作領導小組和新農村建設工作委員會的日常工作;統籌、協調、指導全區農業和農村工作。
(二十二)承擔法律法規賦予的其他權利和義務,承辦區委、區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區農業局設8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掛黨群辦公室牌子)
負責局機關秘書事務、文書檔案、提案和議案辦復、保密、信息、信訪和行政後勤管理工作;負責機關綜合協調、督查督辦、電子政務等工作;負責以部門名義下發檔案的審核、制發工作;牽頭協調本系統和農業行業安全生產;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的機構編制、人事管理工作;負責農業系統黨群、紀檢監察和離退休老幹部工作。
(二)種植業管理科(掛農機管理科牌子)
擬訂種植業發展的政策、規劃、計畫並組織實施;承擔發展節水農業的相關工作;落實國家省市良種推廣補貼政策;監測、發布農業災情;組織種子、化肥等救災物資儲備和調撥,提出生產救災資金安排建議, 指導緊急救災和災後生產恢復;制定植物檢疫政策並指導實施;指導植物檢疫體系建設;組織、監督對區內植物的防疫檢疫工作;發布疫情並組織撲滅;負責農情信息工作;提出耕地保護等有關政策措施及規劃並監督實施。
指導糧食等主要農產品生產,組織落實促進糧食等主要農產品生產發展的相關政策措施,引導
農業產業結構調整和產品品質的改善,發展特色經濟;負責外向型農業綜合指導和協調服務;承擔農業國際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工作。
負責編制全區蔬菜和
經濟作物生產中長期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組織管理全區蔬菜基地建設;綜合、協調、指導有關部門做好蔬菜和經濟作物的產銷工作。
提出大宗農產品和重要農業生產資料的流通及價格政策建議;擬訂農業和農村經濟信息體系建設規劃並組織實施;監測分析農業和農村經濟運行,發布農業和農村經濟信息。
負責擬訂老區建設發展規劃和年度規劃;負責管理使用老區建設專項資金,安排老區建設項目。
負責提出全區農業機械化發展方向及重大技術措施建議;引導農業機械產品結構調整,提高農業機械化普及和套用水平;擬訂農機作業規範和技術標準;組織實施農業機械的安全監理、鑑定和認證管理。
(三)政策法規科
擬訂農業產業政策,提出農業產業保護和發展的政策建議;組織開展農業和農村經濟重大問題調研,提出深化農村經濟體制改革的建議;承辦農業和農村經濟法規草案及規章的起草和執法監督工作;承擔農業行政複議、應訴工作;承擔機關有關規範性檔案合法性審核工作。
監督有關農業法規的執行情況,推進農業依法行政;負責農業各產業法規、規章監督檢查工作;指導農業行政執法體系建設和農業法制宣傳教育工作。
提出穩定和完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政策建議;指導農村土地承包、承包經營權流轉和承包糾紛管理;指導農村
產權制度改革;指導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專業合作組織建設;指導村級資金、資產、資源管理;承擔監督減輕農民負擔工作;研究制定控制全區農民負擔的具體政策措施;配合有關部門抓好村級組織建設;負責對農村農民信訪的政策法規性諮詢和指導。
(四)科技教育科
承擔實施科教興農工作;負責農業科技創新、技術引進、成果轉化推廣和現代農業產業技術體系、農技推廣體系改革建設工作;承擔指導農用地、宜農灘涂、宜農濕地、農業
生物物種資源的保護和管理工作;承擔指導農業面源污染治理有關工作;提出科技推廣項目建議;指導農民農業幹部教育培訓、農業職業教育工作;承擔農業職業技能開發工作;會同有關主管部門依法實施農業農村人才專業技術資格和從業資格管理。
組織實施農業科研重大專項、高新技術和套用技術研究、農業科技成果轉化和技術推廣;負責農業科技成果管理;組織引進國外農業先進技術;負責農業植物新品種保護和
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監督管理。
(五)農業產業化科
編制農業產業化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農業產業化基地建設工作;指導農業龍頭企業和市場建設;負責協調落實農業產業化項目;指導農產品加工業結構調整、技術創新和服務化體系建設;承辦區農業產業化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
(六)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科
承擔區綠色食品開發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擬訂農產品質量安全政策、法規;擬訂農業標準化工作;擬訂農業標準化發展規劃及相關政策;依法實施符合安全標準的農產品認證和監督管理的有關工作;承擔培育、保護和發展農產品品牌有關工作。
承擔提升農產品質量安全水平的責任;參與制定農產品質量安全地方標準,並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農產品質量安全國家標準和地方標準;負責擬訂全區綠色食品政策,編制綠色食品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綠色食品生產、銷售工作;負責綠色食品項目的開發、立項和綠色食品市場管理。
(七)綜合調研科
負責綜合全區農業和農村工作情況;擬訂全區新農村建設中長期發展規劃和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擬訂全區新農村建設實施方案, 並負責指導、培訓、監督和檢查驗收;組織和指導區直單位開展新農村幫建工作;承擔區新農村建設工作委員會日常工作。
統籌協調全區農業和農村工作,促進城鄉一體化發展;組織編制農業和農村經濟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及有關專題規劃;負責編制農業大項目和組織實施;組織全區農業行業固定資產投資規劃和投資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或項目建議書的編制、審核、申報及投資計畫下達;負責全區
農業基本建設投資項目組織實施、監督檢查和竣工驗收;組織農業資源區劃工作。
負責農村能源規劃制定與實施;負責農村能源開發與合理利用;試驗、引進能源利用技術;推廣有效利用能源新方法、新技術。
(八)扶貧開發科
負責制定扶貧開發計畫及省市級扶貧項目計畫申報,組織開展扶貧開發工作;負責實施項目的檢查驗收等監管工作;指導貧困村、貧困戶開展脫貧工作。
人員編制
區農業局機關行政編制18名,工勤人員控制數2名;領導職數:處級職數6名,其中正處級1名,副處級5名;正科級職數8名。
其他事項
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附則
本規定由區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區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
(十三)會同有關部門擬訂農業農村人才隊伍建設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農業教育和農業職業技能開發工作;組織實施農村勞動力轉移工作;承擔農村勞動力轉移培訓工作;會同有關主管部門依法實施農業農村人才專業技術資格和從業資格管理。
(十四)組織農業資源區劃工作。指導農用地、農業
生物物種資源的保護和管理;擬訂耕地及基本農田質量保護與改良政策並指導實施;依法管理耕地質量;發展節水農業。
(十五)制定並實施農業生態建設規劃。指導農村新型能源、可再生能源綜合開發與利用;指導農業生物質產業發展和農業農村節能減排;指導生態農業、循環農業等發展。
(十六)負責提出全區農業機械化發展方向及重大技術措施建議。引導農業機械產品結構調整,提高農業機械化普及和套用水平;擬訂農機作業規範和技術標準;組織實施農業機械的安全監理、鑑定和認證管理。
(十七)負責擬訂全區新農村建設中長期發展規劃,組織、指導、實施新農村建設工作。
(十八)負責提出區級扶貧項目計畫建議,指導、檢查、監督扶貧資金的使用;協調社會各界參與農村扶貧開發工作;組織指導實施省級、市級和區級扶貧開發項目。
(十九)負責擬訂全區革命老區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負責使用老區建設專項資金,安排老區建設項目。
(二十)指導農業行業安全生產工作。
(二十一)承擔區委農村工作領導小組和新農村建設工作委員會的日常工作;統籌、協調、指導全區農業和農村工作。
(二十二)承擔法律法規賦予的其他權利和義務,承辦區委、區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區農業局設8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掛黨群辦公室牌子)
負責局機關秘書事務、文書檔案、提案和議案辦復、保密、信息、信訪和行政後勤管理工作;負責機關綜合協調、督查督辦、電子政務等工作;負責以部門名義下發檔案的審核、制發工作;牽頭協調本系統和農業行業安全生產;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的機構編制、人事管理工作;負責農業系統黨群、紀檢監察和離退休老幹部工作。
(二)種植業管理科(掛農機管理科牌子)
擬訂種植業發展的政策、規劃、計畫並組織實施;承擔發展節水農業的相關工作;落實國家省市良種推廣補貼政策;監測、發布農業災情;組織種子、化肥等救災物資儲備和調撥,提出生產救災資金安排建議, 指導緊急救災和災後生產恢復;制定植物檢疫政策並指導實施;指導植物檢疫體系建設;組織、監督對區內植物的防疫檢疫工作;發布疫情並組織撲滅;負責農情信息工作;提出耕地保護等有關政策措施及規劃並監督實施。
指導糧食等主要農產品生產,組織落實促進糧食等主要農產品生產發展的相關政策措施,引導
農業產業結構調整和產品品質的改善,發展特色經濟;負責外向型農業綜合指導和協調服務;承擔農業國際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工作。
負責編制全區蔬菜和
經濟作物生產中長期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組織管理全區蔬菜基地建設;綜合、協調、指導有關部門做好蔬菜和經濟作物的產銷工作。
提出大宗農產品和重要農業生產資料的流通及價格政策建議;擬訂農業和農村經濟信息體系建設規劃並組織實施;監測分析農業和農村經濟運行,發布農業和農村經濟信息。
負責擬訂老區建設發展規劃和年度規劃;負責管理使用老區建設專項資金,安排老區建設項目。
負責提出全區農業機械化發展方向及重大技術措施建議;引導農業機械產品結構調整,提高農業機械化普及和套用水平;擬訂農機作業規範和技術標準;組織實施農業機械的安全監理、鑑定和認證管理。
(三)政策法規科
擬訂農業產業政策,提出農業產業保護和發展的政策建議;組織開展農業和農村經濟重大問題調研,提出深化農村經濟體制改革的建議;承辦農業和農村經濟法規草案及規章的起草和執法監督工作;承擔農業行政複議、應訴工作;承擔機關有關規範性檔案合法性審核工作。
監督有關農業法規的執行情況,推進農業依法行政;負責農業各產業法規、規章監督檢查工作;指導農業行政執法體系建設和農業法制宣傳教育工作。
提出穩定和完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政策建議;指導農村土地承包、承包經營權流轉和承包糾紛管理;指導農村
產權制度改革;指導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專業合作組織建設;指導村級資金、資產、資源管理;承擔監督減輕農民負擔工作;研究制定控制全區農民負擔的具體政策措施;配合有關部門抓好村級組織建設;負責對農村農民信訪的政策法規性諮詢和指導。
(四)科技教育科
承擔實施科教興農工作;負責農業科技創新、技術引進、成果轉化推廣和現代農業產業技術體系、農技推廣體系改革建設工作;承擔指導農用地、宜農灘涂、宜農濕地、農業
生物物種資源的保護和管理工作;承擔指導農業面源污染治理有關工作;提出科技推廣項目建議;指導農民農業幹部教育培訓、農業職業教育工作;承擔農業職業技能開發工作;會同有關主管部門依法實施農業農村人才專業技術資格和從業資格管理。
組織實施農業科研重大專項、高新技術和套用技術研究、農業科技成果轉化和技術推廣;負責農業科技成果管理;組織引進國外農業先進技術;負責農業植物新品種保護和
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監督管理。
(五)農業產業化科
編制農業產業化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農業產業化基地建設工作;指導農業龍頭企業和市場建設;負責協調落實農業產業化項目;指導農產品加工業結構調整、技術創新和服務化體系建設;承辦區農業產業化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
(六)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科
承擔區綠色食品開發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擬訂農產品質量安全政策、法規;擬訂農業標準化工作;擬訂農業標準化發展規劃及相關政策;依法實施符合安全標準的農產品認證和監督管理的有關工作;承擔培育、保護和發展農產品品牌有關工作。
承擔提升農產品質量安全水平的責任;參與制定農產品質量安全地方標準,並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農產品質量安全國家標準和地方標準;負責擬訂全區綠色食品政策,編制綠色食品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綠色食品生產、銷售工作;負責綠色食品項目的開發、立項和綠色食品市場管理。
(七)綜合調研科
負責綜合全區農業和農村工作情況;擬訂全區新農村建設中長期發展規劃和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擬訂全區新農村建設實施方案, 並負責指導、培訓、監督和檢查驗收;組織和指導區直單位開展新農村幫建工作;承擔區新農村建設工作委員會日常工作。
統籌協調全區農業和農村工作,促進城鄉一體化發展;組織編制農業和農村經濟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及有關專題規劃;負責編制農業大項目和組織實施;組織全區農業行業固定資產投資規劃和投資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或項目建議書的編制、審核、申報及投資計畫下達;負責全區
農業基本建設投資項目組織實施、監督檢查和竣工驗收;組織農業資源區劃工作。
負責農村能源規劃制定與實施;負責農村能源開發與合理利用;試驗、引進能源利用技術;推廣有效利用能源新方法、新技術。
(八)扶貧開發科
負責制定扶貧開發計畫及省市級扶貧項目計畫申報,組織開展扶貧開發工作;負責實施項目的檢查驗收等監管工作;指導貧困村、貧困戶開展脫貧工作。
人員編制
區農業局機關行政編制18名,工勤人員控制數2名;領導職數:處級職數6名,其中正處級1名,副處級5名;正科級職數8名。
其他事項
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附則
本規定由區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區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