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扶貧幫困、助學成才,湖南吉首陳氏酒業投資開發有限公司決定出資設立“吉首大學光彩助學金”,每年用基金的收益作為吉首大學光彩助學金,資助貧困學生。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吉首大學光彩助學金
- 外文名:Glory grant of Jishou University
- 資金方:吉首陳氏酒業投資開發有限公司
- 目的:扶貧幫困、助學成才
- 理論依據:《吉首大學扶貧助學金章程》
- 主管方:吉首大學光彩資助基金會
加強助學金的管理,根據《吉首大學扶貧助學金章程》的基本要求,特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 管理機構
由湖南省吉首陳氏灑業投資開發有限公司和吉首大學聯合成立光彩助學金基金理事會,負責“吉首大學光彩助學我金”的資助管理。
第二條 資助對象
吉首大學在校的全日制本、專科和預科學生中貧困者。
第三條 資助條件
1、1、家庭經濟困難,既無穩定收入來源,又無親朋幫助,無法繼續其學業者;
2、2、受資助者必須是熱愛祖國,熱愛吉首大學,學習成績優良,生活艱苦樸素,不吸菸,不酗酒,不搞奢侈性消費的貧困學生;必須立志走向社會後,效仿陳氏酒業公司,一心向著扶貧濟困,在力所能及的情況下,以多種形式救助吉首大學的貧困生。
以上條件為必要條件,缺一不可。
第四條 資助數額
每年年底由陳氏酒業公司按基金的10%左右的投資效益確定資助的金額和資助的人數。
第五條 資助等級
1、1、特別資助:特困、特優生實行特別資助,資助全部學費和部分生活費。
2、2、一等資助:資助大部分學費。
3、3、二等資助:資助部分學費。
4、4、其它資助:按具體情況由基金會理事會確定。
第六條 資助期限
光彩助學金每年評選一次,享受資助的學生在校期間原則上不超過兩次。
每位受資助的學生的受資助數額一次審定,用於減免學費或分期領用作為生活費。
第七條 資助的申請
凡需資助的貧困生必須自己提出申請,具體程式中:
1、1、申請者提出申請,說明要求資助的原因、等級。
2、2、申請者必須出具村、鄉(街道辦事處)兩級證明,同申請報告一起交所在系。
3、3、填寫《吉首大學光彩助學金申請表》。
第八條 資助的審定
1、1、申請者向所在系提出申請,提供村、鄉(街道理辦事處)兩級證明,填寫《吉首大學光彩助學金申請表》。
2、2、班委會推薦,各系在規定名額內進行初審,並在全系範圍內張榜公布,然後報學生處審查。
3、3、學生處將各院系所報人員材料匯總,逐個審查,綜合平衡,初步確定受資助學生名單,報基金理事會審定,並在校內公布。
第九條 資助跟蹤建立
建立受資助學生專項檔案,跟蹤受資助學生走向社會後的工作、生活、繼續支持他們的事業,鼓勵他們效仿陳氏酒業公司的愛心和善舉,把他們培養成德才兼備的高級人才。
第十條 資助的中止
受資助學生在接受資助後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即中止資助:
1、1、違反校紀校規,受到警告處分者。
2、2、學習不認真,必修課在一年內有一門課程補考者。
3、3、接受資助後,有吸菸、酗酒和其他奢侈消費行為者。
被中止資助的學生,在一年內已改正了以上缺點,家庭經濟確實有困難的,可申請恢復資助,審定程式同第八條。
第十一條 資助的終止
受資助學生在接受資助後,凡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即終止資助。
1、1、違反黨紀國法。
2、2、違反校紀校規,受到嚴重警告以上處分者。
3、3、學習不認真,必修課在一年內有兩門以上(含兩門)課程考試不及格者。
4、4、沒有如實反映情況,誇大困難者。
5、5、在受資助期限內死亡者。
受資助學生被終止資助後,即不再具備申請資助的資格。
第十二條 基金會理事會下設辦公室,辦公室由學生處、財務處共同安排兼職人員組成,辦事地點設在學生處,負責基金會日常工作。
第十三條 基金會理事,辦公室人員一律實行義務服務。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吉首大學光彩資助基金會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