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維仁

吳維仁,出生於1949年;1996年,吳維仁擔任彩虹集團公司總會計師,1998年8月開始主持彩虹集團公司工作。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吳維仁
  • 性別:男
  • 出生日期:1949年
  • 判刑:無期徒刑
簡介,檢察機關指控,認定犯罪事實,主要業績,法庭判決,依據法律條文,大事記,

簡介

曾任彩虹集團公司原總裁、原董事長、彩虹彩色顯像管總廠原廠長;期間挪用公款、受賄,一審被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財產8萬元;扣押於檢察機關的贓款和贓物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檢察機關指控

1997年至1998年期間,吳維仁利用職務之便,分4次將彩虹集團公司8581萬元公款挪用於自己或他人炒股。而且,吳維仁為了挪用公款,甚至不惜採取給私營公司代墊貨款、偷蓋財務公章等手段,給彩虹集團公司造成嚴重損失。此外,吳維仁還向彩虹集團公司下屬電子配件廠廠長索賄10萬元。

認定犯罪事實

1997年2月,吳維仁與彩虹集團公司駐澳門三友公司經理甄宜眾預謀,將彩虹集團下屬的彩虹電子進出口公司1095萬元公款借給甄宜眾個人使用。同月,彩虹電子進出口公司將1095萬元匯入甄宜眾在珠海的公司,隨後甄將此款委託其女婿王雪濤為其炒股。同年10月,甄宜眾的公司歸還彩虹集團本息1121萬多元。
1997年3月,吳維仁與蘇州彩虹電氣有限公司總經理劉明哲預謀,從彩虹集團借錢給劉個人炒股,經吳批准,彩虹集團將450萬元人民幣匯入蘇州電氣有限公司賬戶。當年9月,劉明哲將其中300萬元匯入川國投上海營業部個人賬戶用於炒股,同年10月30日將300萬元歸還彩虹集團。
1997年夏季,吳維仁與上海華宸經濟發展有限公司經理徐偉宇多次預謀,由吳提供資金二人合夥炒股,所獲利潤三七分成。後來,吳安排其妻虞梅蘭前往上海以其妻妹嚴窈蘭名義開立股東賬戶,並於同年9月將彩虹集團2000萬元通過北京華爾森公司賬戶匯住嚴窈蘭賬戶進行炒股。
10月、11月,吳分兩次從彩虹集團結算中心拿走面額為5186萬元的銀行承兌匯票,交給西安華金科技貿易有限公司總經理張友和,並向張提供了上海華宸公司賬號。張友和將其中三張匯票貼現,並向上海華宸公司匯款3463萬元,其餘3張匯票用作質押進行經營。為感謝張友和,吳直接給張友和的西安華金公司辦理了兩份代墊付證明,共代墊資金4000萬元。吳維仁3次挪用公款總計人民幣8500多萬元。

主要業績

彩虹集團是中央直屬企業,是國務院企業指導委員會確定的首批一級企業。吳維仁擔任廠長以來,正是彩虹企業經歷磨難的階段,產品由過去的供不應求,成為供應過剩的長線產品,嚴格的價格滑坡和產品積壓一度曾使企業陷入困境。面對市場嚴峻的競爭環境,吳維仁大膽改革,嚴格管理,認真分析彩虹業績滑坡的主要因素,努力從市場預測方面找失誤,從管理上找“盲區”,消化吸收了企業低潮時期形成的包袱。
從產品拆料採購,到產品質量的把關等方面找漏洞,及時調整產品結構,走技術創新和引進結合的道路,使彩虹集團獲得新的崛起。1999年,彩虹累計生產顯像管846萬之,產銷率達到100%,實現利潤5.29億元,比去年增加了3.08億元,增長率為153%。北京大學的研究人員在對彩虹進行跟蹤性的觀察後做出結論:作為中國彩管行業中唯一的國有企業,彩虹創造了奇蹟”。

法庭判決

法院審理認為,吳維仁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挪用公款歸他人和自己進行營利性活動,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挪用公款罪;吳利用職權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收受下屬賄賂人民幣10萬元,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還構成受賄罪。雖然在本案案發前吳已將挪用公款全部歸還,尚未造成重大經濟損失,但其挪用公款8500多萬元,數額特別巨大,情節嚴重,故依法判處吳有期徒刑17年,並依法繼續追繳受賄所得10萬元人民幣。

依據法律條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是受賄罪。國家工作人員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以受賄論處。
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款: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是受賄罪。
第三百八十六條:對犯受賄罪的,根據受賄所得數額及情節,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定處罰。索賄的從重處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是挪用公款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數額巨大不退還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挪用用於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救物歸個人使用的,從重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383條:個人貪污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對多次貪污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貪污數額處罰。

大事記

1998年8月,中央、國務院為了加強對國有大中型企業的領導,派出了稽查特派員。很快查出該企業的帳目有問題。
1998年11月,稽查特派員和中紀委等部門先後對彩虹集團的問題展開了調查。
2000年6月,國務院根據中央紀委調查的結果,免去了吳維仁彩虹總廠廠長等職務。
2001年,案件移交陝西省檢察院。
2001年4月29日因涉嫌挪用公款罪被依法逮捕。
2002年5月31日,西安市中級法院開庭審理吳維仁涉嫌受賄、挪用公款案。
2002年7月4日,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以挪用公款罪、受賄罪一審判處有期徒刑17年,並處沒收財產人民幣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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