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罪異罰

同罪異罰是指不同身份等級的人犯同樣罪行,所承擔的法律責任不同,適用的處罰結果也有別。這顯然是一項極不公平的等級特權制度。《周禮·秋官·掌戮》有“凡殺人者,踣諸市,肆之三日;刑盜於市;凡罪之麗於法者亦如之。唯王之同族者與有爵者,殺之於甸師氏”的規定,對殺人犯或者盜賊一般是在鬧市區正之於法,並且暴屍三天示眾;但是王族或者有爵位的貴族犯有死罪,則由管理郊野事務的甸師氏秘密處死,避免其當眾受刑。《禮記·文世王子》也有“公族其有死罪,則磐於甸人;其刑罪,則纖剸,亦告於甸人。公族無宮刑,獄成,有司讞於公”的記載。凡公侯貴族犯罪,死刑或肉刑由郊野官甸人秘密執行,宮刑則不適用於他們,而由貴族們商議減刑或赦免。此外,西周還有“以八辟麗邦法,附刑罰”的八辟之法,即對親、故、賢、能、功、貴、勤、賓等八種特權人物等違法犯罪行為,不按普通的法律規定定罪量刑,而是根據他們的身份、地位、犯罪情節等臨時決議,一般均可採取寬宥或赦免。這種同罪異罰制度,成為後世“八議”制度的淵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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