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准公告
湖南省高等學校章程核准書 第6號(吉首大學)
吉首大學: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你校黨委會2014年7月2日審議通過並報我廳核准的《吉首大學章程》,經湖南省高等學校章程核准委員會評議,省教育廳審議通過,現予核准。
核准書所附章程為最終文本,自即日起生效,未經法定程式不得修改。你校應當以章程作為依法自主辦學、實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職能的基本準則和依據,按照建設中國特色現代大學制度的要求,完善法人治理結構,健全內部管理體制,依法治校、科學發展。
湖南省教育廳
2014年12月31日
章程內容
序 言
吉首大學是1958年經國務院批准建立的民族地區高校。建校以來,吉首大學立足湖南西部民族地區,凝練了“平民大學”辦學理念,確立了“以人名校,以業報國”校訓,形成了“鳳飛千仞,薪傳八方”精神,艱苦奮鬥,勵精圖治,為邊遠民族地區培養了大量優秀人才,為當地經濟社會發展、人民民眾脫貧致富提供了大量知識文化、科學技術與社會服務,已成為學科門類較齊全、人才培養層次較高、辦學實力較強、特色鮮明的省屬綜合性大學。
面向未來,吉首大學將繼續立足湘西,放眼全國,積極探索邊遠民族地區高等教育的辦學規律與科學途徑,致力於知識扶貧、科技扶貧、教育扶貧、人才扶貧,文化扶貧,創新知識和科學技術,培養具有人文精神、科學素養、創新能力和務實作風的複合型套用性人才,全面建設特色鮮明、優勢突出的教學研究型綜合大學。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理清學校內外關係,規範學校內部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促進依法依規自主辦學,實行民主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規,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學校中文全稱為“吉首大學”,簡稱為“吉大”,英文全稱為JishouUniversity,英文縮寫為JSU,學校分別在吉首市和張家界市建有校區,主校區為吉首校區。
學校住所是湖南省吉首市人民中路120號。
第三條學校是由湖南省人民政府舉辦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學校主管部門為湖南省教育廳。
學校是非營利事業法人單位。
第四條學校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堅持黨委領導、校長負責、教授治學、民主管理。
第五條學校建立法律顧問制度和信息公開制度。
第二章 學校功能
第一節 人才培養
第六條學校根據國家政策、社會需要和自身辦學條件,自主合理確定辦學規模,調整辦學結構,科學設定和調整學科、專業。
第七條學校依法招收學生,對學生實施教育和管理。
第八條學校主要教育形式為全日制學歷教育。學歷教育以本科生教育為主,積極開展研究生教育和留學生教育。
學校依法確定和調整學歷教育修業年限,逐步推行和完善學分制。
第九條學校根據辦學定位及社會需要等,自主確立人才培養目標和要求,組織實施教育教學活動。
第十條學校依法向符合條件的畢業生頒發相應學業證書和學位證書。
學校執行國家學位制度,依法授予學士、碩士、博士學位。
第十一條學校可向為社會發展和人類文明進步做出突出貢獻的傑出人士授予名譽博士學位或其他榮譽稱號。
第二節 科學研究
第十二條學校面向學術前沿和社會需求,積極開展科學研究,促進知識創新和技術創新,致力於解決經濟社會發展中的理論與實踐問題。
第十三條學校支持並組織教師、研究人員和學生開展各類科學研究,鼓勵自由探索和科研創新,形成自身科研特色與優勢,促進良好學術生態與優良學術傳統的形成。
第十四條學校推動科學研究與人才培養、社會服務、文化傳承創新工作緊密結合,提高人才培養質量,增強服務社會能力,整體提升辦學實力。
第十五條學校尊重和保障教師、研究人員和學生在教學、研究和學習方面依法享有的學術自由,營造寬鬆而積極向上的學術環境,建立健全學術評價機制,倡導學術平等,嚴格學術管理。
第十六條學校加強學術道德宣傳與學術誠信教育,反對和懲處學術不端行為。
第三節 社會服務
第十七條學校以人才培養和科學研究成果服務社會,積極為地方和國家經濟社會發展提供人才與智力支持。
第十八條學校樹立主動服務社會意識,構建開放包容、合作共享的社會服務機制,構築社會服務平台,提高對地方和國家經濟社會發展的貢獻度。
第十九條學校利用人才優勢充分發揮智囊團、思想庫作用,為地方和國家經濟社會發展提供決策諮詢服務。
第二十條學校建立健全檔案、資料、信息、設施、設備等資源開放機制,面向社會提供資源共享服務。
第二十一條學校鼓勵師生員工開展社區服務和志願服務。
第四節 文化傳承與創新
第二十二條學校致力於優秀傳統文化的傳承與創新,促進民族優秀文化與世界先進文明交流融匯。
第二十三條學校致力於地方民族優秀傳統文化的發掘、整理、研究和傳播,豐富中華民族文化寶庫,發揮學校文化研究、示範與輻射功能,引領區域文化發展,促進各民族間文化交流與文化繁榮。
第二十四條學校堅持立德樹人,以文化人,推進大學文化和大學精神建設,構建良好文化氛圍,增強辦學活力。
第三章 學校主體
第一節 學 生
第二十五條學生是指被學校依法錄取、取得入學資格的在校受教育者。
第二十六條在籍學生享有下列權利:
(一)公平接受學校教育,平等利用學校公共教育資源,獲得充實專業知識、增強實踐與創新能力的基本條件保障;
(二)參加學校教育教學計畫安排的各項活動;
(三)知曉所修課程的教學計畫,選擇課程與教師;
(四)開展科學研究,發表學術成果,參加學術活動,提出學術建議;
(五)參與學校民主管理,評價學校的教學、管理和服務,提出意見和建議;
(六)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獲得獎學金、貸學金、助學金;
(七)在學業成績、品行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公平獲得各級各類獎勵及各種榮譽稱號,完成學校規定學業後獲得相應的學業證書、學位證書;
(八)參加社會服務、勤工助學,在校內組織、參加學生團體及文娛體育等活動;
(九)對學校給予的處理或者處分有異議,向學校或教育行政部門申訴;對學校、教職工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提出申訴或者依法提起訴訟;
(十)法律、法規、學校規章制度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二十七條在籍學生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法律法規和學校管理制度;
(二)尊敬師長,養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為習慣,具有社會責任感;
(三)努力學習,遵守學術規範,恪守學術道德,完成規定學業;
(四)按規定繳納學費及有關費用,履行獲得助學金及助學貸款的相應義務;
(五)珍惜和維護學校名譽,維護學校利益;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二十八條學校堅持以學生為中心,為學生提供各種形式的服務:
(一)為學生提供學習方法、科學研究、品德修養指導;
(二)為學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職業生涯規劃以及創業、就業指導服務;
(三)對學生課外活動進行指導,鼓勵學生參加社會實踐、志願服務和其他公益活動;
(四)對學生依法進行的社會服務和勤工助學活動給予鼓勵、支持和引導;
(五)關懷遇到特殊困難的學生,為其健康成長提供必要的幫助。
第二十九條學校採取多種形式保障學生的合法權益:
(一)建立健全學生權利保護機制,依法維護學生在校期間人身、財產安全等合法權益;
(二)明確校學生會、研究生會維護學生權益的職責,保障學生會、研究生會在涉及學生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上的參與權與監督權;
(三)學生代表可根據學校規定參加有關會議;
(四)學校設立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學生對學校紀律處分、學籍處理等有異議的,可向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申訴。
第三十條在校預科生根據國家有關預科生管理規定進行管理;在校接受培訓、成人非學歷教育、在職學習等其他類型的無學籍的受教育者,其權利義務由受教育者與學校按照平等自願的原則依法另行約定。
第二節 教職工
第三十一條學校教職工由教師、其他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和工勤人員等組成。
第三十二條學校在編在崗教職工享有下列權利:
(一)依據工作職責和實際貢獻公平合理使用公共資源;
(二)公平獲得職業發展所需的相應條件和機會;
(三)在品德、能力、業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公平獲得各級各類獎勵及各種榮譽稱號;
(四)依法公平享受薪酬、保險及休假等福利待遇;
(五)知悉學校建設發展以及關涉自己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對學校工作進行評議、提出意見和建議;
(六)就職責權利、聘用、晉升、福利待遇、獎懲等事項表達異議和提出申訴;對學校侵犯其人身、財產等合法權益的行為,提出申訴或依法提起訴訟;
(七)法律、法規、學校規章制度與聘用契約約定的其他權利。
第三十三條學校在編的其他教職工的權利根據有關政策和規定另行規定,學校依法依規維護離退休人員合法權益。
第三十四條學校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聘用非事業編人員,並與其簽訂勞動契約,非事業編人員按照勞動契約享受相關權利、履行相關義務。
第三十五條學校教職工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尊重和關愛學生,維護學生合法權益;
(二)履行崗位職責,愛崗敬業,勤奮工作;
(三)遵守學校規章制度;
(四)恪守職業道德和學術規範;
(五)珍惜和維護學校聲譽,維護學校利益;
(六)法律、法規、學校規章制度與聘用契約約定的其他義務。
第三十六條學校對教職工實行下列任職制度:
(一)教師資格認證和職務聘任制度;
(二)專業技術人員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制度;
(三)管理人員聘任制度;
(四)工勤人員聘任制與勞動契約制相結合的制度。
第三十七條學校依法依規自主制定人事管理制度,對教職工定期進行考核,考核結果作為聘任、晉升、校內津貼分配、獎懲的依據。
第三十八條學校逐步提高與學校發展水平相適應的教職工福利待遇,建立和健全教職工權利保護機制,維護教職工合法權益;積極落實離退休人員待遇。
第三十九條學校鼓勵和支持教職工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或建議。
第四十條學校設立教職工申訴委員會。教職工就職責權利、聘用、晉升、福利待遇、獎懲等事項與學校及有關職能部門之間發生爭議,可向教職工申訴委員會提出申訴。
教職工申訴委員會的組成規則、議事程式等另行制定。
第四十一條學校教師應為人師表,教書育人,立德樹人,努力創造科學新知,傳播先進思想,培育德智體美全面發展的高素質人才。
學校尊重和愛護人才,維護學術民主與學術自由,為教師開展教學和科學研究活動、自主進行學術創新、攀登科學高峰及開展社會服務提供必要的條件和保障。
學校規範教師的行為,引領教師為人師表,樹立良好的師德師風。
第四十二條講座教授、兼職教授、客座教授、特聘教授、外籍教師、在站博士後、訪問學者、進修人員等其他教育工作者,在本校從事教學、科研、進修活動期間,享有法律規定及契約約定的權利,履行相應義務。學校為其提供必要的條件和幫助。
第四章 組織與機構
第一節 領導與決策機構
第四十三條學校實行中國共產黨吉首大學委員會(以下簡稱學校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學校黨委是學校的領導核心,統一領導學校工作,支持校長依法獨立負責地行使職權並開展工作,建立健全黨委統一領導、黨政分工合作、協調運行的工作機制。學校黨委實行“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決定”的原則,以集體研究、少數服從多數的形式作出決策。學校黨委的主要職責是:
(1)全面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貫徹執行黨的教育方針,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堅持立德樹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師生員工推動學校科學發展,培養德智體美全面發展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合格建設者和可靠接班人。
(2)討論決定事關學校改革發展穩定及教學、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項和基本管理制度。
(3)堅持黨管幹部原則,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負責幹部的選拔、教育、培養、考核和監督,討論決定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及其負責人的人選,依照有關程式推薦校級領導幹部和後備幹部人選。做好老幹部工作。
(4)堅持黨管人才原則,討論決定學校人才工作規劃和重大人才政策,創新人才工作體制機制,最佳化人才成長環境,統籌推進學校各類人才隊伍建設。
(5)領導學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堅持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武裝師生員工頭腦,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牢牢掌握學校意識形態工作的領導權、管理權、話語權。維護學校安全穩定,促進和諧校園建設。
(6)加強大學文化建設,發揮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風學風教風。
(7)加強對學校院(系)等基層黨組織的領導,做好發展黨員和黨員教育、管理、服務工作,發展黨內基層民主,充分發揮基層黨組織的戰鬥堡壘作用和黨員的先鋒模範作用。加強學校黨委自身建設。
(8)領導學校黨的紀律檢查工作,落實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推進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建設。
(9)領導學校工會、共青團、學生會等民眾組織和教職工代表大會。做好統一戰線工作。
(10)討論決定其他事關師生員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項。
學校黨委會由黨委書記召集並主持。會議議題由學校領導班子成員提出,黨委書記確定。會議必須有半數以上黨委委員到會方能召開;討論決定幹部任免等重要事項時,應有三分之二以上黨委委員到會方能召開。表決事項時,以超過應到會黨委委員人數的半數同意為通過。不是黨委委員的行政領導班子成員可列席會議。
第四十四條校長是學校法定代表人和行政負責人,在學校黨委領導下,貫徹黨的教育方針,組織實施學校黨委有關決議,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規定的各項職權,全面負責教學、科研、行政管理工作。副校長協助校長行使職權。
校長的主要職責是:
(1)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發展規劃、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規章制度、重大教學科研改革措施、重要辦學資源配置方案。組織制定和實施具體規章制度、年度工作計畫。
(2)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方案。按照國家法律和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有關規定,推薦副校長人選,任免內部組織機構的負責人。
(3)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人才發展規劃、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計畫。負責教師隊伍建設,依據有關規定聘任與解聘教師以及內部其他工作人員。
(4)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重大基本建設、年度經費預算等方案。加強財務管理和審計監督,管理和保護學校資產。
(5)組織開展教學活動和科學研究,創新人才培養機制,提高人才培養質量,推進文化傳承創新,服務國家和地方經濟社會發展,把學校辦出特色、爭創一流。
(6)組織開展思想品德教育,負責學生學籍管理並實施獎勵或處分,開展招生和就業工作。
(7)做好學校安全穩定和後勤保障工作。
(8)組織開展學校對外交流與合作,依法代表學校與各級政府、社會各界和境外機構等簽署合作協定,接受社會捐贈。
(9)向黨委報告重大決議執行情況,向教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工作,組織處理教職工代表大會、學生代表大會、研究生代表大會、工會會員代表大會和團員代表大會有關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學校各級黨組織、民主黨派基層組織、民眾組織和學術組織開展工作。
(10)履行法律法規和學校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校長通過校務會和校長辦公會議行使職權。
校務會議是學校行政議事決策機構,會議由校長召集並主持。會議議題由學校行政領導班子成員提出,校長確定。會議必須有半數以上成員到會方能召開。校長應在廣泛聽取與會人員意見基礎上,對討論研究的事項作出決定。
第二節 學術管理機構
第四十五條學校設定學術委員會,充分發揮其在學科建設、學術評價、學術發展和學風建設等方面的重要作用,積極探索教授治學的有效途徑。學術委員會是校內最高學術機構,統籌行使學術事務的決策、審議、評定和諮詢等職權。學術委員會設立學位評定委員會、教學委員會、學術評價與發展委員會、學術道德委員會等專門委員會,具體承擔相關職責和學術事務。
學術委員會、學位評定委員會章程及專門委員會具體工作規程另行制定。
第四十六條學術委員會依章程履行職能,統籌行使下列職權:
(一)審議學科、專業及教師隊伍建設規劃,科學研究規劃,學術交流合作規劃;
(二)審議教學科研成果的評價標準、學位授予標準、教師職務評聘的學術標準;
(三)審議學校其他學術組織的設定方案和議事規則;
(四)評價學校引進人才、相關聘任或推薦人選的學術水平,評定或授權評定科研基金、科研項目以及教學科研成果和獎項;
(五)調查認定學術不端行為,裁決學術糾紛,對違反學術道德規範的行為提出處理意見或建議;
(六)指導全校學術活動,推動學術交流,活躍學術氛圍,弘揚科學精神;
(七)對與學術事務相關的全局性、重大發展規劃和發展戰略,以及國內外重大項目合作提出諮詢意見;
(八)其他應當由學術委員會決策、審議、評定或諮詢的事項。
第三節 內部工作機構
第四十七條學校按照規範合理、精簡高效、權責明晰的原則設定內部工作機構。
第四十八條學校黨委根據工作需要設立內部工作機構、總(直屬)支部委員會;各工作機構、總(直屬)支部委員會依照設定原則履行其相應職責。
第四十九條學校根據工作需要,可設定、變更或者撤銷學校內部行政工作機構,並可根據實際情況合理調整各工作機構職能。各工作機構根據學校授權,履行管理和服務職責,構建精細化管理模式,為全校師生員工提供優質服務。
第五十條學校根據辦學活動需要設定圖書館、檔案館、博物館、運動健身中心、網路中心等服務機構,為教學科研提供公共服務保障,保障教學、科學研究、行政管理等各項工作的開展。
第五十一條學校根據工作需要設定專門委員會以及領導小組等機構,利用多方資源為學生與教職工提供服務保障。
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附屬單位,依據法律和學校規定實行相對獨立的運營與管理。
學校依法與外界締結協定,聯合設立組織機構,開展合作辦學、合作研究與技術開發、社會服務等活動。
第四節 監督與民主管理
第五十二條中國共產黨吉首大學紀律檢查委員會是學校的黨內監督機構,在學校黨委和上級紀委的領導下,檢查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決議及學校重大決策的執行情況,負責組織協調學校的反腐倡廉建設工作,監督黨員幹部,查處黨員幹部的違紀行為,保障和促進學校各項事業健康科學發展。
第五十三條監察室是學校的行政監督機構,在校長領導下,依據法律、法規和學校規定開展廉政監察、執法監察和效能監察。
第五十四條學校設立審計機構,在校長領導下,依法獨立行使審計監督權,對學校及所屬單位的業務活動、內部控制進行審計,對各內部機構負責人經濟責任進行審計。
第五十五條吉首大學教職工代表大會是全校教職工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的基本形式,依其章程行使權利。其職權主要包括:
(一)聽取學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訂情況報告,提出修改意見和建議;
(二)聽取學校發展規劃、教職工隊伍建設、教育教學改革、校園建設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問題解決方案的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三)聽取校長工作報告、工會工作報告、財務工作報告、學術委員會年度報告等,以及其他專項工作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四)討論通過學校提出的與教職工利益直接相關的福利、校內分配實施方案以及相應的教職工聘任、考核、獎懲辦法;
(五)審議學校上一屆(次)教職工代表大會提案的辦理情況報告;
(六)按照有關工作規定和安排評議學校領導幹部;
(七)通過多種方式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監督學校章程、規章制度和決策的落實,提出整改意見和建議;
(八)討論學校的規章制度以及學校與學校工會需要商定的其他事項。
教職工代表大會的意見和建議,以會議決議的方式做出。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日常工作機構設在校工會,負責大會閉會期間的日常工作,督促會議決議和大會提案的落實。
學校實行校院兩級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學院二級教職工代表大會在校教職工代表大會指導下,參照校教職工代表大會職權,參與本單位民主管理和監督。
第五十六條學生(研究生)代表大會、團代會是學生、團員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的重要組織形式,按照各自章程行使職權、履行職責。
第五十七條校內各民主黨派、無黨派人士依據法律和各自章程開展活動,參與學校民主管理。
第五十八條學校工會、團委、學生會、研究生會等民眾組織,在學校黨委的領導下,依照其章程開展活動,依法履行各自的職責,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
第五章 學院和研究院所
第五十九條學校根據需要設立學院和研究院所。學院和研究院所作為學科建設、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的具體組織實施單位,在學校授權範圍內實行自主管理。一般實行院所合一,特殊情況可獨立設定研究院所。
第六十條學院(研究院所)根據學校的規劃、規定或授權,制訂本單位發展規劃,制訂並組織實施學科專業建設、師資隊伍建設及人才培養方案;組織開展科學研究和其他學術活動;制定內部工作規則和辦法,提議人員的聘任,對人員進行管理;負責學生的教育與管理、就學生的獎懲提出意見;管理和使用學校核撥的辦學經費和資產;行使學校賦予的其他職權。
第六十一條學院黨總支(或學院黨委)負責學院黨建和思想政治工作,保證黨和國家的各項方針、政策和學校的決定在本學院的貫徹執行,通過黨政聯席會議討論和決定學院重要事項,支持院長依法履行職責。
第六十二條院長是學院行政主要負責人,全面負責學院的學科建設、教學科研、隊伍建設、行政管理、對外交流與合作等日常工作。
院長每年定期向本學院全體教職工或教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第六十三條學院黨政聯席會是學院的決策機構。黨政聯席會議參加人員包括學院黨總支書記(或學院黨委書記)、黨總支副書記(或學院黨委副書記)、院長、副院長、辦公室主任。學院黨政聯席會議實行民主集中制,堅持集體決策、分工負責。涉及學科建設、教學、科研、社會服務和學術交流合作等事項由院長召集並主持會議;涉及幹部、獎懲、思想政治工作和學生管理等事項由學院黨總支書記(或學院黨委書記)召集並主持會議。
第六十四條學院設立學術委員會,獨立行使學術權力,保障學術民主和學術自由。學院學術委員會委員實行任期制,每屆任期四年,連任不超過兩屆。
學院學術委員會接受學校學術委員會管理與指導。
第六十五條獨立建制的研究院所和重點實驗室等,根據有關規定和學校授權設立相應的管理及學術機構;承擔相應的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等任務。
第六章 投入與保障
第一節經費來源
第六十六條學校的經費來源以政府財政撥款為主、其他多種渠道籌措經費為輔。主要包括財政補助收入、教育事業收入、科研事業收入、上級補助收入、經營收入、社會捐贈等。學校依法依規收取學費和其他費用。學校可按照政府主管部門的規定和相關契約約定,通過教育服務、科技成果轉化、產業分紅等渠道獲取事業收入。
第六十七條學校積極拓展辦學經費來源渠道,籌措事業發展資金;鼓勵和支持校內各單位面向社會籌措辦學經費,獲取社會支持。
第二節財務管理
第六十八條學校實行“統一領導、集中核算、分級管理”的財務管理體制。
第六十九條學校建立健全財務制度,規範學校經濟秩序,構建財務監督體系,強化財務運行管理,防範財務風險,保證資金運行安全。
第七十條學校堅持量入為出、收支平衡的總原則,建立預算管理體系,科學合理編制預算並嚴格執行。
第七十一條學校堅持勤儉辦學,建設節約型校園,努力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第七十二條財政撥款、辦學收入、重大財務支出、社會捐贈等財務信息,學校按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予以公開,接受有關部門和社會各界的監督。
第三節資產管理
第七十三條學校資產包括流動資產、固定資產、在建工程、無形資產和對外投資等。學校資產屬國有資產,學校享有法人財產權,依法依規進行自主管理和使用。
第七十四條學校依法依規進行資產管理。學校建立健全資產管理制度,實行“統一領導,歸口管理,綜合監管,分級負責”的管理體制,其內容主要包括國有資產的配置使用管理、處置管理、收益管理、產權登記及糾紛調處、監督管理和統計報告制度等。
第七十五條學校經營性資產由學校依法經營管理,提高資產經營效率,確保資產的保值增值。
第七十六條學校遵守國家文物保護的有關法律的規定,保護校園文物。
第四節 基金會管理
第七十七條學校依法成立教育基金會。
(一)教育基金會依照法律及其章程的規定從事相關活動,加強與校友及社會各界的聯繫,爭取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社會各界人士的捐贈,廣泛籌措教育資金,促進學校教育事業的發展;
(二)教育基金會尊重捐贈方對捐贈資產的使用意願,按照收支平衡、專款專用,支出不超出基金規模的原則進行管理,並接受稅務、財務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財務監督。
第七十八條教育基金會依法對學校各種募集捐贈基金進行統一管理。
第五節保障體系
第七十九條學校建立科學、規範的後勤保障體系。
第八十條加強體育場(館)、教職工活動中心、學生活動中心等公共服務體系建設和維護。
第八十一條學校健全安全保障體系及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機制,制定校園安全管理制度,完善安全工作防控體系,加強校園綜合治理,開展安全教育培訓;完善應急管理體系,建立重大事項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機制和應急工作機制,提高應急處置能力。
第七章 學校與舉辦者
第八十二條學校的辦學活動接受舉辦者的領導與監督,舉辦者支持學校依照法律法規自主辦學。
第八十三條舉辦者對學校享有以下主要權利:
(一)依法對學校進行管理、監督、考核;
(二)任免學校校級領導幹部或規定產生辦法;
(三)決定學校的分立、合併及終止;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權利。
第八十四條舉辦者對學校承擔以下主要義務:
(一)保障學校依法行使辦學自主權,
(二)保證學校穩定的辦學經費來源,保障學校辦學條件得到持續改善,
(三)依法保護學校的法人財產權不受侵犯,保護學校教職工和學生的人身財產安全,維護學校良好的辦學外部環境,保證學校全面實現基本職能;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八章 學校與外部關係
第一節外部監督與社會合作
第八十五條學校依法實行信息公開制度,及時向社會發布辦學信息,接受舉辦者、主管部門和社會公眾的監督與評價。
第八十六條學校根據發展需要,可成立理事會。理事會是在湖南省人民政府領導下對學校建設和發展提供諮詢、指導和支持的社團組織。其主要職責是:
(一)參與審議學校辦學定位、戰略規劃、重大決策等重要事項;
(二)對學校辦學質量進行監督評議;
(三)推動社會合作,爭取辦學資源,支持學校發展。
理事會的章程另行制定。
第八十七條學校根據需要可以就中長期發展規劃、對外合作辦學、爭取社會資源等重大事項諮詢校外專業人士或社會中介組織的意見。
第八十八條學校與社會各界開展廣泛合作,提供社會服務,爭取社會支持。
第八十九條學校通過中外合作辦學、留學生教育、國際科技文化交流等,多渠道開展國際教育與科技文化合作,推進學校國際化發展。
第二節校友與校友會
第九十條校友是指曾在學校接受學歷教育、非學歷教育以及曾在學校工作過或曾被學校授予名譽教授、名譽博士或被學校聘為客座教授、兼職教授的人士。
第九十一條校友會是由學校和校友發起設立、經民政部門登記註冊、具有法人資格的非營利性組織。校友會依法依規及其章程開展活動。校友可依具體情況成立具有地域、行業、屆別等特點的分支校友組織。
第九十二條學校鼓勵校友積極參與學校的各項建設事業,學校通過校友會以多種方式聯繫和服務校友,支持校友的事業發展。
第九章 學校標識
第九十三條學校校徽是雙圓套圓形徽標,中間為展翅飛翔鳳凰圖案,代表學校精神,下方有“1958”字樣,代表學校建校時間;外環上端為“吉首大學”中文標識,費孝通書寫,下端為“吉首大學”英文大寫。
學校徽章為教職工和學生佩戴的題有校名的長方形證章。
第九十四條學校校旗為天藍色長方形旗幟,中央印有費孝通題寫的校名,左上角配以學校校徽。
第九十五條學校校歌是《吉首大學校歌》,胡炳章作詞,王立平作曲。
第九十六條學校確定9月12日為校慶日。
第十章 章程實施
第九十七條本章程頒布施行後,學校通過多種途徑對章程內容向校內外進行宣傳教育,確保章程執行。
第九十八條成立大學章程秘書處,秘書處設在發展規劃與學科建設處,根據章程的規定,對學校的管理制度以及規範性檔案進行全面清理與修改,並根據實際情況制定章程的實施細則,按規定的程式實施。
第九十九條教職工代表大會常設機構為章程校內執行監督機構,監督章程執行情況,受理對違反章程的管理行為、辦學活動等的舉報和投訴,並按管理許可權及時進行處理。監督機構工作規程另行制定。
第一百條學校接受舉辦者、主管部門、其他有關機關以及教師、學生、社會公眾依據章程實施的監督。
第十一章 附則
第一百零一條章程草案提交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討論、經校務會討論通過後,由學校黨委會討論審定。章程草案經討論審定後形成章程核准稿和說明,由校長簽發,上報湖南省教育廳申請核准。經湖南省教育廳核准後並備案,學校予以發布。
第一百零二條本章程生效後,學校原有規章制度與本章程規定不一致的,以本章程為準。
第一百零三條學校根據發展情況,適時修訂本章程。
章程的修訂由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五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議,經校務會審議,學校黨委同意後進行;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由校務會提議修改,經學校黨委同意後進行。
章程修訂案的審核程式依據第一○一條的規定執行。
第一百零四條本章程由學校黨委會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