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安商會

同安商會成立於民國二年(1913年)。同安區工商聯(商會)已成立11個基層商會,會員企業1200多家,創造產值近200億元,成為同安區非公經濟的一支生力軍。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同安商會
  • 成立於:民國二年(1913年)
  • 榮譽:福建省工商聯1992年度先進單位
  • 地點:廈門
最新動態,歷史概述,同安區商會歷年榮譽稱號,會議制度,會長、監事長辦公會議:,監事長會議:,基層商會會長聯席會議:,常務委員(常務理事)會議:,執委(理事)會議:,駐會辦公會議,

最新動態

2013年9月9日,廈門同安商會百年華誕暨愛心基金成立大會在同安影劇院舉行。市委常委、統戰部部長黃 菱出 席。
會上,黃菱表示,100年來,同安商會在各個歷史階段始終如一地凝聚商界力量,為同安經濟的發展、同安企業的興盛作出了重要貢獻。當前,市委、市政府提出了美麗廈門戰略規劃,全面提出了未來廈門在產業升級、機制創新、民生保障、社會管理等方面的發展方向,為全市社會經濟發展和民營企業發展提供了廣闊的空間,也將給商會帶來更加廣闊的活動舞台。
大會還邀請了任靜、付笛生、千百惠等歌星演唱經典歌曲,晚會演繹各種精彩。

歷史概述

同安縣商會成立於民國二年(1913年)。馬巷商會亦於民國十二年(1923)成立,但與縣商會不相隸屬。縣商會綿延至1949年秋解散,歷經三十六載。1949年歲末在改組舊商會基礎上成立同安城區商人協會籌備委員會,(1950年8月改稱同安縣城區工商業聯合會籌備委員會),1950年馬巷、灌口二地區工商業聯合會籌備委員會相繼成立。
解放後,同安工商聯(商會)是中華全國工商業聯合會(中國民間商會)在同安的地方組織。是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工商界組成的人民團體和民間商會;是黨聯繫非公有制經濟人士的橋樑和紐帶;是政府管理非公有制經濟的助手。具有統戰性、民間性和經濟性,是政協的組成界別之一。1951年,為健全組織、統一領導需要,城區、馬巷、灌口三地區籌委會推派代表,聯合組織全縣工商界統一領導機構──同安縣工商業聯合會籌備委員會。設城關、馬巷、灌口三個區工商業聯合會分會。1953年,縣工商業聯合會籌委會,完成籌備任務,根據《中國工商業聯合會組織通則》規定,召開同安縣工商界首屆會員代表大會,產生同安縣工商業聯合會組織,並設立馬巷、灌口二個分會。1956年社會主義改造時期,我縣私營工商業公私合營之後,工商聯職能,相應減弱,主要工作是協助黨和政府組織會員進行思想改造,使其成為自食其力的勞動者。“文革”期間,縣工商聯被迫停止活動。1978年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之後,落實各項統戰政策,1982年10月恢復縣工商聯組織活動,會員結構主要是原工商業者。隨著改革開放浪潮的推進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與發展,1985年第五屆會員結構發生了變化,會員結構是原工商業者、商業國營企業、集體企業、個別私營企業。工商聯作為民間商會充分發揮了政府和其它社會團體所不可替代的特殊作用。、
1991年,中共中央批轉中央統戰部《關於工商聯若干問題的請示報告》的通知。(簡稱中共中央(1991)15號檔案)。和省委統戰部《關於加強我省工商聯工作的幾點意見》的通知(閩委綜[1991]43號檔案)指示。根據工商聯組織的歷史特點和形勢發展的要求,對工商聯的性質、作用及主要職能作出重要決定,為對外聯絡需要,工商聯亦稱商會,為新時期工商聯(商會)工作指明了方向。工商聯(商會)的主要工作對象是私營企業、個體工商戶、“三胞”投資企業和部分鄉鎮企業等。黨賦予工商聯(商會)做非公有制經濟代表人士的思想政治工作,貫徹“團結、幫助、引導、教育”方針和進行“愛國、敬業、守法”的教育。維護他們的合法權益,反映他們的意見和要求,在他們當中培養一支堅決擁護黨領導的積極份子隊伍,這對鞏固和發展愛國統一戰線具有現實意義和重大歷史意義。工商聯(商會)的責任更加重大,工作對象範圍更加廣泛,並順利而平穩的實現了會務工作的歷史性轉變。1992年第六屆以後,工商聯(商會)組織得到空前狀大,根據組織發展需要,從1993年10月開始相繼成立了3個同業商會和9個鎮(街)商會。整個組織結構形成了網路,對非公有制經濟界人士的聯繫和服務逐步走向科學化與網路化管理。基層會務工作空前活躍;尤其在投身光彩事業、救災扶貧、辦教育衛生、支援地方經濟建設和基礎設施建設等方面捐款捐物1000多萬元。為同安改革開放和各項建設事業,加快廈門海灣型城市建設步伐為實現祖國四化做出了功不可沒的貢獻。至2002年12月止,工商聯(商會)已歷經八屆會員代表大會。

同安區商會歷年榮譽稱號

同安區商會歷年榮譽稱號:福建省工商聯(總商會)1992年度先進單位;1992—1996年廈門市統戰系統先進單位;福建省人事廳、福建省總商會1996—1998年度先進集體;廈門市統戰部1996—2000年廈門市統戰系統先進單位;福建省技術監督局、省總商會1997—2000年福建省民營企業質量管理先進單位;省人事廳、省工商聯1998—2001年度福建省工商聯繫統先進集體。

會議制度

會長、監事長辦公會議:

由會長、副會長、監事長、副監長、秘書長組成,一般每季度召開一次,可根據會務實際而增減.
主要職責:
(1)、研究決定有關重大事項,制定通過本會有關工作制度;
(2)、審定擬增補的執委(理事),後提交常務委員(常務理事)會確認;
(3)、審議擬增補的常務委員(常務理事)以上人選,按程式報審後,提請常務委員(常務理事)會或執委(理事)會選舉確認;
(4)、審議並原則通過副秘書長人選,後提交常務委員(常務理事)決定;
(5)、分組具體聯繫或分管相關會務工作;
(6)、提名並通過聘請本會榮譽職務(顧問和名譽會長)人選,後向常務委員(常務理事)通報;
(7)、研究確定執委(理事)及以上職務的會費標準;
(8)、討論指導基層組織開展有關重大活動。
組織原則:民主集中制。當意見有較大分歧時,可採用無記名投票,以少數服從多數的形式決定。
有關要求:(1)、出席人數必須是應到人數的一半以上。(2)、非特殊情況不得請假,不得委派代表參加。若無故缺席或遲到者,其措施由辦公會集體商定。(3)、會長、監事長辦公會成員凡一年累計3次以上未參加會議(省外出差或身體問題除外,但應提供憑證),或一年以上不交納會費者,經會長辦公會研究通過,視為自動放棄職務資格處理(仍保留會員資格),並報上級有關部門備案。本會執委(理事)、常務委員(常務理事)參照執行。(4)辦公會成員應積極參加本會組織的外出學習考察等活動,一般每年應至少參加一次;若統一組織到外地活動及召開會議的,原則上全體成員都應參加。(5)、辦公會議召開形式:可由駐會辦公會確定的場所召開,或下到有條件的企業召開,或輪流到與會者企業召開,或結合外出考察時結合召開等形式。

監事長會議:

為本會會務監督機構,由監事長、副監事長組成,採取不定期召開形式進行,特殊情況可採取傳真及電話徵求意見形式進行。
主要職責:
(一) 監督本會會務工作是否在國家政策、法規下進行;
(二)審核年初工作計畫,監督本會的工作是否遵照理事會確定的計畫如期完成,聽取匯報年終工作總結;
(三)監督本會的會費使用是否符合有關規定及本會財務制度,審核較大的會費開支項目預算,每年組織一次稽查並向理事會公布;
(四)監督本會工作人員是否勤奮工作,熱情服務,廉潔奉公;
(五)審查理事會完成的事項,討論本會會員關於會務的提議或其他事項,並向執委(理事)會提出處理建議;
(六)督促執行《章程》情況,針對本會實際,幫助完善有關規章制度。
有關事項:(1)、監事會成員為本會當然常務委員(常務理事),應參加本會執委(理事)會、常務委員(常務理事)會及會長辦公會。(2)、注意收集本會人員對會務開展、會費開支等意見建議,並將處理建議向會長、監事長辦公會議或執委(理事)會通報。

基層商會會長聯席會議:

由各鎮(街、場)商會會長及主要常務副會長和區委統戰部、區工商聯(商會)有關領導組成。一般每年召開兩次。
主要職責:
(1)、聽取各基層商會的工作計畫或會務情況介紹;(2)、交流各基層商會的工作經驗;(3)、探討活躍基層商會的新思路;(4)、協商推薦基層商會的有關人選;(5)、討論並徵求有關重大決策。

常務委員(常務理事)會議:

由常務委員(常務理事)以上會員組成。在執委(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執委(理事)會職權,一般每年召開1-2次。
主要職責:
(1)、聽取增補執委(理事)的情況通報;(2)、選舉擬增補的常務委員(常務理事)及以上職務;(3)、決定通過副秘書長人選;(4)、聽取聘請本會榮譽職務(顧問和名譽會長)的通報;(5)、負責向執委(理事)報告工作;(6)、討論並通過本會有關重大決策。

執委(理事)會議:

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在代表大會閉會期間,負責貫徹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討論決定本會的工作方針、任務,對外代表本會。一般每年召開1-2次,必要時可以增加或延期召開。
主要職責:
(1)討論決定本會的重大事項和議案;(2)聽取和審議執委(理事)會的工作報告;(3)選舉本會執委(理事)會和監事會有關人選;(4)制定和修改本會章程;(五)決定其他有關的重要事項。

駐會辦公會議

為本會執行機構,一般每周一上午召開。必要時可增加或延期。
主要職責:
(1)、貫徹黨委、政府關於促進非公有制經濟發展的方針政策,執行區委、區政府及上級有關部門交辦的事宜,發揮會員及會員中的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的作用,做好參政議政和民主監督工作;
(2)、組織實施會長、監事長辦公會、常務委員(常務理事)會、執委(理事)會和上級有關部門交辦的各項會務活動;
(3)、籌備本會有關會議的會務工作,確保有關會議的順利召開,並做好對內、對外的宣傳工作;
(4)、協調各種關係,履行本會職能,服務會員企業,組織會員服務黨委和政府的中心工作,參與招商引資;
(5)、管理會費及愛心基金等,組織開展光彩公益活動,保證機關和本會會務各項工作的正常運轉;
(6)、負責組織開展對外、對內各項交流活動,代表本會組織接待上級、兄弟單位領導及有關人士,幫助會員企業理順有關難題;
(7)、協調、指導各基層商會開展有關有益活動;
(8)、代表本會按規定處理有關紅白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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