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才柬

周才柬

周才柬,男,漢族,1965年12月出生,江西吉安人,本科學歷,1986年8月參加工作,1996年8月加入中國共產黨。

曾任江西省建工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原黨委書記、董事長。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周才柬
  • 國籍中國
  • 民族:漢族
  • 籍貫:江西吉安
  • 出生日期:1965年12月
人物履歷,人物事件,接受調查,依法雙開,依法逮捕,公開通報,提起公訴,公開宣判,

人物履歷

1986年8月至1997年11月,任江西省建築構件公司企管辦副主任,江西省建築工程總公司總經理辦主任科員;
1997年11月至2007年8月,任江西省建築構件公司副經理,黨委書記、副經理;
2007年8月至2010年2月,任江西省第四建築工程公司總經理,江西省建工集團公司總經理助理、江西省建工四建有限責任公司董事長、總經理;
2010年2月至2017年11月,任江西省建工集團公司黨委委員、副總經理,江西省建工集團有限責任公司黨委副書記、黨委委員、副總經理;
2017年11月至2019年2月,任江西省建工集團有限責任公司黨委副書記、副董事長、總經理;
2019年2月至2021年7月,任江西省建工集團有限責任公司黨委書記、董事長;
2021年7月,被免去江西省建工集團有限責任公司黨委書記、董事長職務。

人物事件

接受調查

2021年5月,江西省建工集團有限責任公司黨委書記、董事長周才柬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江西省紀委監委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依法雙開

2021年11月,江西省建工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原黨委書記、董事長周才柬嚴重違紀違法被“雙開”:
日前,經中共江西省委批准,江西省紀委監委對江西省建工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原黨委書記、原董事長周才柬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調查。
經查,周才柬喪失理想信念,背棄初心使命,權力觀、政績觀嚴重扭曲,對黨不忠誠、不老實,不信組織信騙子,企圖通過疏通關係對抗組織審查;無視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違規收受禮品、禮金,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旅遊安排;組織觀念淡薄,不如實向組織說明問題,在幹部晉升、職務調整及職工錄用中違規為他人謀利;視企業為“家業”,公私不分,違規入股關聯企業攫取巨額利益,幫助、縱容親屬承攬企業工程項目;擅權妄為、任性“敗家”,大量違規分包轉包企業工程項目,大慷國有資產之慨,嚴重破壞企業健康發展;寡廉鮮恥,搞錢色交易,生活糜爛;毫無敬畏,“靠企吃企”,利用職務便利在項目承攬、資金借貸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巨額財物。
周才柬違反黨的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和生活紀律,構成嚴重職務違法並涉嫌受賄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十九大後不收斂、不收手,性質特別惡劣,情節特別嚴重,應依紀依法予以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等有關規定,經中共江西省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並報中共江西省委批准,決定給予周才柬開除黨籍處分;由江西省監委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

依法逮捕

2021年12月,據最高人民檢察院網站訊息,江西省建工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原黨委書記、董事長周才柬涉嫌受賄一案,由江西省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經江西省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由贛州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贛州市人民檢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賄罪對周才柬作出逮捕決定。該案正在進一步辦理中。

公開通報

2021年12月30日,江西省紀委公開通報江西省建工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原黨委書記、董事長周才柬違規收受禮品禮金、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旅遊安排問題。
2013年至2021年,周才柬先後多次違規收受下屬所送禮品禮金折合總計147.74萬元。2020年,周才柬先後3次接受下屬安排的旅遊,費用由下屬支付。周才柬還存在其他嚴重違紀違法問題。2021年11月,周才柬被開除黨籍、開除公職,其涉嫌犯罪問題被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

提起公訴

2022年1月,江西省建工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原黨委書記、董事長周才柬涉嫌受賄罪一案,經江西省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由贛州市人民檢察院依法向贛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周才柬享有的訴訟權利,並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贛州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指控: 2002年至2021年,被告人周才柬利用擔任江西省建築構件公司副經理,江西省第四建築工程公司總經理,江西建工第四建築有限責任公司董事長,江西省建工集團有限責任公司黨委委員、副總經理,江西省建工集團有限責任公司黨委副書記、副董事長、總經理,江西省建工集團有限責任公司黨委書記、董事長等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以及利用其職權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託人謀取不正當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公開宣判

2022年5月10日,江西省贛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江西省建工集團有限公司原董事長周才柬受賄一案進行公開宣判,以受賄罪判處被告人周才柬有期徒刑十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三百萬元;依法沒收周才柬受賄犯罪所得及其孳息,上繳國庫。周才柬當庭表示服從判決,不抗訴。
經審理查明,2002年至2021年,被告人周才柬在擔任江西省建築構件公司副經理,江西省第四建築工程公司總經理,江西建工集團第四建築有限責任公司董事長,江西省建工集團有限責任公司黨委委員、副總經理,江西建工集團黨委副書記、副董事長、總經理,江西建工集團黨委書記、董事長等職務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並利用職權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託人謀取不正當利益,非法收受張某某等21人給予的財物,折合人民幣總計4540.1136萬元。
周才柬
宣判現場
贛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周才柬的行為構成受賄罪,受賄數額特別巨大,應依法懲處。鑒於周才柬到案後主動交代了辦案機關未掌握的大部分犯罪事實,如實供述自己的全部罪行,具有坦白情節,積極退贓,自願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輕處罰,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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