呂岩峰,男,漢族,1960年6月生,吉林德惠人,1982年1月參加工作,1998年12月加入中國民主建國會,吉林大學刑法學專業畢業,在職研究生學歷,法學博士學位。
現任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副院長,二級高級法官,民建吉林省委會副主委。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呂岩峰
- 民族:漢族
- 出生地:吉林德惠
- 出生日期:1960年6月
- 畢業院校:吉林大學
- 政治面貌:民建會員
人物履歷,任免信息,社會兼職,研究成果,
人物履歷
1978年3月入讀吉林大學法律系,1982年1月畢業並留校任教,1988年任講師。
1994年獲法學碩士學位,同年始任副教授。
1999年根據《吉林大學對優秀人才特殊評聘教師高級職務暫行辦法》的規定被特殊評聘為教授,成為全校文科僅四位特殊評聘的教授之一,同年獲法學博士學位。
2001年6月至2004年12月任吉林大學法學院副院長。
2012年6月,民建吉林省委會副主委。
任免信息
2017年6月19日至20日,中國民主建國會吉林省第九次代表大會在長春隆重舉行,在6月20日召開的九屆一次全委會議上,選舉呂岩峰為省委會副主任委員。
2017年12月20日,呂岩峰被任命為中國民主建國會第十一屆中央委員會委員。
社會兼職
《法制與社會發展》雜誌常務副主編,兼任中國國際私法學會副會長,吉林省勞動學會副會長,中國國際法學會理事,吉林省人民政府法律顧問,吉林省經濟社會發展與環境諮詢委員會委員,吉林省人大常委、內司委委員,柳州市科技顧問,廣州仲裁委員會仲裁員,長春仲裁委員會仲裁員等職;
研究成果
(1)《英國“適當法理論”之研究》。該文以豐富翔實的材料為依據,運用歷史的、邏輯的、語義分析的比較的方法,全面系統地考察“適當法理論”的起源和演變,闡述其基本內容和結構體系,並在此基礎上,探討“適當法理論”的一般問題,分析這一理論同其他國際私法學說的關係。揭示其實質和前景。
(2)《論中國國際私法的立法取向》。該文針對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重構和完善中國國際私法的立法取向問題,首先評述了所謂“趨同論”和“特色論”等不同主張,認為這些主張的差異,一方面淵源於它們所受到的不同哲學社會思潮的影響,另一方面則是由其觀察問題的側重面不同所致。然後,基於對中國社會現實複雜性和國際私法特殊性的認識,提出:中國國際私法立法應堅持“兩點論”——既要具有中國特色,又要借鑑國際社會的一般做法,兩者應當有機地結合起來,而不應有所偏頗。
(3)《智慧財產權之衝突法評論》。該文首先抓住智慧財產權的地域性這個決定智慧財產權與衝突法之間關係的關鍵問題,分析了智慧財產權地域性的形式和演變,進而提出,為了促進國際合作,謀求共同發展,各國應放棄智慧財產權的地域性,而賦予其域外效力。在目前狀況下,智慧財產權及其立法可以通過國內立法規定、國際條約約定及跨國契約承諾等途徑獲得域外效力,從而產生法律衝突。由於受地域性觀念的制約,在知識產以的法律適用問題上,現存立法較多地採用法院地法或被請求保護國法這樣保守的衝突原則。該文指出,為加強對智慧財產權的保護,應逐步擴大採用諸如權利登記地國法、行為地法這樣的雙邊衝突規範。
(4)《刑法的域外效力辨析——來自國際私法學的觀照》。該文運用比較的方法,對刑法的域外效力加以辨別分析,指出了刑法的“域外效力”與國際私法中所謂“法律的域外效力”的根本區別,揭示了“法律的域外效力”的科學內涵,從而糾正了人們在這個問題上的錯誤和混亂,並且使人們對“法律的域外效力”問題的認識向前推進了一步。
(5)關於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的系列論文,包括:《限制當事人意思自治問題之探討》,《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內涵探析》,《論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之擴張》等,對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的根源、內涵、限制適用和擴張適用等方面問題進行了系統深刻的研究和闡發。
法學論文:
1.20世紀國際契約法的重要進展
2.國際契約法律適用的理論分歧和歷史演進
3.中國國際私法研究的五年回顧與前瞻
4.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論綱
5.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內涵探析
6.私法自治與國際私法--兼論國際私法的性質和範圍
7.物權法律適用的歷史演進
8.契約準據法論綱
9.'適當論':國際契約法律適用理論的歸結與揚棄
10.英國“適當法理論”之研究
法學專著
1.中國區際刑事司法協助初論/吉林大學哲學社會科學學術文庫/呂岩峰,李海瀅,2007-12-1版
2.國際投資法/呂岩峰,2005-9-1版
3.行政法學案例分析解題指南(全國高教自考法律專業案例/蔣新苗 呂岩峰,2001-1-1版
4.經濟法學案例分析解題指南(全國高教自考法律專業案例/蔣新苗 呂岩峰,2000-9-1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