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組織起草有關綜合行政執法的規範性檔案,並組織實施。
(二)依法行使住房和城鄉建設領域違反規劃許可、違反市容和環境衛生規定等行政處罰權;交通運輸領域違規處置城市建築垃圾、公路建設項目違規等行政處罰權。
(三)依法行使自然資源管理方面非法占地、違法轉讓土地、破壞耕地、破壞保護區標誌、造成地質災害、違反野生動物保護規定、違規占用或變更綠地和林地用途、破壞植被、違規生產經營林木種子、草原防火安全等方面的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權。
(四)依法行使生態環境管理方面社會生活噪聲污染、建築施工噪聲污染、建築施工揚塵污染、煤炭渣土等運輸車輛物料拋灑遺散污染、餐飲服務業油煙污染、露天燒烤污染、城市焚燒瀝青塑膠垃圾等煙塵和惡臭污染、露天焚燒秸稈落葉等煙塵污染、燃放煙花爆竹污染、畜禽養殖污染、違規在江河或湖泊設定排污口、超標準排放污染物、侵占或破壞水源和抗旱設施、違規取土或挖砂和採石造成水土流失、違規開墾或開發等行政處罰權。
(五)依法行使市場監管方面戶外公共場所無照經營、違規設定戶外廣告、戶外公共場所食品銷售和餐飲攤點無證經營、以及違法回收販賣藥品等的行政處罰權;非法倒賣野生動物、無照經營、小作坊和食品攤販違規經營等行政處罰權。
(六)依法行使水務管理方面向城市河溝渠湖傾倒廢棄物和垃圾及違規取土、城市河溝渠湖違法建築物拆除等行政處罰權。
(八)依法行使民政管理方面行政區界線、殯葬用品等行政處罰權。
(九)依法行使農業農村管理方面違反種子、農藥、肥料管理等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權。
(十)依法行使商務管理方面違反家庭服務業規定等行政處罰權。
(十一)完成區委和區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負責機關文電、文秘、會務、檔案、保密、電子政務、信息、財務、人事、政務公開等工作。組織協調和督辦機關日常工作。
(二)信訪督察室。監督檢查本單位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國家法律、法規和執行上級部門及局各項決議、決定、制度等情況;負責民眾來電、來信、來訪等工作及領導批示件的督辦;抓好全局黨風廉政相關制度建設;受理幹部職工的檢舉、控告、申訴,調查、處理幹部職工違反黨紀政紀的案件;協助相關部門查處幹部職工的違紀違法案件;協助局黨支部抓好全局
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倡廉工作;監督、檢查和考核各隊室效能目標工作;負責對執法人員的執法行為、執法責任落實進行監督、糾察並對違紀行為進行查處。
(三)政策法規室。負責擬定全區綜合執法管理方面相關檔案;負責對有關綜合執法工作的檔案進行合法性審查;負責綜合執法人員法制培訓、考核及執法證件審查、申領和管理工作;負責收集社會各界對綜合執法工作的意見和建議,並提出改進意見;負責重大行政處罰法制審核工作,為全局提供法律服務。
(四)案件審理室。組織實施行政綜合執法責任制的落實和案件評查、審核工作;負責和督促指導各類案件的立案登記及建檔、歸檔工作;負責協調組織區內重大行政執法案件的調查、審理;指導各鄉鎮綜合執法隊執法案卷的審查、評議;做好典型案例收集整理以及經驗推廣工作。
(五)執法調度室。負責區級指揮中心平台的運行、升級和維護工作;負責指揮、調度鄉鎮派出執法大隊的應急處置工作;負責數位化監督指揮系統的分析及評價工作。
(六)農業執法室。負責對轄區跨鄉鎮農業違法案件的查處:查處種子、農藥、化肥生產經營中的違法行為。行使綜合執法中農業種植業領域法律、法規、規章授權的行政處罰權及相對應的行政強制權和行政檢查權。
(七)城鄉建設執法室。負責對利通區範圍內市級建設項目及各類園區、開發區等城鄉建設和交通運輸、自然資源等方面的違法行為進行查處;查處區內跨鄉鎮違法建設和違法占地行為;行使建設領域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及相對應的行政強制權和行政檢查權。
(八)綜合協調室。負責與行業監管部門的執法協調工作。負責組織綜合執法的專項整治和重大綜合執法活動;負責跨區域案件查處的執法協調工作。
(九)特勤執法室。負責城鄉規劃區中午和夜間以及雙休日期間的綜合執法工作;處置應急和突發的執法事項;行使城市管理方面的執法事項。
人員編制
利通區綜合執法局核定行政編制5名。設局長1名(正科級),副局長3名(副科級)。核定事業編制122名(全額預算109名、定額補助1名、自收自支12名)。
利通區綜合執法局設定12個副科級鄉鎮派出綜合執法隊。
金積綜合執法隊、高閘綜合執法隊、金銀灘綜合執法隊、扁擔溝綜合執法隊、古城綜合執法隊、上橋綜合執法隊、勝利綜合執法隊、金星綜合執法隊、東塔寺綜合執法隊、板橋綜合執法隊、馬蓮渠綜合執法隊、郭家橋綜合執法隊。
其他事項
本規定由區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解釋,其調整由區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