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家暴上訪
1999年4月,二人結了婚,一年後有了兒子。結婚後,吳春霞去城裡送純淨水,丈夫李振紅不賣水泥了,也進城做了保全。因為是自由戀愛,在兒子3歲之前,這個小家的日子過得還算可以。
2003年,家庭的幸福生活因為李振紅的
出軌而終結。這年的一天,吳春霞送水回來,因為言語不和,遭到李振紅的毆打。後來,李振紅從對吳春霞打罵、砸東西,直到奪走孩子,將她趕出家門。李振紅甚至當著政府官員的面放出話來說,“她進家我就打”。直到丈夫起訴到法院,要離婚,吳春霞才知道,丈夫有了
外遇。鄉婦聯調解未果,只能讓吳春霞出去躲避。此後,吳春霞從村委會一路告到省婦聯,但都沒有結果。
吳春霞決定到
北京向
全國婦聯求助。這是她第一次進京上訪。她住到了
永定門長途汽車站附近。聽說她去北京了,周口市公安局沙南分局蔬菜鄉派出所的人到北京攔訪。在
國家信訪局門口,吳春霞發現了攔訪的人,趕緊躲進一輛
計程車。剛上計程車,一位民警攔住計程車,把她從車裡拽了出來,隨後,吳春霞被架到北京陶然亭橋附近的一家賓館。這個攔車的民警叫
張曉東,時任蔬菜鄉派出所
指導員,與吳春霞
夫家熟識。
2004年,家住
河南省周口市
川匯區小橋
街道辦事處高莊社區的吳春霞因“家務和村務糾紛”
上訪,後被當地作為“維穩對象”,先後被拘留、勞教,勞教開始時又被送精神病院“治療”了132天。
2007年春天,在她起訴丈夫
虐待罪的官司中,張曉東的大伯
張恆斌涉嫌給法庭作偽證,吳春霞去討說法,卻被他打傷。
2008年7月16日,是吳春霞與丈夫李振紅因離婚又一次
對簿公堂的日子。她直接從法庭上被抓走了,從此陷入更陰暗的生活中。
據周口市
川匯區人民法院沙北法庭的法官蔡羽中回憶,當時吳春霞正因
兒子的
撫養權與李振紅爭執不下,
法庭的大門被撞開了,衝進來了幾名男子,領頭的問,誰是吳春霞?吳春霞應了一聲,就被架出了法庭。“我從沒有見過有人敢在法庭上綁架,太無法無天了!”蔡羽中說。他記下
車牌號,忙打110報警。很快,
周口市公安局沙南分局一名副局長回電,告訴蔡羽中,抓吳春霞的是公安局的人。這讓蔡羽中頗為疑惑與生氣。等吳春霞反應過來時,她已經被帶到了熟悉的周口市蔬菜鄉派出所,這裡有她的“老熟人”——派出所指導員
張曉東。
2009年迄今,吳春霞不斷
申訴,此前拘留、勞教的決定終被
撤銷。
2012年6月,吳春霞打贏了
民事訴訟官司,獲得河南省精神病院、周口市川匯區小橋
街道辦事處共同賠償的145336.7元。
2012年6月, 河南省
周口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法院在判決書里明確認為,河南省精神病院未按相關規章制度對送吳春霞到醫院治病的監護人或司法機關人員的身份進行查驗,也沒有對吳春霞是否患有精神病進行確診,就直接將吳春霞按精神病人收住入院治療, 存在過錯,應承擔侵權賠償責任。賠償還包括
精神撫慰金10萬元。據
敗訴的精神病院醫務科向
媒體透露,這是該院建院61年來,第一起因“被精神病”治療糾紛而敗訴的
案件。
被精神病者
北京女工程師
陳丹(
化名)在今年6 月也有一次“被精神病”的經歷。“那是6月5日,常年生活在老家的父母,因反對我的戀愛關係,在事先未與我進行過任何溝通的情況下,來到北京我的住所,僱傭在醫院結識的四名男醫托,撬門壓鎖強行闖入,通過暴力手段將我劫持到
北京回龍觀醫院”。陳丹在醫院待了近72 個小時,後經三級專家會診後批准出院。
9月5日, 陳丹狀告精神病院的案子已獲法院立案。
10月9日,陳丹與其他三名有類似經歷的“被精神病者”,給全國數百家
精神病院和
法院寄了一封信,並將吳春霞案的判決書作為
附屬檔案一起寄出。他們在致法院領導的信中提到, “
河南省周口市中級人民法院的判決,使很多跟我有一樣遭遇的人備受鼓舞。這說明,越來越多的法官意識到,涉及限制人身自由的精神科治療也需要在法律的框架下予以規範。”在給精神病院領導的信中,
親歷者這樣說道: “假如精神病醫院繼續實踐這種潛規則,可以想像,隨著《
精神衛生法》的出台,越來越多的精神病院將會被告上法院。由於醫院沒有對精神病收治環節對監護人資格進行審查,遭遇敗訴的精神病院也會越來越多。”
學者認為有助遏制混亂
值得一提的是,近日
衛生部印發《重性精神疾病防治培訓管理辦法》, 明確在
北京大學第六醫院、
上海市精神衛生中心、
中南大學湘雅二院和
四川大學華西醫院設立精神疾病防治培訓區域指導中心,並公布了首批108 名精神疾病防治培訓國家級師資人員名單, 這份名單中的人員也將會收到親歷者寄出的信。陳丹認為,“如果這108位專家能在培訓中重點提出‘審查送治人監護人資格’這一點,規範精神病院的醫療行為,將能大大改善亂收治的現狀”。
北京大學醫學人文研究院醫學倫理與法律研究中心
劉瑞爽教授在評價吳春霞案時指出:“長期以來,精神醫學界對於監護人制度的理解和執行處於極其
混亂的狀態, 吳春霞案是這一現象的典型表現:即由醫院將強行送醫的‘親屬’ 自動推定為監護人。本案的判決有助於對該現象的遏制。”
判決結果
2014年05月20日終於等來了二審判決:周口公安的抗訴理由不成立,吳春霞勝訴了!一個農婦,靠著一股拗勁,告贏了公安。
“最終還是勝訴了。”昨日,拿到省高院二審判決書後,周口農婦吳春霞長長地出了一口氣。六年前,吳春霞曾因上訪被周口市公安局第六分局(簡稱“第六分局”)的民警帶走,將其拘留十日後送進了精神病院,時間竟長達132天。
【控告】 告贏精神病醫院 又告公安
出院後,吳春霞決心為“被精神病”討個說法。
2009年,她將精神病院和周口市川匯區小橋辦事處(簡稱“小橋辦事處”)告上法庭。2012年6月,周口市中院做出終審判決:小橋辦事處及精神病院侵犯吳春霞人格權和身體健康權,賠償15萬元。
2012年10月9日,吳春霞又將第六分局告上法庭,請求法院確認公安局將她強送精神病院的行為違法。
2013年5月6日,一審法院——周口市中院判決第六分局參與將吳春霞送往精神病院的行為存在過錯,認定該行為屬於違法行為。同年5月17日,第六分局不服一審判決,抗訴至省高院。
2013年7月18日下午,省高院二審公開開庭審理此案,未當庭宣判。
【進展】 周口公安抗訴至省高院
第六分局的抗訴理由有三:一是他們沒有實施送醫行為,一審法院認定事實錯誤;二是送醫行為發生在2008年7月,吳春霞2012年10月提起訴訟,已經超過了2年的訴訟期限;三是生效的民事判決認定送醫行為是小橋辦事處實施的民事行為,並根據過錯程度確定了相應的賠償責任,一審判決否定送醫行為的性質並再次進行評價不妥當。請求二審法院撤銷一審判決。
吳春霞稱,2008年7月26日她被送到精神病院時仍處於勞動教養約束中,只有公安才有條件將其送往精神病院。關於訴訟時效,2008年12月5日吳春霞從精神病院出來,之後於2009年10月向川匯區法院提起訴訟,但一直沒有結果,無奈才訴至周口市中院,並沒有超過訴訟期限。
對於抗訴的第三條理由,吳春霞稱,民事判決確定小橋辦事處承擔非法侵權責任,精神病院承擔非法治療責任,並沒有判決抗訴人承擔相應的責任。
【結果】 吳春霞“最終還是勝訴了”
省高院二審查明的事實與一審一致。省高院認為,綜合目前證據,第六分局主張未實施送醫的行為不能成立。法院認為,公安機關將吳春霞送往精神病院,沒有相應的精神病司法醫學鑑定,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不充分,因不具有可撤銷內容,依法應當確認違法。
據此,5月20日,省高院二審駁回第六分局的抗訴,維持一審判決,此判決為終審判決。
“最終還是勝訴了。”經過10個月的等待後,昨日上午,吳春霞終於拿到了這份二審判決書,而在去年二審法院開庭審理此案當天,吳春霞就告訴東方今報記者,她“對勝訴很有把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