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江市工業和信息化局

同江市工業和信息化局

貫徹執行國家及省委、省政府、佳市市委、市政府有關工業和信息化、科技、安全生產、對外科技合作與交流有關方針、政策、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同江市工業和信息化局
  • 詞性:名詞
  • 貫徹:有關方針、政策、法規。
  • 主要職責:負責工業行業的巨觀管理
內設機構,主要職責,

內設機構

根據職責,市工業和信息化局設10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二)綜合股
(三)行業管理辦公室
(四)運行調節股
(五)科技股
(六)規劃與投資股
(七)信息化推進與管理股
(八)安全監管股
(九)電力交通與節能股
(十)市木材加工園區管理辦公室

主要職責

(二)貫徹執行新型工業化發展戰略和政策,協調解決新型工業化進程中的重大問題,擬訂並組織實施工業和信息化的發展規劃,推進產業結構戰略性調整和最佳化升級,推進信息化和工業化融合。負責市加快新型工業化進程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
(三)負責工業行業的巨觀管理與綜合指導;擬訂行業發展戰略,組織實施工業行業規劃、計畫,貫徹執行國家、省有關工業發展的產業政策,提出最佳化產業布局、結構的政策建議;貫徹落實相關政策檔案,貫徹執行國家、省行業技術規範和標準,指導行業質量管理工作;協調行業內部關係和行業發展中的重大問題;承擔全市重點工業項目的組織推進工作。
(四)負責監測、分析工業運行態勢,統計並發布相關信息,進行預測預警和信息引導,協調解決行業運行發展中的有關問題並提出政策建議;負責工業應急管理、產業安全有關工作;負責工業運行生產保障要素的綜合協調和應急調節。
(五)負責提出工業和信息化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和方向(含利用外資和境外投資)、由國家和省負責安排的中央財政性建設資金申報意見,參與安排和管理財政專項資金;按規定許可權,審查上報規劃內和年度計畫規模內工業和信息化固定資產投資項目。
(六)貫徹執行高技術產業中涉及生物醫藥、新材料、信息產業等的規劃、政策和標準;指導行業技術創新和技術進步,組織實施國家和省、市有關科技重大專項,推進相關科研成果產業化;推動軟體業、信息服務業(不含電信業、社會調查業、信息提供業、諮詢業、經紀業)和新興產業發展。
(七)負責振興裝備製造業組織協調工作,擬訂全市重大技術裝備發展和自主創新規劃,協調有關重大專項的實施,推進重大技術裝備國產化,指導引進重大技術裝備的消化創新。
(八)擬定並組織實施工業能源節約和資源綜合利用、清潔生產促進政策,參與擬訂全市能源節約和資源綜合利用、清潔生產促進規劃,組織協調工業環保產業發展,協調工業環境保護,組織協調相關重大示範工程和新產品、新技術、新設備、新材料的推廣套用。
(九)負責推進工業體制改革和管理創新,提高行業綜合素質和競爭力;負責工業企業扭虧增盈工作;與有關部門共同負責企業治亂減負工作,承擔市減輕企業負擔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組織管理非國有企業內部法律顧問工作;指導企業培訓和人才引進交流工作;指導相關行業加強安全生產管理。
(十)負責中小企業發展的巨觀指導,會同有關部門擬訂促進中小企業發展和非國有經濟發展的相關政策措施,協調解決有關重大問題;指導和推動全市中小企業創業、融資、擔保、創新、培訓、配套服務體系建設。承擔市發展非公有制經濟工作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
(十一)負責統籌管理和推進全市信息化工作,組織制定相關政策並協調信息化建設中的重大問題;促進電信、廣播電視和計算機網路融合,統籌規劃和管理全市電子政務建設,推動跨行業、跨部門的互聯互通和重要信息資源的開發利用、共享。承擔市信息化工作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
(十二)負責協調維護全市信息安全和信息安全保障體系建設,指導監督相關部門、重點行業的重要信息系統與基礎信息網路的安全保障工作,協調處理信息安全的重大事件。
(十三)貫徹落實國家、省信用體系建設的政策、法規;推進社會誠信體系建設;貫徹落實社會誠信體系相關法律、法規,研究制定社會誠信體系規劃和信用服務行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和促進信用服務行業發展,管理信用服務機構;推進個人和企業信用信息的徵集和使用,以及信用信息資源的共享和信用產品的開發推廣套用。承擔市“誠信龍江”建設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
(十四)負責組織開展工業、信息化的對外合作與交流;擬訂和組織實施促進產品銷售的政策、措施;指導企業開拓市場;收集、整理、分析和發布國內外、省內各類經濟信息;負責工業行業協會的指導。
(十五)承擔統一協調、指導、監督、檢查全市工業企業改制工作;負責對各行業、各種經濟成分的企業實行巨觀管理和指導,協調和解決企業改革發展中的重大問題,規範企業行為規則;組織落實國家、省企業改革的方針、政策,推進現代企業制度的建立;指導工業企業的管理、扭虧、脫困和減輕企業負擔工作。
(十六)組織編制全市科技發展的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研究提出全市科技體制改革的政策措施;推動建立適應市場經濟和科技自身發展規律的科技創新體制和科技創新機制;指導全市科技體制改革工作。
(十七)參與確定科技投資方向、投資比例和投資重點;合理配置科技三項經費、科技發展基金、科學事業費;管理各類市級科技基金;協同有關部門綜合運用財政、信貸、稅收等經濟手段,加強對全市科技工作的巨觀調控。
(十八)研究制定有利於基礎性研究、高新科技發展的政策措施;負責基礎研究計畫、高新技術研究發展計畫、科技攻關計畫、科技創新工程和社會發展計畫的制定與組織實施;研究全市科技人才資源的合理配置,提出充分發揮科技人員積極性、創造科技人才成長良好環境的相關政策。
(十九)強化高新技術產業化及套用技術的開發與推廣工作;指導科技成果轉化;負責火炬計畫、星火計畫、成果推廣計畫、國際科技交流合作計畫等科技開發計畫的制定,並組織實施。
(二十)管理全市科技成果、科技獎勵、科技保密、技術市場及科技相關的智慧財產權保護等工作;制定全市科學技術普及工作規劃,實行政策引導,推動科普工作發展;促進科技諮詢、招標、評估等社會中介的發展,推動全市科技服務體系的建立。
(二十一)承擔市政府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的日常工作。承擔全市安全生產綜合協調工作。組織市政府安全生產大檢查和專項督查;組織全市有關部門及重點企業的安全生產責任制的考核工作;參與研究有關部門在產業政策、資金投入、科技發展等工作中涉及安全生產的相關工作;指導協調全市安全生產行政執法工作;承辦市政府安委會召開的會議和重要活動,督促、檢查安委會會議決定事項的貫徹落實情況;指導和監督有關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定期分析和預測全市安全生產形勢。
(二十二)研究、協調和解決安全生產中的重大問題;依法組織、協調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組織指揮和協調安全生產應急救援工作;依法監督檢查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安全生產工作;依法監督工礦商貿企業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情況及安全生產條件和有關設備、勞動保護用品的安全管理工作;依法監督檢查新建、改建、擴建項目的安全設施使用情況。
(二十三)承辦安全生產方面的執法監督工作,指導安全生產系統的法制建設工作;組織研究安全生產重大政策;承擔全市安全生產信息發布工作;組織、指導安全生產新聞和宣傳教育工作。
(二十四)承擔市木材加工區管理委員會辦公室職責。
(二十五)承擔市無線電管理職責。
(二十六)承擔市地震管理職責。
(二十七)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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