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實論(儒家關於名稱及其所指客觀實在的關係的理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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儒家關於名稱及其所指客觀實在的關係的理論。“名”指名稱、概念、範疇;“實”指事實、事物、實在。“名”與“實”這對知識論的範疇,出現於春秋末年。而關於名實之辨,則盛於戰國時期,為百家爭鳴的主要問題之一。春秋戰國是中國社會大變動的時代,過去的一套等級名分制度受到嚴重衝擊,名實之間出現極端混亂的現象。這正如荀子指出:“今聖王沒,名守慢,奇辭起,名實亂,是非之形不明。”(《荀子·正名》)春秋戰國時期出現的“名實亂”,主要表現為名存實變,或者名存實亡。例如魯國的季氏名為大夫,實際上卻用天子之禮,“八佾舞於庭”。周天子的名義還在,但天子之實已不復存在等,這就出現了孔子所說的“君不君,臣不臣,父不父,子不子”的名實混亂情況。出現了理論上的名實之辨。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名實論
  • 定義:儒家關於名稱及其所指客觀實在的關係的理論
正名,制名以指實,深察名號,綜核名實,

正名

中國古代知識論問題上名實關係的討論發端於孔子。他針對當時名實相失的情況,明確指出“名失則愆”(《左傳·哀公十六年》),認為“名”失實,會造成政令上的差錯。因此,為使名實相符,他提出正名,並把它作為“為政”的第一要務。當子路問他:“衛君待子而為政,子將奚先?”孔子回答說:“必也正名乎。……名不正則言不順,言不順則事不成,事不成則禮樂不興,禮樂不興則刑罰不中,刑罰不中則民無所措手足。”(《論語·子路》)當齊景公向他問政時,他說:“君君、臣臣、父父、子子”(《論語·顏淵》)。這都明顯地表現出他主張用已經變化了的“實”去遷就和適應那個不變的“名”,即以“名”正“實”,以“實”就“名”。孔子“正名”主張的提出,不是立足於知識論的角度,但究其實質畢竟包括有知識論的意義在內。

制名以指實

荀子集先秦諸子名實論之大成,明確提出制名以指實,“名聞而實喻”(《荀子·正名》)的思想。為正確說明名實關係,荀子首先批評了名家、墨家在名實問題上出現的某些錯誤,即“三惑”:①“惑於用名以亂名”。如宋鈃所謂的“見侮不辱”,後期墨家主張的“聖人不愛己”,“殺盜非殺人”等都屬於這種錯誤。這種錯誤的實質是把指謂同一“實”的兩個“名”(如侮、辱)看成是兩個毫無關係的概念,或者割裂兩個有從屬關係的概念(如盜從屬於人)之間的聯繫。②“惑於用實以亂名”。如惠施所謂的“山淵平”,墨家所謂的“芻豢不加甘,大鐘不加樂”等。這種錯誤的實質是以個別的“實”去否定作為普通現象反映的“名”。③“惑於用名以亂實”。如所謂的“白馬非馬”等。這種錯誤的實質是用兼名否定“實”的單獨存在。在此基礎上,荀子提出“所緣以同異”,“約定俗成”的名實觀。他說:“凡同類同情者,其天官之意物也同,故比方之疑似而通,是所以共其約名以相期也。”(同上)在對事物的感性認識基礎上,再加以心之“征知”,便可以分辨出事物的同異。根據事物的同異,“然後隨而命之”。因此,在名實關係問題上,荀子不僅強調“名聞而實喻”,還要做到“名定而實辨”,從而提出一套制定名的要領和方法,謂之曰“制名樞要”:①“同則同之,異則異之”。名是反映實的,因此制定名必須依據實。客觀事物有同有異,人們認識了事物的同和異,就要根據事物的同異“分別制名以指實”。相同的事物,其名也同;不同的事物,其名也異,做到“同實者莫不同名”,“異實者莫不異名”。②“單足以喻則單,單不足以喻則兼”。單是單名,兼是兼名,如牛、牛馬。單名通常是普通概念,兼名則是集合概念。某些事物如果用單名能表達明白就用單名;如果用單名不足以表達明白就用兼名。③“遍舉”用“共名”,“偏舉”用“別名”。荀子曾把名分為共名和別名。共名是反映一類事物全部的概念,別名是反映一類中部分事物的概念。荀子指出,如果要遍舉一整類事物如所有的馬,就一定用“馬”這個共名;要偏舉馬中的一部分,比如只舉白色的馬,就要用“白馬”這個別名。④“約定俗成”和“經易不拂”。荀子說:“名無固宜,約之以命,約定俗成謂之宜,異於約則謂之不宜。名無固實,約之以命實,約定俗成謂之實名。”一個名並非在它一產生出來就是有意義的、合宜的。只有在人們交往的過程中,約定俗成了的名,才能有確定的意義,才是合宜的,因此才能稱為實名和宜名。荀子又指出,一個好的名應該具備好說、易懂,不會發生歧義,不被人誤解等條件,也就是“經易而不拂”。具備了這些條件的名就是善名。⑤“稽實定數”。荀子說:“物有同狀而異所者,有異狀而同所者,可別也。同狀而異所者,雖可合,謂之二實。狀變而實無別而為異者,謂之化;有化而無別,謂之一實。”(《荀子·正名》)“稽實定數”是制定數量之名的要領。荀子認為,要從空間(即“所”)和時間(即“化”)和事物的性質、現象(狀)等各方面去分析事物實體數量。因為,客觀事物是複雜的,有“同狀而異所者”,例如兩頭牛,形狀相同而立於不同的地方;有“異狀而同所者”,如一個人從幼年到老年,體貌發生很大變化,卻占有同一個空間。“同狀而異所者”雖可共用一名,卻應“謂之二實”(如兩頭牛);“異狀而同所者”,雖有變化卻在空間上無別,故仍應“謂之一實”(如一個人)。荀子不僅系統地總結了名實關係上制名的要領和方法,而且強調名稱、概念要適應變化的實際,提出“有循於舊名,有作於新名”(同上)的思想。這就比較客觀而全面地總結了先秦時期有關名實問題的爭論,並且系統地建立了儒家的名實思想。

深察名號

秦漢以降,中國社會進入封建社會相對穩定的時期,名實相失、名實悖謬不再是普遍的嚴重的社會現象。因此,在秦漢以後,一些儒學思想家雖也曾談及名實關係問題,且不乏深刻見解,但從總的發展趨勢上看,這一討論漸趨冷落。不過先秦名實之辨的餘音還留存很久。西漢時期董仲舒的“深察名號”,漢末和魏晉的“綜核名實”,都可以看做先秦時期名實之辨的反響。
董仲舒認為:“治天下之端,在審辨大;辨大之端,在深察名號。”(《春秋繁露·深察名號》)在董仲舒看來,“深察名號”是治天下的根本。而“名號”則是“天意”的體現。“名號之正,取之天地;天地為名號之大義也”。“名則聖人所發天意”(同上)。“名號”既來自“天意”,它也就是人們認識和行為的準繩。在此基礎上,董仲舒也認為名實必須統一:“名生於真,非其真弗以為名。”“詰其名實,觀其離合,則是非之情不可以相讕也。”(同上)但是,從名實關係上講,董仲舒完全顛倒了二者的關係:“事各順於名,名各順於天”(同上),把名號作為了第一性的東西。

綜核名實

漢末和魏晉時,在選賢任能上曾把操行和才能作為衡量、評價人物的標準。但是,由於選舉往往操於豪權之手,其結果卻出現了王符所指出的“名實不相符,求貢不相稱”(《潛夫論·考績》)的情況。對這種“名不準實,賈不本物”(《抱朴子·名實》)的名實不符、相乖的情況,當時的許多思想家都是極不滿意,要求從名實是否一致方面來評價、衡量人的價值,從而提出“綜核名實”的主張。王符曾指出,“綜核名實”是太平之基。他說:“有號則必稱於典,名理者必效於實,則官無廢職,位無非人。”(《潛夫論·考績》)其中所說的“典”有主管的意思,而“號”則是指職位。這是說職位必須與其主管的事相稱,名稱則應在實際上有它相應的效果。徐幹針對“惑世盜名”的“大亂之道”,強調指出:“貴名乃所以貴實也。”他說:“名者,所以名實也。實立而名從之,非名立而實從之也。故長形立而名之曰長,短形立而名之曰短,非長短之名先立而長短之形從之也。”(《中論·考偽》)劉廙在《政論》一文中,也主張實與名必須相應,名和實必須相當。他說:“名不正則其事錯矣。王者必正名以督其實,行不美則名不得稱,稱必實所以然。效其所以成。故實無不稱於名,名無不當於實。”徐幹和劉虞在名實問題上雖然從孔子的正名論出發,但卻是與孔子的原意相反,不是以“名”為第一位的,而是以“實”為第一位的。這就堅持了從“名”從“實”的觀點出發,批判了政治人事上名實不符的情況。但是,從總體上看,董仲舒的“深察名號”,漢末魏晉的“綜核名實”,主要是講名號與行為的關係,屬於對人的操行和才能的道德評價問題,已不再是先秦時期名實之辨中討論的概念與對象的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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