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仲明(四川省洪雅縣原縣長)

本詞條是多義詞,共3個義項
更多義項 ▼ 收起列表 ▲

周仲明,曾任四川省洪雅縣縣長。

2001年8月21日,因貪污、濫用職權罪被眉山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處有期徒刑10年。

2018年8月10日,周仲明在眉山市中級人民法院門口,往自己身上澆上汽油將自己燒傷。警方迅速處置,已將其送醫救治,無生命危險。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周仲明
  • 職業:四川省洪雅縣原縣長
人物履歷,人物事件,一審判決,自焚獲救,

人物履歷

1991年03月—1993年01月,任四川省洪雅縣副縣長。
1993年01月—1999年08月,任四川省洪雅縣縣長。

人物事件

一審判決

2001年8月21日,四川省眉山市中級法院對洪雅縣原縣長周仲明案作出了一審判決:以貪污罪判處周仲明有期徒刑十年,並處沒收財產2萬元;以濫用職權罪判處周仲明有期徒刑二年,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年,並處沒收財產2萬元。
周仲明從1991年3月起任四川省洪雅縣副縣長,1993年1月起任該縣縣長。1993年4月至7月,周仲明以到綿陽拆藉資金需要為由,通知洪雅縣財政局張某送來現金4.2萬元並據為己有。1994年2月,周仲明將出差北京的票據在財政局企財股全額報銷,從中套取原從該局支取的現金3萬元。1995年3月,周仲明在縣長基金中報銷購空調費和修理費2萬元。
1993年6月23日,周仲明寫條子讓洪雅縣財政局張某將10萬元轉借給羅漢軋鋼廠使用,致使該款未還。周仲明還在縣政府常務會上擅自決定將該縣輕化公司一輛價值6.93萬元的舊本田小車抵該公司欠財政局的借款30萬元。
1998年3月,洪雅縣輕化公司為沖減欠財政局的46.8萬餘元借款,欲將價值3492元的軋鋼設備轉讓洪雅芒硝二廠並轉移債務,周仲明在知道實情的情況下,指示縣長助理鄭某予以批准,給國家造成了重大經濟損失。
1998年12月至1999年7月間,周仲明批准該縣輕化公司向縣政府辦和財政局預算股分別借款10萬元和20萬元致使這些款無法收回。

自焚獲救

2018年8月10日15時許,一男子在眉山市中級人民法院門口,在自己身上澆上汽油將自己燒傷。警方迅速處置,已將其送醫救治,無生命危險。經查,該男子系周仲明(現年66歲,曾任洪雅縣縣長),調查工作正在進行中。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