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0月14日,原湖北雙環化工集團有限公司黨委書記、董事長兼湖北雙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黨委書記、董事長吳黨生,涉嫌受賄一案,在荊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吳黨生
- 國籍: 中國
- 出生日期:1951年
- 性別:男
簡介人物,檢方指控,庭審披露,庭審直擊,辯論焦點,案件啟示,
簡介人物
學歷: 大專
1951 年生,大專學歷。曾任湖北省化工廠車間書記、廠黨委副書記、副廠長。現任湖北雙環化工集團有限公司
公司董事長、黨委書記。湖北雙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黨委書記。與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存在關聯關係(任湖北雙環化工集團有限公司公司董事長、黨委書記)。持有本公司股票計13444 股。未受過中國證監會及其他有關部門的處罰和深交所懲戒。
檢方指控
從2001年至2008年間,吳黨生利用職務之便,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賄賂451萬元,並收受一套價值60餘萬元的別墅,總計514萬餘元。法院沒有當庭宣判。 514萬餘元賄賂來自3個人 檢方當庭指控賄賂來源於3名老闆所送。
2001年8月至2006年4月間,武漢某公司在吳黨生的關照下,共向雙環科技銷售重油7.6萬餘噸,價值約1.44億元。為感謝並繼續獲得幫助,該公司經理吳新力送給吳黨生連體別墅一套,價值62萬餘元,並支付契稅、維修基金等。該房產證辦在吳黨生的女兒名下。
2002年,鄒喜泉欲在武漢市江夏區購買249畝土地,便找到吳黨生幫忙。吳以鄒的企業是該集團(國有企業)下屬企業的名義,向省有關部門打報告,要求優惠購地,從而獲得批覆。鄒喜泉最終以每畝4萬元購得,而當時,武漢市的最低限價是每畝9.5萬元。2003年7月,鄒喜泉送給吳黨生50萬元。
2003年9月,吳黨生想將集團旗下的武漢新恒基公司轉讓。鄒喜泉想買,便分3次送給吳黨生300萬元。最後,鄒喜泉以1.58億元購得該公司。一年後,鄒喜泉以2.99億元賣掉了該公司。
2005年,雙環化工集團將控股的武漢某公司轉讓,但由於種種原因,一直未辦理相應法律變更手續。2006年夏,陳樂龍送給吳黨生100萬元,吳答應儘快辦理。
2006年11月18日,省國資部門要求雙環化工集團暫停所有重大資產轉移,但吳黨生頂風違反規定,兩天后為陳樂龍辦理了轉讓手續。2007年初,陳樂龍為感謝吳黨生,送給他一萬元。
庭審披露
吳黨生內退後被捕 吳黨生2009年58歲,2001年開始擔任湖北雙環化工集團有限公司黨委書記、董事長,同時,他還是上市公司“雙環科技”(000707)的黨委書記、董事長,正廳級幹部。 雙環化工位於應城市,是中國首先採用“鹽鹼聯合,熱電聯供”先進工藝生產純鹼、氯化銨的大型化工企業,是世界上最大的聯鹼企業。 2007年,56歲的吳黨生內退。2008年下半年,由於受到其它案件的牽連,省紀檢部門開始對其秘密調查,不久將其雙規。 2008年12月1日,吳黨生被刑拘,15天后被批准逮捕。省人民檢察院偵查終結後,指定由荊州檢察院提起公訴。 吳黨生涉嫌受賄的訊息傳出後,認識他的人都大吃一驚,在他們的印象中,吳黨生是一個低調的人,從1970年建廠開始,吳黨生就一直在廠里工作,並且從最初的普通工人,一直升到掌管幾千人的董事長。上任後,吳黨生的辦公室很小,只有十一二個平方米,裡面擺的家具也全是使用了十幾年以上的舊家具。
庭審直擊
承認收錢,但不承認受賄 2009年10月14日上午,荊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最大的審判庭里座無虛席。“我們組織了幾十名檢察官觀摩庭審。”一名檢察官介紹,荊州很少開審這種大案,是一次難得的學習機會。同時,長江大學政法學院組織了200多名學生參加旁聽。“旁聽的人多,但家屬很少。”一名法官說,與以往庭審大案有很多家屬和朋友來旁聽不同,只來了幾個家屬和朋友。 上午8時50分,吳黨生被兩名法警押上法庭。他只是向旁聽席看了兩眼,便大步走上了被告席。 9時許,庭審開始。當檢察官宣讀起訴書讀到“總計受賄514萬餘元”時,台下學生驚嘆:收了這么多錢啊! 檢方指控,吳黨生收受共514萬餘元賄賂,但吳黨生只對其中收受的一萬元“好處費”沒有異議。 對於鄒喜泉送給吳黨生50萬元的指控,吳黨生辯稱,這只是他向鄒借的,並不是賄賂。對於鄒送給他62萬元的別墅,吳稱自己的錢放在鄒手上,是鄒幫忙買的。 對鄒喜泉送的300萬元,吳黨生承認收了這筆錢,但辯稱並沒有為鄒謀利。而檢方稱,鄒喜泉以1.58億元購得該集團武漢某公司,一年後,鄒喜泉以2.99億元賣掉了該公司,這就是謀利。 對於陳樂龍送的100萬元,吳黨生稱“沒有收到現錢”。
辯論焦點
首筆50萬是“借款”還是受賄 庭審焦點,除吳黨生對收受錢財的具體數額有異議外,主要圍繞其是否為他人謀取利益和其是否具有自首情節展開。首筆50萬元是借款還是受賄的“幌子”,也成為辯論重頭。 公訴人稱,從司法實踐上,判斷“借款”是不是受賄,主要依據以下五點:第一,借款的方式是利用職務便利,為出借人謀取利益的國家工作人員或國企人員;第二,借款人經濟條件好,無需借款;第三,借款金額大,時間超過一定期限或不確定期限;第四,借款不留憑證;第五,借款後有能力有機會予以償還而不予償還。 結合本案,公訴人稱,吳黨生作為國有公司董事長,其幾年收入達190餘萬,其妻子有20多萬,經省國資委同意也給予其買房80萬補助,其有還款能力而多年未予還款,實際是以買房借款為名,行受賄之實。
案件啟示
公訴人稱該案為典型“59歲現象” 公訴人在發表公訴意見稱,該案是一起典型的國家工作人員在國企改制進程中利用職務便利發生的受賄案件。 吳出身於革命家庭,從一名普通工人成長為黨的幹部,在國企改革的關鍵和最艱難的時期,為雙環集團,為國有企業發展發揮了巨大作用,其個人奉獻不容忽視。從35歲進入企業領導班子,16年裡其一直堅持原則,在幹部職工中曾有良好聲譽,曾被選為全國人大代表。但在國企改革逐漸步入正軌時,手中權力越來越大,外界誘惑越來越複雜。為了滿足自己的貪慾,其不能堅守自身準則,最終晚節不保,讓自己身陷囹圄。
公訴人稱,該案啟示一些領導幹部和黨員,特別是在臨退休前不要放鬆對自己的嚴格要求,一定要保持清醒的頭腦。通過不正當的手段或途徑來撈取錢財,遲早要陷入犯罪的泥潭不能自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