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銅峽市國土資源局

根據《自治區黨委辦公廳 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青銅峽市人民政府職能轉變和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寧黨辦〔2014〕58號),設立青銅峽市國土資源局(掛測繪地理信息局、地震局牌子),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青銅峽市國土資源局
  • 所屬部門:青銅峽市人民政府
  • 所屬地區:青銅峽市
職能轉變,主要職責,崗位設定,人員編制,其他事項,附則,

職能轉變

(一)增加的職責
⒈增加承接的自治區、吳忠市人民政府已公布下放的行政審批事項(市縣級人民政府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審批的採礦權的轉讓審批,冶鎂白雲岩、化工灰岩、矽石、與煤系共伴生的鋁土礦、高嶺土、陶瓷粘土等6種小型及零星分散資源採礦權的審批)。
⒉將原青銅峽市地震局的職責劃入青銅峽市國土資源局。
(二)加強的職責
⒈加強土地供需調控和總量平衡,嚴格落實土地管理制度。
⒉加強測繪監管工作,規範基礎測繪市場秩序。
⒊加強地震監測預報和防震減災工作。

主要職責

(一)承擔保護與合理利用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的責任。貫徹執行國家、自治區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等自然資源管理的有關法律、法規、規章以及技術標準、規程、規範和辦法;制定全市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管理的政策和措施;依照規定負責有關行政複議。組織編制和實施全市國土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指導、審核鎮(場)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組織礦產資源調查評價工作,編制實施礦產資源保護與合理利用規劃。
(二)承擔規範國土資源管理秩序的責任。對全市土地和礦產資源利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依法保護土地、礦產資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承辦並組織調處權屬糾紛,查處土地、礦產違法案件。
(三)承擔最佳化配置國土資源的責任。編制和組織實施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利用年度計畫、土地整理復墾開發規劃和其他專項規劃、計畫;組織編制礦產資源、地質環境等規劃以及地質災害、礦山環境保護等其他有關的專項規劃並監督檢查規劃執行情況;參與自治區審批涉及土地、礦產的相關規劃的審核。
(四)負責規範國土資源權屬管理。依法做好土地確權工作;承擔各類土地登記資料的收集、共享和管理,提供社會查詢服務。
(五)承擔耕地保護的責任,確保規劃確定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農田面積不減少。貫徹執行國家、自治區耕地保護和開發政策;實施農用地用途管制,組織基本農田保護,負責土地開發、整理、復墾和開發耕地的監督工作,確保耕地占補平衡。
(六)負責及時準確的提供全市土地利用各種數據。主管城鄉地籍工作;組織土地資源調查、地籍調查、土地統計和動態監測;負責土地確權、土地定級和土地登記發證工作。
(七)承擔節約集約利用土地資源的責任。負責各類建設用地的統一管理工作,編制並執行用地計畫和指標;承擔由市以上人民政府審批的各類建設用地的審查報批工作;統一審核、審查、徵用、劃撥建設用地,實施國有土地劃撥使用目錄和鎮(場)、村用地管理辦法,負責農村集體非農業土地使用權的流轉管理。
(八)承擔規範國土資源市場秩序的責任。統一管理土地市場,按規定組織實施土地使用權出讓、租賃、作價出資、轉讓、交易和收購管理辦法;負責落實土地使用權出讓方案,徵收和管理各類土地收益金。管理土地定級估價工作,指導基準地價、標定地價的評測,確認土地使用權價格。規範和監管礦業權市場;組織對礦業權人勘查、開發活動進行監督管理;規範和監管國土資源相關社會中介組織和行為,依法查處違法行為。
(九)負責礦產資源開發管理。依法管理礦產資源採礦權的審批登記發證;承擔礦產資源儲量管理工作,確認採礦權評估結果。管理礦產資源補償費的徵收和使用,配合有關部門做好礦山安全生產工作。
(十)承擔地質環境保護的責任。組織實施礦山地質環境保護;監督管理地質遺蹟等重要保護區、保護地。
(十一)承擔地質災害預防和治理的責任。組織、協調、指導和監測、防治地質災害工作;擬訂並組織實施地質災害等國土資源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十二)承擔測繪統一監管的責任。編制實施測繪事業發展規劃和專項規劃;監督管理測繪活動;做好測繪標誌使用和保護工作;辦理與測繪有關審查報批事項。
(十三)負責地震監測預報和防震減災工作。擬訂全市防震減災綜合防禦對策方案、破壞性地震應急反應案,承擔地震應急隊伍組建、組織應急演練,開展防震減災知識的普及。監管轄區內工程建設場地地震安全性評估建設工程抗震設防的確認工作。
(十四)負責全市土地管理體制和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工作。指導鎮(場)土地利用、規劃、管理工作。做好土地、礦產資源管理的宣傳、教育、科技等工作,組織培訓國土資源管理幹部,抓好鎮(場)國土資源管理隊伍建設。
(十五)承擔市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崗位設定

根據上述職責,青銅峽市國土資源局設10個工作崗位:
(一)機關行政事務管理
負責局機關的政務和事務管理工作,組織協調局機關的日常工作;負責局內檔案的起草審核、會議組織、文電處理、秘書事務、信息綜合、文書檔案等管理工作;承辦局機關及所屬事業單位的機構編制和人事管理工作;組織對局機關及事業單位幹部職工的培訓、考核、獎懲工作;負責局機關及事業單位的黨群工作;貫徹執行國家有關財務會計制度,管理局機關財務及資產,對局屬事業單位的財務和固定資產進行監督管理;負責局機關及局屬事業單位經費的管理工作;負責各項行政事業性收費的收取、上繳、撥付、使用和監督管理工作。負責局機關後勤服務工作。
(二)耕地保護
負責全市建設用地的徵用、劃撥,承辦由市人民政府審批用地的審核、報批工作;負責全市農民住宅用地和其他各類用地的審查、報批工作;組織實施耕地保護、耕地補充開發整理等專項管理工作;實施國家禁止和限制供地目錄、劃撥用地目錄等,做好劃撥土地使用權管理工作;實施鎮、村用地管理辦法,會同有關部門監督管理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負責編制耕地保護和建設用地計畫,對執行情況進行檢查;指導、監督、協調各單位的建設用地,會同有關部門制定並落實耕地保護和建設用地管理的政策規定;負責全市土地資產和土地市場的統一管理工作,負責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的管理;辦理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的審查、報批工作;負責土地二級市場的監督管理工作;承辦市人民政府審批的改制企業國有土地資產處置事項;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土地市場管理辦法,提出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具體方案,並組織實施;承擔城鄉建設用地的供應、開發和節約集約利用的管理和監督;擬訂並實施土地供應、土地價格和土地資產管理政策;對土地市場和地價實施動態監測。
(三)土地規劃利用
組織編制全市國土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負責基本農田保護規劃、用地計畫制定;承擔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工作,審查各類建設用地的規劃情況,辦理建設項目用地預審;承擔土地的測量等工作;統一管理土地價格,組織基準地價、標定地價的評測;組織實施基準地價、標定地價等地價制度;承擔節約集約用地評價和建設用地分等定級工作;承擔城市總體規劃用地規模的審核工作。
(四)地籍管理
組織實施地籍管理辦法和土地調查、動態監測、地籍調查和統計的技術規範、標準,組織土地資源現狀調查、動態監測、地籍權屬調查、變更調查及統計;組織實施土地權屬、登記、發證和權屬糾紛調處和權屬管理辦法,承辦土地登記發證的審核等具體工作。
(五)礦產資源管理
嚴格執行礦產資源管理法律法規,對礦山的採礦活動依法監督;依法進行採礦審批登記發證;依法調處採礦權爭議、糾紛;審核、確認採礦權的評估結果;依法徵收礦產資源補償費;規範管理礦業權一級市場,為政府調節礦權市場、最佳化礦山結構、調整礦山布局等巨觀調控提供依據;負責採礦權有償出讓工作,並依照程式對採礦權有償出讓的確價、勘測進行科學操作;對礦山企業占用儲量進行登記統計管理,負責編制和調整《青銅峽市礦產資源開發規劃》;負責礦山生態環境監測工作,編制上報和組織實施礦山地質環境治理項目;負責對地質災害的監督;做好資源補償費的徵收工作;負責礦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
(六)執法監察
開展全市土地、礦產資源管理工作的調查研究,擬訂全市土地、礦產資源管理的政策辦法,負責土地、礦產資源管理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工作;監督、檢查土地礦產資源管理法規執行和土地礦產資源利用情況;調查處理土地礦產資源違法案件;做好土地、礦產資源管理的信訪工作,負責有關行政複議案件。
(七)測繪管理
編制實施測繪事業發展規劃和專項規劃;監督管理測繪活動;做好測繪標誌使用和保護工作;承擔基礎測繪成果的接受、存儲、保密監管和使用工作;負責測繪行政管理工作,辦理測繪許可審查報批的具體事宜;負責市外測繪單位在本行政區域內從事測繪活動的備案和監管。
(八)土地儲備
認真執行國家土地開發利用標準,開展節約集約用地評價,管理和監督城鄉建設用地供應、政府土地儲備、土地開發和土地節約集約利用,實施建設用地征地監管;擬定並實施土地供應土地價格土地資產和土地收購儲備等管理政策、規範土地使用行為,做好土地徵收工作。
(九)土地整理
負責對土地整理的規劃編制及實施、開發利用,高標準農田項目建設工作、土地復墾、耕地占補平衡工作。
(十)地震監測預報和防震減災
負責震害防禦和緊急救援。擬訂全市防震減災規劃、綜合性防禦對策並組織實施;負責全市建設工程抗震設防要求和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的監督管理;開展防震減災知識宣傳教育,管理全市防震減災群測群防隊伍;負責地震應急工作體系建設;擬訂全市破壞性地震應急預案並監督檢查落實情況;負責地震應急搶險隊伍、地震應急志願者隊伍的組建和培訓工作,開展地震應急演練;擬訂破壞性地震現場應急工作方案,會同有關部門規劃建設管理地震應急避難場所;承擔地震災害預測、損失調查評估工作;負責全市地震監測體系建設;承擔觀測資料的收集、前兆異常落實判定、震情災情速報等工作;對破壞性地震提出快速反應的措施建議;負責地震監測台網和地震信息傳輸系統的技術改造和管理;負責地震監測設施、觀測環境保護工作;承擔地震現場科學考察及地震科學技術推廣套用工作。

人員編制

市國土資源局核定行政編制10名,其中:局長1名(兼測繪地理信息局局長、地震局局長),副局長4名(1名兼測繪地理信息局副局長、1名兼地震局副局長)。保留原核定的地震局全額預算事業編制7名。後勤事業編制2名。

其他事項

河道采砂管理的職責分工。由市水務局牽頭,會同市國土資源局、市交通運輸局等部門,統一編制河道采砂規劃和計畫。市水務局負責河道采砂規劃和計畫的組織落實和監督管理,保障河道防洪安全、河勢穩定、堤防安全;市交通運輸局負責對航道采砂影響通航安全進行監管;市國土資源局負責河道內礦產資源管理職責。

附則

(一)本規定由市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市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
(二)市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對市國土資源局的職責履行情況進行評估和監督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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