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狀不受理

告狀不受理是司法名。清制,在非停審時間如農忙期外呈訴有關戶婚、田土、鬥毆等事,以及在停審期間具控謀反、叛逆、盜賊、人命、貪贓枉法等重情,並奸牙、鋪戶騙劫客貨查有確據者,應管官都應當立即受理審辦。

若該管官不即受理者,就犯有告狀不受理罪,根據情節輕重分別處以不同的刑罰。據《大清律例· 刑律· 訴訟》“告狀不受理”條規定,凡告謀反、謀逆,官司不即受理差人掩捕者,雖不失事,該管官應處以杖一百、徒三年的刑罰。如因此造成聚眾作亂,或攻陷城池及劫掠人民者,則處斬監候。若告惡逆,如子孫謀殺祖父母、父母之類,不受理者杖一百。告殺人、強盜不受理者,杖八十。告鬥毆、婚姻、田宅等事不受理者,各減犯人罪二等,並罪止杖八十;受被告之財者,計贓以枉法罪與不受理罪從重論。若詞訟原告、被論(即被告) 在兩處州縣者,聽原告就被論本管官司告理歸結。其各該官司自分彼此,或受人錢財推故不受理者,罪亦如之。若各部院、督撫、監察御史、按察使及分司巡歷者,發現本管官審案遲錯而部院等官不即行改正者,與該官吏同罪;對已經本管官司陳告不為受理及理斷不當、稱訴冤枉之案,部院等官推故不受理及轉委有司或仍發原問官司收問者,依告狀不受理律論罪。對應由本官衙門審問的自理案件以及上司批發的大小公事,須要本官衙門歸結而不歸結,不得轉引批委而批委,以致造成冤枉、擾害者,根據所告事理輕重以坐其罪。例如,所告公事應得杖罪,就坐杖罪;應得笞罪,坐以笞罪。如死罪已決放者,同罪即也處死;未決放,減一等。徒、流罪者,就抵徒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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