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於1963年作出的“吉迪恩訴溫賴特案”(Gideon v. Wainwright)判決為眾多美國人所孰知。它是沃倫法院提高美國刑事司法體系標準的系列標誌性判例之一,引起了人們對刑事案件被告人訴訟權利的廣泛關注。
1961年,一個名為克拉倫斯·厄爾·吉迪恩的貧窮白人男子因涉嫌闖入位於佛羅里達巴拿馬城的一家檯球廳行竊而被捕,隨後被佛羅里達州依州法以重罪起訴。
由於無法支付聘請律師的費用,他要求法庭免費為他提供一位律師,但是遭到了法官的拒絕——根據佛羅里達州刑事訴訟法,吉迪恩沒有資格要求法院提供律師,吉迪恩只好自我辯護。然而,未受過正規法律教育和訓練的吉迪恩未能說服陪審團,他被判定有罪並被主審法官判處五年監禁。
服刑期間,吉迪恩向佛羅里達州最高法院申請人身保護令狀,認為他的訴訟權利未能得到佛羅里達州的尊重,但州最高法院拒絕提供救濟。吉迪恩利用獄中的圖書館刻苦學習法律,在反覆閱讀憲法第六條修正案的相關法律和案例後,直接向聯邦最高法院提起申訴,聲稱自己因貧困而被州法院無理剝奪了請律師辯護的訴訟權利。
1963年3月18日,最高法院九位大法官作出一致判決,根據第六修正案和第十四修正案中的正當程式條款,州有憲法性義務為無力聘請律師的重罪被告人提供律師幫助。由此,獲得律師幫助權作為公平審判的最基本元素之一,也成為各州必須尊重的權利。最高法院曾判定,根據特定的事實而拒絕為貧窮的被告人指定律師並不一定導致違反正當程式;然而,政府僱傭律師進行訴訟,以及有錢僱傭律師進行辯護的被告人,卻最有力地表明了一個重要的觀念——刑事法庭中的律師是必需品,而非奢侈品。
最終,佛羅里達最高法院的判決被撤銷,案件發回重審。
吉迪恩案作為美國司法歷史上的里程碑式案件廣受關注,吉迪恩這個名字也和獲得律師幫助權、和公平審判緊緊聯繫在了一起。該案確立了各級法院應免費為被控犯刑事重罪的窮苦被告人委派辯護律師的先例,從而使第六條修正案規定的得到律師協助之權適用於所有各州及聯邦法院的重罪案。
公平是刑事司法審判的理想追求和價值目標之一。公平審判要求被告人得到公平待遇,然而公訴方負責行使具有國家強制力保障的起訴權,相對而言被告方居於弱勢地位。於是,獲得律師幫助權就成了矯正公訴方與被告方之間固有不平等地位的重要武器。如今,包括中國在內的許多國家的刑事訴訟法中都在不同程度上賦予了特定被告人要求法院為其指定辯護律師的權利,確立獲得律師幫助權不僅豐富了正當程式的內涵,也是構建法治社會所不可忽略的重要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