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開發區管理條例

1997年6月26日呼和浩特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通過 1997年11月20日內蒙古自治區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批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呼和浩特開發區管理條例
  • 頒布單位:呼和浩特市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1997.11.20
  • 實施時間:1997.11.20
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行政管理,第三章 投資與經營,第四章 優惠待遇,第五章 勞動管理,第六章 附則,條例的說明,修改說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快呼和浩特開發區的建設,發展對外經濟合作和技術交流,進一步擴大對外開放,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經國務院或自治區人民政府批准設立的開發區。
第三條 呼和浩特開發區設立管理委員會,是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機構,負責對開發區實行統一管理。
第四條 開發區管理委員會執行國家、內蒙古自治區和本市的各項優惠政策,為投資者提供高效優質的服務和創造良好的投資環境。
第五條 開發區向國內外投資者全方位開放。並建立適應市場經濟的新型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是發展現代化產業的新型工業城區。
第六條 投資者在開發區的投資、收益和其他合法權益,受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保護。
開發區的任何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及本條例。

第二章 行政管理

第七條 開發區管理委員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依法制定開發區的各項行政管理規定,保證國家法律、法規和產業政策在開發區貫徹實施;
(二)編制開發區的總體規劃和年度發展計畫,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
(三)按照規定許可權審批投資者在開發區的投資項目;
(四)依法管理開發區範圍內的土地規劃、徵用、開發和土地使用權的出讓、轉讓,以及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
(五)管理開發區的財政事務;
(六)依法協調管理開發區的工商、稅收、勞動人事、統計、審計、物價、土地、城區建設、環境保護、公安、司法等行政工作;
(七)興辦、管理開發區的教育、科技、文化、衛生、計生、體育等社會公益事業;
(八)市人民政府依法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八條 開發區管理委員會根據市人民政府的規定設立必要的職能機構,負責開發區的各項行政管理,為投資者提供良好服務。
第九條 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支持和配合開發區管理委員會的工作,加強對其職能機構的業務指導。設立在開發區的分支機構,接受開發區管理委員會的管理,依法行使本部門的職權。

第三章 投資與經營

第十條 開發區實行新型先進管理體制,鼓勵投資者在開發區投資興辦高新技術企業、先進技術企業和產品出口企業,建設有利於產業結構調整、擴大出口貿易和實現資源轉換的工業項目及基礎設施項目。
第十一條 鼓勵國內外投資者以獨資、合資、合作、聯合等方式在開發區投資興辦商業、貿易、旅遊、服務等項目。
經人民銀行批准,有關金融機構可在開發區設立機構,直接辦理有關業務。
第十二條 在開發區投資興辦企業、事業,由投資者向開發區管理委員會提出申請,經批准後,由管理委員會依法統一辦理土地使用、工商註冊、稅務登記等手續。
第十三條 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批准興建的企業、事業單位,必須按規定期限投入資本動工建設。確有困難不能按期投入資本動工建設的,經批准可延期;無故拖延的,收回其土地使用權及土地使用證書。
第十四條 開發區的企業實行“自籌資金、自由組合、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我約束、自我發展”的原則,依法享有經營自主權,任何部門和個人不得隨意干預。
第十五條 開發區企業應建立會計、統計制度,定期向開發區管理委員會報送有關報表,自覺接受監督。
第十六條 開發區的企業停業、解散或者破產,依照國家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四章 優惠待遇

第十七條 開發區企業享受國家、自治區及本市規定的有關鼓勵外商投資企業、高新技術產業、內聯企業等方面的優惠待遇。
第十八條 開發區企業固定資產投資,凡符合國家頒布的鼓勵產業政策目錄,用自有資金建設的不受當地固定資產投資規模限制。
第十九條 開發區企業的生產、經營和生活所需水、電、氣、熱力、運輸及通訊設施優先提供,並按當地國有企業收費標準計收,保證供應。
第二十條 金融、保險機構要根據國家、自治區的有關優惠政策,對開發區的企業給予支持,並提供良好的服務。
第二十一條 經海關批准,開發區可以設立保稅倉庫、保稅工廠和保稅生產資料市場。

第五章 勞動管理

第二十二條 開發區的用人單位依法實行勞動契約制,對違反勞動契約的行為,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及有關法律處理。
第二十三條 開發區的用人單位必須執行國家和本市環境保護和勞動保護等有關法規的規定。採取切實有效措施,防止環境污染,改善勞動條件,保證勞動者在安全、衛生的條件下工作。
第二十四條 開發區的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應依照法律、法規和本市的有關規定參加社會保險。
第二十五條 開發區可設立職業介紹機構、職業培訓機構和再就業服務機構,為用人單位招聘人才、錄用人員及職業培訓提供服務。
第二十六條 開發區內的企業勞動者有權依法成立工會組織,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第二十七條 開發區的用人單位要按期向開發區管理委員會報送勞動計畫及勞動統計報表。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條例的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呼和浩特開發區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經呼和浩特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審議通過。我受呼和浩特市人大常委會的委託,現就本條例的有關問題作如下說明:
一、制定條例的必要性
我市如意經濟技術開發區和金川資源經濟開發區建區五年來,在自治區黨委、政府、市委、市政府的領導及有關部門的支持下,現已基本完成了創始階段的基本建設任務,進入了成長見效階段,顯示出良好的發展前景,已成為呼和浩特市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運行機制的先行試驗區和改革示範區,是發展外向型經濟,建立新的經濟成長點的基礎和重要支柱,是對外開放、外引內聯的視窗和樞紐。截止到1996年底,兩開發區累計完成工業總產值(90年不變價)29.2億元,工業增加值7.5億元,出口創匯1750萬美元,工業產品銷售率達到96%以上,財政收入累計7855.4萬元。如果照這樣的發展速度,到2000年末,開發區的工業總產值預計達到75億元,工業增加值達到32億元,財政收入每年達到7億元。
同時,我們也看到,在開發區的發展方面,我市與國內先進地區相比還存在著很大的差距,除地理條件不利外,我們的交通、通訊等基礎設施還相對落後,優惠條件也缺乏吸引力,尤其在辦事效率和為外商提供服務方面存在的問題不少,嚴重製約著呼市開發區的健康發展。
目前,國家為了促進中西部落後地區的發展,實施國家發展戰略重點西移,這為我們又一次提供了機遇。為了更好地把握和利用好這個機遇,動員全市各級各部門共同關心和支持開發區的建設和發展,形成"特區特定,特事特辦"的氛圍,充分發揮其在全市的改革開放和經濟發展中的先導作用,所以制定條例是很有必要的,也是十分迫切的。
二、制定條例的過程
1992年8月,如意開發區剛剛興建,市委要求儘快制定開發區條例,市人大常委會決定由辦公廳牽頭,組織財經委、政法委、市政府法制辦組成了起草小組,經反覆徵求政府各職能部門的意見,起草了《呼和浩特市開發區條例(草案)》。市人大常委會九屆二十三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這個條例,並報請自治區人大常委會審批。由於自治區政府還沒有正式批准呼市兩個開發區成立,這個條例也就擱置起來了。
針對呼市開發區的實際,結合目前開發區的形勢,市政府在92年條例的基礎上,又重新起草了條例草案,今年(1997年)初在開發區工作會議上廣泛徵求了與會人員的意見。5月份由市委政研室牽頭,組織市人大財經委、市政府法制辦和如意、金川開發區的同志赴南寧、寧波、大連等地考察學習。在借鑑外地經驗的基礎上再次對條例草案進行了修改。6月24日市政府提請市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三次會議審議。審議中委員們提出一些修改意見,根據委員們提出的修改意見,市人大政法委員會會同財經委對條例草案進行了修改,由原來的三十一條修改為三十條,條款順序作了一些調整,字句有一些刪改,形成了條例草案修改稿,提請常委會審議。1997年6月26日,市人大常委會二十三次會議一次審議通過了本條例。
三、關於條例幾個具體問題的說明
(一)立法依據
目前,國家還沒有關於經濟開發區方面的法律,國務院也沒有行政法規,我們在制定過程中主要依據民族區域自治法、勞動法和自治區鼓勵外商投資條例等法律、法規,同時,借鑑了北京、大連、寧波、南寧等市已出台的地方性法規的立法經驗,結合呼市地區的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二)制定條例的原則
我市兩個開發區均屬於自治區開發區,自治區在鼓勵開發區發展方面均已作出決定,我們這個條例是從呼和浩特的實際出發,對國家和自治區鼓勵開發區的發展有關法律、法規的補充。
在通過這個條例過程中,我們反覆徵求了市政府各職能部門的意見。根據地方立法工作規則,一是堅持了不重複原則,凡國家和自治區法律、法規對開發區發展已有規定的,條例沒有再重複。二是條例與我市兩個開發區發展實際相結合。為了更好地實現呼市兩個開發區社會發展"九五"計畫和2010年遠景目標綱要,條例緊緊圍繞開發區進一步擴大開放的戰略目標,在第四章優惠待遇中用4條規定鼓勵外商投資。三是制定條例目的是為開發區加快發展,使開發區真正成為改革開放的視窗,將呼市人民政府授權開發區管理委員會依法行使的職權用法規形式固定下來。如條例第七條(一)項到(九)項,以及第八條、第九條等。
(三)條例的結構
該條例共分六章三十條,即總則、行政管理、投資與經營、優惠待遇、勞動管理、附則。從總體看規範面小、簡潔明了,又便於操作。針對開發區條例所規範的特點,該條例沒有設定法律責任。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本條例經過幾年的醞釀討論,做了大量細緻的工作,又經市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了。但我們也清楚,本條例並沒有完全解決開發區發展中所有的問題,因為開發區發展之快,變化之大是很難構想全面的,根據外地的經驗,條例每隔三五年就修訂一次,我們這個條例在運行三五年後也必然進一步修訂。因此,我們希望委員們審議後,能批准這部法規,它將對我市開發區的健康發展起到不可估量的作用。

修改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內蒙古自治區第八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對呼和浩特市人大常委會提請批准的《呼和浩特開發區條例》(以下簡稱條例)進行了審議。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為了適應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建設,解放思想,更好地把握國家經濟發展戰略重點西移的機遇,加快發展開發區外向型企業,進一步實施開放帶動戰略,認真貫徹執行國家、自治區和市政府的各項優惠政策,吸引外商改善投資環境,為開發區的企業提供良好的服務,根據呼市的實際,制定本條例是非常必要的。
財經委員會根據常委會的審議意見,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對條例進行了認真的修改,形成了現在的條例修改稿。主任會議認為,該條例經過修改,已基本成熟,建議第二十九次常委會審議批准。現在我受主任會議的委託,就條例修改的主要內容作如下說明:
一、條例的主要內容突出規範了對開發區的行政管理與服務,因此,將條例的題目增加“管理”兩字,修改為“呼和浩特開發區管理條例”。
二、第三條修改為“呼和浩特開發區設立管理委員會,是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機構,負責對開發區實行統一管理。”刪掉了“直屬市人民政府管轄”。同時也刪掉了“開發區”、“領導……”這幾個字,這樣修改明確了開發區的行政職能是市政府的派出機構,而不是一級政權機關,準確的界定了其職權範圍,以便於操作。
三、條例第八條中刪去了“可”和“工作需要”幾個字,增加了“市人民政府的規定”一句,明確地表述了開發區的機構要按照市政府規定的編制職數執行。這樣修改,既給了開發區按其特點設定機構的靈活性,又防止了增加機構的隨意性。
四、第十二條中在“經批准後”增加了“由管委會統一”這幾個字,為的是強調開發區管委會的服務職能。
五、第十四條中刪去了“經營決策、產品銷售、機構設定、勞動用工和工資分配等”的敘述,以著重強調企業的自主經營權。
六、第十八條在“不受當地固定資產投資規模限制”之前增加了“用自有資金建設的”界定語,這樣修改以限定用國有資金擴大固定資產投資規模的行為。
七、人民銀行和各專業、商業銀行是直屬國家管理的企業,一切經濟運營活動,只能按企業行為特點予以規範,作為呼市地方性法規無權指令性要求銀行籌集一定規模的建設貸款用於開發區的開發建設,實際也是做不到的。因此,將第二十條修改為“金融、保險機構要根據國家、自治區的有關優惠政策,對開發區的企業給予支持,並提供良好的服務”。
八、條例刪去了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九條,修改後的條例修改稿共二十八條。
除上述修改外,同時對條例中的文字語言表述做了必要的規範。
以上說明連同條例修改稿,請一併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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