呂賓占據田產案,此案發生於南宋年間。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呂賓占據田產案
- 發生年代:南宋
- 出處:《名公書判清明集》卷四
- 涉及人物:呂賓
案件經過,案件分析,
案件經過
南宋寧宗年間有呂文定、呂文先兄弟二人,父母雙亡後,分戶而立。文先身死,並無後嗣。其兄文定訟於官府,告堂叔呂賓占據田嚴,經審理,田產系文先於嘉定十二年典與呂賓的,十三年八月投稅印契,證據清楚,呂賓不能“占據”該項田產。
案件分析
依照宋律,在典買關係中,親鄰有優先權,呂文定“系是連分人,未曾著押”,說明呂文先在典田時,沒有公開取問親鄰,呂文定不知情而有詞判呂文定“聽收贖為業,並給斷由為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