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人商標

名人商標是指以有名的自然人的姓名作為商標或者商標的主要部分而使用或註冊的商標。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名人商標
  • 外文名:Celebrity brand
<補充>公眾人物姓名商標的審查
一、商標審查中對涉及歷史人物和當代公眾人物姓名商標的保護和限制
姓名商標具有商標的區別作用。但以歷史人物和公眾人物的姓名作商標則涉及是否違背商標法的禁用條款:是否易造成產源誤認,是否易在社會上產生不良影響等相關問題。歷史人物因其歷史作用而影響著當今的公眾;當代公眾人物則因他們的言行舉動而引起社會關注,牽動社會輿論,產生社會影響。公眾人物比歷史人物擁有更多的社會資源,承擔著當今的社會責任,理所當然會引起更高的社會關注,產生更強的社會影響。
1.歷史人物姓名商標的審查
中國古代歷史上為公眾所熟知的民族英雄、能工巧匠、帝王將相、才子佳人等的姓名、諡號、別稱等作很多都依據我國民間的情趣喜好、價值取向,紛紛被註冊為商標。如;指定使用在“汽車照明設備”等商品上的“岳飛”;指定使用在“油漆”、“木工機械”上的“魯班”;指定使用在“棉線”、“棉布”等商品上的“黃道婆”;指定使用在“貴重金屬”、“服裝”等商品上的“秦始皇”;指定使用在“含酒精飲料”等商品上的“唐伯虎”;指定使用在“健美按摩設備”上的“貂蟬”等商標,或取其剛直不阿;或取其精工細做;或取其名震天下;或取其倜儻婀娜,與其指定商品相得益彰,其寓意為不同層次消費者所接受。這類商標在商標審查中同於普通商標,大多只涉及是否與在先權利相衝突的問題。
但對於那些在中國歷史上臭名昭著、倒行逆施、賣國求榮、傷風敗俗者,則首先審查其是否易在社會上產生不良影響。如:指定使用在非醫用營養液等商品上的“慈禧”商標,因其本人在垂簾聽政期間與外國列強簽訂了一系列喪權辱國的不平等條約,加深了中國的半殖民地化和民族危機,而成為民族罪人。鑒於以此作為商標易傷害民族感情,依據《商標法》第10條一款八項,以易在社會上產生不良影響而駁回其申請。
以近現代歷史人物的姓名作為商標申請註冊的,則依據《商標法》第10條一款八項是否“有害於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禁用條款,予以嚴格限制。因為這類商標所涉及的問題是民法中的人權問題。雖然人死了其公民的姓名權利也隨之消失,但人身權中的人格問題依然存在,還會影響其後人的利益。如:指定使用在“眼鏡”等商品上的“溥儀”商標;指定使用在“香菸”、“啤酒”、“鉗子”等商品上的“中正”商標等,因為涉及清朝末代皇帝溥儀和國民黨前領導人蔣介石的名字而被駁回。理由為:其名字為廣大公眾所熟知,用作商標易產生不良影響。
又如:指定使用在“酒(飲料)”上的“魯迅”商標,指定使用在“鮮扁豆”、“礦泉水”、“茶”等商品上的“老舍”商標等,都涉及我國現代著名作家的筆名問題,因此均以“該商標侵犯了其姓名權,易產生不良影響”的理由予以駁回。其中提及的姓名問題,準確地講是指人格利益上的名譽權問題。因為“姓名權”是基於主體而存在的,當作為公眾人物的主體已不存在時,對其後人的影響就是“名譽權”這一人格利益了,由人格利益帶來的名譽權就應由其後人繼承。其權利主要體現在對其名譽的保護上,對於侵害、損害“魯迅”、“老舍”等名譽的,其後人有權提起訴訟,甚至要求賠償。基於上述考慮,商標審查部門對其名譽權利主動予以了保護。
但這種繼承不同於財產利益上的繼承,其後人不能直接對其姓名、筆名享有冠名權、轉讓權等等權利;同時名譽權對其後人也不同於對其本人,因為象魯迅、老舍等著名文學家的名聲也非其後人所能繼承的。它的價值是由所處時代、主體的人格魅力、其作品的廣泛影響等諸多因素所決定的,應屬公共資源。鑒於上述“名譽權”、“公共資源”等諸多考慮,商標局對魯迅美術學院申請的。使用在“學校(教育)”服務上的“魯迅美術學院”商標予以初步審定,並於2001年11月21日予以商標註冊。1938年成立於延安的“魯迅藝術學院”先後培養了大批革命文藝戰士,其“魯藝”校名的價值也是由眾多“魯藝”人創造的。歷史證明以“魯迅”作為學校名稱使用,無損於魯迅本人的名譽,無損於其後人,也不會在社會上造成不良影響。隨著教育產業化的發展趨勢,學校在更名、遷址若干年後,將“魯迅”名稱作為商標註冊,屬歷史的沿續。應該說該商標的準予註冊,雖然對商標審查標準有所突破,但作為個案無論從法律制度上還是從商標理論上,都是符合法理的。
2.當代社會公眾人物姓名商標的審查
這類商標的審查,與普通姓名商標審查的不同點在於,依據《商標法》第28條、第29條,在審查之前,首先在相關商品或服務上要求申請人提供權利人的授權書以及公證機關的公證書(這其中包括申請人與公眾人物的姓名相同的情況),然後再以是否與在先權相衝突來判斷準駁。
對於這類公眾人物的姓名商標進行嚴格、審慎審查有其必然性和合理性。在市場經濟條件下,以社會知名度較高的體育界、演藝界的公眾人物的姓名作商標,是社會發展的必然產物,是商家通過名人效應追求名人效益的結果。就商家而言,通過公眾人物的社會知名度,可以使自己的商品在市場上引起消費者的關注,從而擴大商品品牌的社會影響;就一些有社會影響的公眾人物而言,將自己的姓名作為商標,使用在與其知名度相關的商品或服務上,也會進一步提升自己的形象影響,使自己的影響隨商品品牌的深入而具備更高的經濟價值。應該說,這種結合是市場經濟中企業理念與品牌形象的結合,是公眾人物的一種資產。以公眾人物的姓名作商標,使用在相關商品或服務上,能夠給商標所有人帶來知名度和經濟效益,給公眾人物帶來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反之,未經公眾人物允許而將其姓名使用於商標,或者使用不當,其在社會上造成的不良影響比一般人的社會影響大得多。因此,對於公眾人物姓名商標的嚴格審查,是為了保護其姓名權利不受侵害。體現了《商標法》保護商標專用權的立法宗旨:在對商標權利人——商標主體的審查時,嚴格界定其是否對這類商標具有使用權利,以判定是否易在社會上產生不良影響,造成消費者的誤認。對商標本身——商標客體的審查則同於其他商標的基本審查,以判斷是否與在先權利相衝突。
需要說明的是,黨和國家的領袖人物、活躍在當今政界的領導人以及已故的第一輩革命家、政治家的姓名,不得作為商標註冊。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商家追求商業利潤是不爭的事實,而這類商標即使是善意使用,也會對其本人或者其後人造成傷害,對社會產生負效應,且與現行的有關法律、制度相悖。
二、公眾人物姓名權利與忍受義務在商標審查中的體現
公眾人物在享有廣泛的社會影響、社會號召力的同時,也要接受社會的廣泛關注。公眾人物對於在社會關注過程中可能造成的輕微損害應當予以忍受,這即是公眾人物的“忍受義務”。
在對公眾人物的姓名商標進行商標審查時,有以下幾種情況是不可能預先規避的,需要公眾人物承擔忍受義務:
其一,公眾人物的“公共”性質給他們的權利附加了更多的社會義務與責任。他們或掌握公共權力,或具有很高的社會地位,或享有良好的社會聲譽,必然承擔著更多的社會關注。象前不久見諸於報端的“牛群在情人節期間,宣傳安全,分發玫瑰花和安全套”的報導,就引起了廣泛關注,因而也成為一種具有廣闊開採潛力的社會資源和商業財富。試想,若有某家鮮花、安全套等商品生產、銷售企業或提供投遞服務的企業,以牛群的名字和別稱——“牛群”、“牛哥”分別為其商品或服務上申請商標註冊,那么在量法審查的掌握上,可能會有兩種不同的結果。或者在不能提供牛群本人的授權書和公證機關的公證書的前提下,將被駁回;或者在不損害他人在先權利的情況下,則可能被核准註冊。二者準駁理由均涉及姓名權等相關法律。公眾人物首先是公民,享有憲法與法律賦予的姓名權、人格權等權利,在商標審查中同樣依據商標法中“有害於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條款,把保護其名譽權利放在首位。但是這種保護只能建立在一個大家公認的法律平台上。儘管這件假設的“牛哥”商標案,是基於牛群的一項公益活動和他的社會影響,但若對其名稱、別稱、尊稱等無限制擴大保護,則有悖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社會主義法制原則。否則,這個社會將成為強者的世界,社會的公平、公正秩序將受到影響。因此,就這一點而言,“公眾人物”要承擔一些社會“忍受義務”。
其二,雖然公眾人物均有公眾影響,但也有客群範圍、知名度等的差別問題。特別是隨著傳媒行業、職業經紀人行業等的高速發展,使“公眾人物”,特別是演藝界的偶像型人物的出現頻率大大加快,使得“公眾人物”的影響層面越來越細緻、客群群體的劃分越來越窄小,除一些具有廣泛的社會影響、長久的社會號召力的公眾人物外,不乏曇花一現人物。因此,在商標審查時,會有不被審查人員認識,或者不被審查人員認可的“公眾人物”的姓名,在沒有權利人允許使用其姓名的授權書的情況下被註冊為商標。在商標審查程式中,對這類商標的判定應當更多地強調形式合理性、公眾認可性。但不可過寬,應寧狹毋泛、寧缺毋濫。市場經濟社會是一個權利意識蓬勃興起的社會,是一個高度尊重個人權利的社會。在對“公眾人物”還沒有一個明確的標準予以定義的前提下,對一方當事人的權利擴大保護,實質上是對另一方當事人權利的侵犯。當然審查人員在商標審查操作中,對“公眾人物”的“公眾性”應具有自由裁量權。而“公眾人物”的姓名權利的保護,應主要依靠姓名權利人的自我主張、自主保護。
其三,商標審查不同於商標異議、爭議的裁定,雙方當事人可以提供有關商標的詳盡情況、豐富的背景資料供異議、爭議部門作出判斷,商標審查只能依照《商標法》的有關禁用條款和在先權利的條款,對申請人的一方申請書進行審查;其行政確權行為的客觀屬性,又決定了它不同於一般法律工作,往往帶有一定的主觀色彩。審查人員經歷與閱歷的差異、認識與判斷水平的差異。知識背景的差異等因素,成為影響這類商標審查一致性的直接原因,甚至造成在不同類別上同一姓名商標準駁不一的現象。當然,在商標審查程式中,有個案討論制度來彌補,但由於上述種種原因,很難依靠個案的作法來替代商標審查標準的涵蓋內容。因此,在商標審查程式之外,公眾人物應主要依靠商標異議程式、商標評審程式等商標審查後續程式來主張自己的合法權利。應該說商標異議、評審制度的建立,對於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利,保證商標授權的公平公正,至關重要,有關姓名商標的權利人應及時依法行使自己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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