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防震減災示範社區管理辦法
(吉震發[2013]128號)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推動我省防震減災示範社區創建工作,規範防震減災示範社區管理,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防震減災示範社區是指在開展防震減災宣傳教育、抗震設防、地震應急準備以及地震群測群防等方面工作較突出的社區或一定規模的小區。
第三條 吉林省地震局負責省級防震減災示範社區創建工作的指導和管理。各市(州)地震局負責轄區內市(州)級防震減災示範社區創建工作的指導和管理。
第二章 申報資格與條件
第四條 凡經縣(區)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設立的社區,具備開展防震減災示範社區創建條件的,均可申報省級防震減災示範社區。
第五條 申報省級防震減災示範社區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成立防震減災工作領導小組,小組成員能做到分工協作;
(二)有防震減災工作經費和相應的條件保障;
(三)社區內建(構)築物的抗震性能達到規定的抗震設防要求,基本消除地震安全隱患;
(四)建立防震減災宣傳教育隊伍,經常開展防震減災宣傳教育活動。80%以上的社區居民掌握防震避震、自救互救技能,了解防震減災知識;
(五)有開展防震減災宣傳教育活動場所,配備了宣傳教育聲像設備,編制了宣傳展板、掛圖、手冊等宣傳資料;建有社區科普宣傳欄、科普畫廊或科普宣傳廣場等宣傳設施;
(六)社區備有地震應急所需的急救用品和藥品,家庭備有備震包或應急物品;
(七)制定了社區地震應急預案,並組織居民開展經常性的地震應急演練;
(八)在社區的學校、體育場館、廣場、公園、綠地等場所建有地震應急避難場所;
(九)小區內應有地震應急疏散通道,並設定指引標誌等相關設施。
第六條 申報市(州)級防震減災示範社區的條件可參照本辦法或按照本市(州)防震減災示範社區相關要求執行。
第三章 申報程式與認定辦法
第七條 申報省級防震減災示範社區應當提供以下材料:
(一)省級防震減災示範社區認定申報表(見附屬檔案)一式兩份;
(二)防震減災示範社區創建工作總結;
(三)防震減災示範社區創建工作實施方案、防震減災示範社區創建相關檔案、相關圖片、視頻等證明材料。
第八條 省地震局組織開展省級防震減災示範社區認定工作。各市(州)地震局負責轄區內省級防震減災示範社區申報材料的初步審查和申報工作;負責組織開展轄區內市(州)級防震減災示範社區的認定工作。
第九條 省地震局對申報省級防震減災示範社區的材料進行審查,確定認定意見,根據需要對申報社區進行實地考察。
第十條 省地震局對獲得認定的社區進行命名,頒發示範標誌牌匾。
第四章 監督檢查
第十一條 省地震局不定期對防震減災示範社區的防震減災工作檢查,原則上每兩年檢查一次。
第十二條 對達不到省級防震減災示範社區要求的,責令限期整改;通過整改仍然達不到要求的,取消資格。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三條 本辦法由吉林省地震局震害防禦處(市縣工作處)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