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吐魯番葡萄乾原產地域保護管理辦法》是一則管理辦法,內容介紹了葡萄乾原產地域保護。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吐魯番葡萄乾原產地域保護管理辦法
- 性質:管理辦法
- 地點:吐魯番
- 內容:葡萄乾原產地域保護
地區,內容,
地區
吐魯番
內容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有效地保護吐魯番葡萄乾原產地域產品,規範吐魯番葡萄乾原產地域產品保護專用標誌使用的申請、審核、批准及日常管理,保證吐魯番葡萄乾的質量和特色,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和《原產地域產品保護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吐魯番葡萄乾”是指以吐魯番葡萄為原料,經傳統工藝自然晾制而成,質量符合《原產地域產品 吐魯番葡萄乾》強制性國家標準要求,並以原產地域“吐魯番”命名的葡萄乾。
第三條 從事吐魯番葡萄乾生產、包裝、銷售的單位或個人及原產地域產品保護管理的機構必須遵守本辦法。
任何單位和個人使用、印製吐魯番葡萄乾原產地域產品保護專用標誌,必須按照本辦法申請、考核、登記、批准後方可印製和使用。
第四條 吐魯番地區原產地域產品保護領導小組,對原產地域產品保護的重大問題進行決策和指導。領導小組下設地區原產地域產品保護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地區保護管理辦),辦公室設在地區質量技術監驕鄭?涸鶩侶撤?厙???賾蠆?繁;と粘9芾砉ぷ鰲?br>縣(市)原產地域產品保護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縣(市)保護管理辦)設在縣(市)質量技術監督局,在地區保護管理辦領導下開展轄區內的日常管理工作。
原產地域產品保護管理辦公室由質量技術監督局、農業局、科學技術局、農業技術推廣中心、農業產業化辦公室、葡萄協會和生產企業代表組成。
第五條 吐魯番葡萄乾原產地域產品質量必須符合《原產地域產品 吐魯番葡萄乾》國家強制性標準。吐魯番葡萄乾原產地域產品專用標誌,必須符合gb17924—1999《原產地域產品通用要求》,不得以非原產地域產品冒充原產地域產品。
第二章 吐魯番葡萄乾原產地域產品保護專用標誌的使用申請
第六條 凡符合下列條件的吐魯番葡萄乾生產企業或個人,均可向所在縣(市)保護管理辦申請使用吐魯番葡萄乾原產地域產品保護專用標誌。
(一)具有有效的營業執照、衛生許可證;
(二)企業或個人在吐魯番葡萄乾原產地域產品保護範圍內,具有一定的生產規模,保持連續正常生產;
(三)具備吐魯番葡萄乾加工工藝所需的、與加工能力相配套的設備,且運行良好;
(四)具有與加工能力相符的車間、倉庫、場地;
(五)建立了從原料進廠到成品出廠全過程的質量管理體系,且正常運行;
(六)原材料(葡萄)的質量符合《原產地域產品 吐魯番葡萄》國家強制性標準要求,產品(葡萄乾)質量符合《原產地域產品 吐魯番葡萄乾》國家強制性標準要求;
(七)質量記錄健全,生產統計台帳、倉庫進出台帳齊全,帳、卡、物相符;
(八)葡萄乾堆放整齊,界限清晰,數量準確,標識清楚,並建有質量檔案。
第七條 申請使用吐魯番葡萄乾原產地域產品保護專用標誌的企業或個人應向所在縣(市)保護管理辦提出申請,並提交以下資料:
(一)吐魯番葡萄乾原產地域產品保護專用標誌使用申請書;
(二)生產企業簡介;
(三)產品產自特定地域的證明;
(四)獲得檢驗資格的技術機構出具的有效的產品質量檢驗合格報告。
第八條 縣(市)保護管理辦對生產企業或個人提出的申請進行初審;初審合格的,報地區保護管理辦審核。經審核合格後,報國家原產地域保護管理辦公室註冊登記,發放《吐魯番葡萄乾原產地域產品保護專用標誌使用證》,即可在其產品和包裝上使用原產地域產品專用標誌。
第三章 吐魯番葡萄乾原產地域產品保護專用標誌的印製
第九條 印刷企業印製吐魯番葡萄乾原產地域產品保護專用標誌應向地區保護管理辦提出申請,經地區保護管理辦對其印刷能力考核認可後,方可承印。
第十條 獲得吐魯番葡萄乾原產地域產品保護專用標誌使用資格的生產企業或個人需印製專用標誌時,應將印製專用標誌的數量、規格報地區保護管理辦審查,經審查批准後方可到地區保護管理辦認可的印刷企業印製。印製結束後,送5張印製的專用標誌到地區保護管理辦備案。
第十一條 原產地域產品保護專用標誌嚴格按照gb17924—1999《原產地域產品通用要求》執行。
第四章 吐魯番葡萄乾的加工與管理
第十二條 用於加工各等級吐魯番葡萄乾的原料,必須是本地區生產或已獲得使用吐魯番葡萄乾原產地域產品保護專用標誌的產品,其產品質量必須符合《原產地域產品 吐魯番葡萄乾》國家強制性標準要求。
第十三條 以吐魯番葡萄乾為原料,精、深加工朱古力、優酪乳、提子等葡萄乾產品的企業,其生產條件和質量管理體系,必須報地區保護管理辦認定,方可使用吐魯番葡萄乾原產地域產品保護專用標誌。
第五章 吐魯番葡萄乾出、入庫管理
第十四條 吐魯番葡萄乾成品應單獨貯存。
第十五條 成品葡萄乾的堆放應整齊、有序,產品品種、規格、生產日期、質量狀況應標識清楚。
第十六條 成品葡萄乾入庫、出庫應填寫《產品入庫單》、《產品出庫單》,由倉庫保管員對入庫、出庫成品葡萄乾的品種、規格、數量進行嚴格驗收,並簽字後方可入庫、出庫。
第十七條 倉庫應建立成品葡萄乾出、入庫台帳,卡、物相符並定期檢查。
第六章 吐魯番葡萄乾產品質量的監督管理
第十八條 地、縣(市)保護管理辦對吐魯番葡萄乾品質進行不定期的監督檢查。獲準吐魯番葡萄乾原產地域產品保護專用標誌使用的企業或個人,未按《原產地域產品 吐魯番葡萄乾》國家強制性標準組織生產的,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由地、縣(市)保護管理辦令其停止使用吐魯番葡萄乾原產地域產品保護專用標誌。
第十九條 獲準吐魯番葡萄乾原產地域產品保護專用標誌使用的企業或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轉讓、許可他人使用吐魯番葡萄乾原產地域產品保護專用標誌。如有違反,將依法給予嚴肅處理。
第二十條 獲準吐魯番葡萄乾原產地域產品保護專用標誌使用的企業或個人,在吐魯番葡萄乾原產地域產品保護範圍以外的車間、分廠、聯營廠所加工的產品,未經地區保護管理辦考核批准,不得使用吐魯番葡萄乾原產地域產品保護專用標誌。
第二十一條 在異地從事吐魯番葡萄乾加工、包裝、銷售的企業或個人,若使用“專用標誌”需向地區保護管理辦提出申請,經地區保護管理辦按程式考核合格,批准後方可使用。
第二十二條 地區保護管理辦應加強對獲準原產地域產品保護專用標誌印刷企業的監督管理,不定期檢查印刷質量,對印刷質量達不到規定要求的,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取消其吐魯番葡萄乾原產地域產品保護專用標誌印刷資格,並予以通報。
第二十三條 獲準吐魯番葡萄乾原產地域產品保護專用標誌使用的企業或個人,應每季度向當地保護管理辦報告一次吐魯番葡萄乾原產地域產品保護專用標誌的印刷、使用情況。
第二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原產地域產品保護專用標誌,不得使用與原產地域產品保護專用標誌相近似的、易產生誤解的產品名稱或產品標誌。
第二十五條 對生產、銷售假冒偽劣吐魯番葡萄乾原產地域產品的,由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原產地域產品保護規定》、《技術監督行政案件辦理程式的規定》等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 從事吐魯番葡萄乾原產地域產品保護的工作人員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忠於職守,秉公辦事;
(二)嚴禁弄虛作假;
(三)不得接受禮金、禮品;
(四)不得濫用職權、以權謀私、吃、拿、卡、要;
(五)不得泄露企業的技術秘密。
違反上述規定的,予以行政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由地區保護管理辦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