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國外申請專利專項資金資助中第三方檢索機構認定

向國外申請專利專項資金資助中第三方檢索機構認定是《資助向國外申請專利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規定的向國外申請專利專項資金資助需要進行的行政審批認定事項。

根據國務院2015年10月11日發布的《國務院關於第一批取消62項中央指定地方實施行政審批事項的決定》(國發〔2015〕57號)取消了向國外申請專利專項資金資助中第三方檢索機構認定的行政審批事項。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向國外申請專利專項資金資助中第三方檢索機構認定
  • 作用:行政審批認定
  • 現狀:取消
  • 取消時間:2015年10月11日
項目背景,組織機構,標準條件,項目取消,

項目背景

為支持國內申請人積極向國外申請專利,保護自主創新成果,中央財政從2009年起設立資助向國外申請專利專項資金,並制定了《資助向國外申請專利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財建〔2009〕567號)。

組織機構

財政部商國家知識產權局於每年初下達各省(區、市)專項資金年度預算。
各省(區、市)財政部門收到中央財政下達的專項資金後,應商本級智慧財產權部門,按照國家知識產權局有關業務要求組織開展本省(區、市)的專項資金申報工作。

標準條件

專項資金實行事後資助。向國外申請專利項目在外國國家(地區)完成國家公布階段和正式獲得授權後分兩次給予資助。每件專利項目最多支持向5個國家(地區)申請,兩個階段的資助總額為每個國家(地區)不超過10萬元。
向國外申請專利項目已經完成國家(地區)公布的,應當具有新穎性、創造性和實用性等條件;已經正式獲得授權的,應當具有相對穩定的法律狀態。

項目取消

國務院2015年10月11日發布《國務院關於第一批取消62項中央指定地方實施行政審批事項的決定》(國發〔2015〕57號)取消了向國外申請專利專項資金資助中第三方檢索機構認定的行政審批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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