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榮川

吳榮川,男,1950年3月20日出生,浙江義烏人,家住義烏市。高中文化,中共黨員。退休前曾任義烏市人大常委會黨組書記、副主任。

2015年2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日被依法逮捕,爾後又被提起公訴。2016年6月27日,金華中院一審判處其有期徒刑十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400萬元。被告不服,提出抗訴。2016年9月21日,浙江省高院刑事裁定,駁回抗訴維持原判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吳榮川
  • 國籍:中國
  • 民族:漢族
  • 出生地:浙江義烏
  • 出生日期:1950-03-20
  • 性別:男
  • 住址:浙江義烏
人物履歷,人物事件,立案偵查,強制措施,提起公訴,一審宣判,二審裁定,

人物履歷

1993年1月6日起任中共義烏市委常委、稠城鎮黨委書記。
1998年1月14日起任中共義烏市委常委、義烏市人民政府副市長,分管土地管理、鄉鎮企業等工作。
2000年10月9日起任中共義烏市委常委、義烏市人民政府常務副市長。
2002年12月16日起任義烏市人大常委會黨組書記。
2003年3月6日起兼任義烏市人大常委會副主任(正處級)。
2010年4月27日退休。

人物事件

立案偵查

2015年02月25 日永康市人民檢察院發布訊息:日前,經金華市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永康市人民檢察院決定,依法對義烏市人大常委會原副主任吳榮川(正處級)涉嫌受賄犯罪立案偵查,並採取強制措施。案件偵查工作在進行中。

強制措施

因涉嫌受賄犯罪於2015年2月16日被永康市人民檢察院刑事拘留,同年3月2日被依法逮捕。

提起公訴

浙江省金華市人民檢察院以金檢公一刑訴[2015]87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吳榮川犯受賄罪,向浙江省金華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一審宣判

2016年6月27日,關於吳榮川一案,浙江省金華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如下:一、被告人吳榮川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400萬元(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16日起至2029年2月15日止。罰金限判決生效後一個月內繳納);二、追繳被告人吳榮川的違法所得人民幣1600萬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三、扣押在案的贓款人民幣200萬元由檢察機關上繳國庫。宣判後,被告人吳榮川不服,提出抗訴。

二審裁定

2016年9月21日,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經審理後認為,被告人吳榮川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請託人劉某及其公司謀取利益,在未實際出資也未參與公司經營管理的情況下,收受劉某以支付股份轉讓款的名義所送1600萬元人民幣,其行為依法已構成受賄罪,且犯罪數額特別巨大,依法應予懲處。吳榮川及其辯護人提出吳榮川的行為不構成受賄罪和即便認定受賄,犯罪數額應認定為500萬元等意見,與事實和法律規定不符,不予採信。吳榮川歸案後僅退出少部分贓款,應酌情從重處罰。原判定罪及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式合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等相關條款之規定,裁定如下:駁回抗訴,維持原判。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