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賊訊息,唐朝軍事法中罪名。指資敵情報的行為。此種犯罪對統治階級危害很大,處罰亦重。 《唐律疏議·擅興》:“諸密有征討,而告賊訊息者,斬;妻、子流二千里。”“其非征討,而作間諜;若化外人來為間諜;或傳書信與化內人,並受及知情容止者,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