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忠市國土資源局

根據自治區黨委辦公廳、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吳忠市人民政府職能轉變和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寧黨辦〔2014〕58號)精神,設立吳忠市國土資源局(掛市測繪地理信息局牌子),為吳忠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吳忠市國土資源局
  • 機構隸屬:吳忠市人民政府
  • 機構性質:政府職能
  • 機構職能:國土資源工作
機構職能,內設機構,

機構職能

吳忠市國土資源局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自治區有關土地、礦產資源和測繪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擬訂全市管理、保護與合理利用土地資源、礦產資源和測繪管理的規範性檔案並監督實施;負責土地、地礦、測繪法律、法規宣傳教育。
(二)承擔最佳化配置國土資源的責任。組織擬訂並實施轄區國土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測繪事業發展規劃、礦產資源保護與合理利用規劃及其他專項規劃;指導、審核縣(市)區、鄉(鎮)土地利用規劃、礦產資源保護與合理利用規劃及其它專項規劃的編制;擬訂和實施土地利用計畫;組織實施建設項目用地預審。
(三)承擔耕地保護的責任,確保規劃確定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農田面積不減少。擬訂並實施耕地保護和鼓勵耕地開發政策;組織實施土地的開發、整理和復墾;負責農用地轉用的初審和報批工作。
(四)統一管理市區國土資源和城鄉地政、地籍工作,負責國土資源的調查、統計、動態監測、確權、登記、發證工作;負責土地定級工作,定期組織土地級別調整;執行地籍管理技術規程;組織實施地籍測繪。
(五)組織市區基準地價、標定地價評測;對中介機構評估的涉及政府出讓土地使用權價格進行確認和備案登記管理。
(六)承擔節約集約利用土地資源的責任。負責市區土地徵收(用)和收購儲備管理;承辦市區建設用地審查、報批工作;負責土地使用權劃撥、出讓、租賃、作價出資、委託經營、轉讓工作;承辦企業改組改制、兼併破產、股票上市的土地資產處置。
(七)依法監督管理礦產資源的開發、利用和保護;編制礦產資源保護與開發利用規劃;實施礦產資源採礦權的許可、登記發證和轉讓登記制度;監督管理礦業權流轉市場;負責礦山企業年檢工作;承擔礦產資源儲量管理工作;依法徵收管理礦產資源補償費和採礦權使用費。
(八)負責礦山生態環境的保護監督和治理;組織監測、防治地質災害和保護地質遺蹟。
(九)承擔規範國土資源管理秩序的責任。監督檢查全市土地、礦產資源、測繪法律法規執行情況和土地、礦產資源規劃執行情況;依法保護土地、礦產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組織調處權屬糾紛,查處違法案件。
(十)負責全市測繪行業和測繪市場管理,承擔轄區內測繪單位資質審查和測繪成果的收集、建檔管理工作;負責地圖市場的監管。
(十一)承辦吳忠市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國土資源局設6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組織協調和處理局機關日常工作;負責機關文電、信息宣傳、檔案管理、信訪接待、政務財務、人事勞資、年度考核、後勤服務等工作;負責國土資源信息化建設;組織有關重要綜合性材料起草、審核。
(二)土地規劃科
參與巨觀經濟運行、區域協調、城鄉統籌的研究,提出國土資源供需總量平衡的政策建議;擬訂涉及國土資源的調控政策和措施;承擔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及專項規劃;監督縣(市、區)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及專項規劃的編制和實施;負責編制實施土地利用年度計畫;負責城鄉建設用地的預審工作;組織用地事項的申報、審核工作。
(三)耕地保護科
監督實施耕地保護政策;承擔基本農田保護、農地用途管制工作,指導和監督土地開發、整理、復墾工作;承擔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的有關工作;監督檢查基本農田保護和占用耕地補償制度落實;組織農用地定級估價評測工作;負責農業開發用地、臨時用地和農業設施用地的監督管理。
(四)土地利用科
研究提出國土資源管理相關配套政策建議;組織開展國土資源經濟形勢分析和國土資源綜合統計工作;擬訂並組織落實土地供應、土地價格、土地資產和土地收購儲備管理政策;承擔城鄉建設用地市場管理、節約集約利用管理和監督工作;規範土地使用權出讓、租賃、作價出資、轉讓行為,以及劃撥土地使用權管理工作;負責編制實施土地供應年度計畫和國有土地資產處置工作;組織實施基準地價、標定地價等地價評定;負責土地二級市場監管;參加建設項目竣工驗收;負責閒置土地的認定、處置以及閒置費的收繳等工作;監督檢查各縣(市、區)土地利用管理法律、法規、政策的貫徹執行情況。
(五)測繪地籍科
組織開展土地權屬調查、確權、登記發證、年檢換證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監督管理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流轉;負責土地權屬糾紛調查處理工作;組織實施各類土地資源調查、驗收、匯總上報、資料庫更新和權屬地類認定工作;負責測繪資格證書、測繪人員資格審核;負責測繪市場和地圖市場管理工作;負責測量標誌、測繪成果審核管理和測繪行政執法工作;負責地理空間框架資料庫的建設維護更新工作。
(六)地質礦產科
擬訂實施礦產資源開發利用規劃;組織開展礦產資源勘查、開發執法檢查,依法處理採礦權糾紛;負責監督檢查地質勘查單位和礦山開採企業,以及礦業權年檢工作;負責採礦權的出讓、轉讓登記;負責徵收礦產資源各項行政規費;負責礦山地質環境監測和儲量管理工作;組織監測、防治地質災害,開展地質遺蹟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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