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好群體一譯“利益集團”。因共同的興趣和利益而有聯繫,意識到共同利益, 並對公共政策有一定要求或為達到某一目標而結成的群體。從組織角度可分為四類:(1)非正規的,因成員偶爾參與活動而屬無組織;(2)非社團性的,沒有專門組織,但以共同意識到的種族、語言、宗教、地區、職業利益或者家族和血統為基礎;(3)機構性的,存在於諸如政黨、公司、立法部門、軍隊、政府、教會之中,具有高度分化的角色結構。
(4)社團性的,為表達某些特定集團的利益和目標而專門建立,有專職人員和專門化的內部結構, 有確定利益和要求的程式。第四類在現代社會中最重要,具有公開表示目的、提出要求的合法性。工會、種族性群體及為推進某項政治事業或社會、教育事業而建立的協會等,都屬此列。1967年伊恩納科恩首次較系統、詳細地對之進行分析。1978年杜恩和布里奇蘭德的分析,被認為提供了一套區分現代教育群體的有用工具。在教育社會學中,特別為衝突論學派所重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