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糧食和物資儲備局

吉林省糧食和物資儲備局

吉林省糧食和物資儲備局是吉林省機構改革後新組建的部門,屬吉林省人民政府直屬機構。

根據《吉林省機構改革方案》,將省糧食局的職責,以及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省民政廳、省商務廳、省能源局等部門的組織實施重要物資和應急儲備物資收儲、輪換和日常管理職責等整合,組建省糧食和物資儲備局,作為省政府直屬機構。

不再保留省糧食局。

2018年10月18日上午,省糧食和物資儲備局正式掛牌。副省長李悅出席揭牌儀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吉林省糧食和物資儲備局
  • 外文名:Jilin grain and materials Reserve Bureau
  • 成立時間:2018年10月18日
  • 辦公地址:長春市西民主大街725號 
  • 領導機構:吉林省人民政府
直屬單位,主要職責,內設機構,現任領導,所獲榮譽,

直屬單位

(一)吉林省糧食和物資儲備局機關服務中心(吉林省糧食和物資儲備局機關幼稚園)
負責保障機關辦公和職工生活提供各項勞務和技術服務。
(二)吉林省糧油信息中心
負責收集、整理、分析、預測、發布及提供中外糧油信息;負責省局計算機區域網路和公眾信息網的管理、維護、開發和各級網路管理人員的培訓工作。
(三)吉林省軍糧供應管理中心
根據國家糧食局、財政部下達的年度計畫,與省財政廳聯合向市州糧食局下達年度軍糧供應計畫;負責軍供糧源的協調安排,統一籌措;保質保量完成省內駐軍的軍糧供應任務;實施對基層軍供人員培訓,指導基層開展優質服務活動。
(四)吉林省鹽務管理局
負責全省鹽業行政管理;依法制止和糾正鹽業違法行為,受理鹽業行政複議;對全省碘鹽加工、市場供應等情況進行監督管理;建立儲備鹽管理制度,管理省級食鹽儲備業務;承擔全省鹽業行政許可審批工作。
(五)吉林省鹽業集團有限公司
負責執行全省食鹽購進計畫,承擔全省商品鹽的經營和食鹽儲備承儲任務,並對以上環節進行質量檢測及監督管理,有效保障居民食用鹽和各類商品鹽的供應。
(六)長春國家糧食交易中心
負責擔負全省三級糧食批發市場網路的組織、協調、指導和服務;規範糧食交易行為,進一步加快糧食市場體系建設;貫徹執行國家及省政府有關全省議價糧油巨觀調控的法令及政策。
(七)吉林省糧油科學研究設計院
負責全省糧食行業技術開發、服務、轉讓、諮詢、糧食工程總承包、糧食行業的工程設計、糧食工程監理等。
(八)吉林省糧油衛生檢驗監測站(吉林省糧食和物資儲備局標準質量管理辦公室)
負責全省糧食系統糧油品質、衛生質量管理、標準化、計量、環境保護、食品衛生、糧油檢驗員管理;負責中央、地方儲備糧、軍供糧油、吉糧集團經營糧油的質量管理和監督。
(九)吉林省糧食經濟研究所
負責開展糧食經濟理論研究、政策研究、管理研究、市場研究,廣泛收集國內外糧油市場信息;承辦《吉林糧食》期刊,宣傳國家和省里有關糧食工作方針政策和辦法,交流糧食工作經驗。
(十)吉林省糧食和物資儲備局離退休幹部服務中心
貫徹落實黨對老幹部工作的方針政策;承擔局機關和事業單位離退休幹部管理服務工作;負責組織離退休幹部醫療用車、身體檢查、走訪慰問等工作;開展有計畫、有組織、有益於身心健康的學習教育及文體娛樂活動。
(十一)吉林省儲備糧管理(收儲)有限公司
職能:落實糧食省長負責制,以管理為主,經營為輔,確保省級儲備糧數量真實、質量良好、儲存安全,調得動、用得上,為保護農民利益、維護糧食市場穩定和政府巨觀調控服務;同時,逐步拓寬經營領域,不斷增強公司的實力,改善倉儲條件,提高管理水平,促進國有資產保值增值。 
(十二)吉林省物資儲備管理中心
負責儲備物資收儲、輪換和日常管理的服務性、事務性工作。

主要職責

(一)起草全省糧食流通和物資儲備管理有關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研究提出全省糧食流通和物資儲備體制改革方案並組織實施。
(二)貫徹落實國家戰略物資儲備規劃,提出省級戰略物資儲備規劃、品種目錄的建議。組織實施國家、省戰略和應急儲備物資的收儲、輪換和日常管理,落實有關動用計畫和指令。
(三)管理全省糧食、棉花、食糖和食鹽等儲備。監測糧食和儲備物資供求變化並預測預警。組織落實全省軍糧供應服務保障工作。承擔全省糧食流通巨觀調控具體工作,承擔糧食安全省長責任制考核日常工作。
吉林省糧食和物資儲備局
吉林省糧食和物資儲備局
(四)組織實施糧食和物資儲備倉儲管理有關技術標準和規範,擬訂有關地方標準。
(五)根據國家和省儲備總體發展規劃,統一負責儲備基礎設施建設和管理。擬訂全省儲備基礎設施、糧食流通設施建設規劃並組織實施。管理有關儲備基礎設施和糧食流通設施投資項目。
(六)負責對管理的政府儲備、企業儲備以及儲備政策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負責糧食流通監督檢查,負責糧食收購、儲存、運輸等環節糧食質量安全和原糧衛生的監督管理,組織實施糧食庫存檢查工作。
(七)負責全省糧食流通行業管理,制定行業發展規劃政策,擬訂糧食流通和物資儲備有關地方標準、糧食質量標準,制定有關技術規範並監督執行。推動“吉林大米”品牌建設,發展糧食產業經濟。開展產銷協作和對口合作。負責糧食和物資儲備的對外合作與交流。
(八)承擔主管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指導督促企事業單位加強安全管理。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開展監管執法工作。
(九)負責全省鹽業行政管理工作。
(十)完成省委、省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等機關日常工作,承擔文字綜合、信息、安全、保密、信訪、政務公開工作。承擔新聞宣傳工作。
(二)人事處。負責機關及直屬單位的人事、機構編制和勞動工資管理等工作。指導行業人才隊伍建設和教育培訓工作。牽頭組織機關公務員績效管理考評工作。負責機關離退休幹部服務管理工作,指導直屬單位的離退休幹部工作。
(三)政策法規處(行政審批辦公室)。組織研究糧食和物資儲備的重大問題。承擔糧食流通和物資儲備體制改革工作。宣傳貫徹國家糧食流通和物資儲備的法律法規。組織起草有關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承擔行政複議、行政應訴、建議提案辦理工作。負責糧食流通和物資儲備、鹽業等有關行政審批事項的管理工作。承擔規範性檔案合法性審查工作。負責糧食和物資儲備的對外合作與交流,承擔機關和直屬單位的外事工作。
(四)執法督查處。擬訂全省糧食流通和物資儲備監督檢查制度、辦法並組織實施。監督檢查糧食和物資儲備數量、質量,以及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等制度和政策執行情況。建立健全儲備責任追究機制,依法組織對重大案件查處和督查督辦。組織指導糧食購銷活動的監督檢查。承擔全省糧食安全省長責任制考核日常工作。
(五)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處。承擔所屬糧食和物資儲備單位安全生產的監管,指導糧食流通、加工行業安全生產工作監督管理,指導行業落實安全生產責任。擬訂並監督實施糧食和物資儲備安全生產政策和應急預案。依法組織或參加有關安全生產事故調查工作。
(六)糧食儲備處。協調落實國家最低收購價等糧食購銷政策。擬訂糧食收購市場準入標準。研究提出省級儲備糧收購銷售計畫,管理輪換計畫。提出動用省級儲備糧建議並督促實施。承擔糧食監測預警工作。牽頭承擔全省糧食流通統計工作。
(七)財務審計處。擬訂有關財務管理、資產管理、審計監督等制度、辦法並組織實施。編制部門預決算,負責管理相關資金,負責所屬單位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指導監督全省糧食和物資儲備行業貫徹實施會計制度和財政、金融、稅收政策,規範財務管理。監測糧食行業經濟運行。協助有關部門管理政策性資金。指導監督直屬單位財務工作,承擔內部審計工作。
(八)倉儲管理處(基建項目管理辦公室)。編制全省糧食流通和物資儲備基礎設施建設規劃,提出財政性資金投資方向、規模以及安排的建議。按照規定許可權組織有關項目的資金申請、項目審核並指導實施,組織實施倉儲物流設施建設、維修改造及信息化建設。承擔糧食倉儲管理和安全儲糧指導檢查。組織先進儲藏技術推廣套用。指導農戶安全儲糧。負責倉儲設施基建投資統計。
(九)大米產業處(品牌建設辦公室)。負責制定、實施“吉林大米”品牌建設中長期發展規劃。負責“吉林大米”及“雜糧雜豆”品牌建設。負責“吉林大米”產業體系、質量體系、行銷體系建設。負責聯繫“吉林大米”產業聯盟企業。
(十)產業發展處。指導和推動糧食產業化及糧食科技進步工作。負責糧油加工業行業管理及相關統計。加快推進糧食產業轉型升級發展,積極實施糧食優質工程。負責糧食企業技術交流與合作。承擔糧食行業科技管理、科技創新體系建設和新技術推廣工作。組織擬訂有關標準、糧食質量標準,制定有關技術規範並監督執行。
(十一)市場流通處。擬訂全省糧食市場體系建設規劃並組織實施。保障全省糧油市場供應,指導糧油批發市場及糧油供應網路建設,監測分析大中城市成品糧油運行情況。負責組織開展糧食產銷協作和對口合作。
(十二)物資儲備處。擬訂戰略物資儲備政策、規章制度並組織實施。研究提出省級儲備棉糖收購、銷售計畫並組織實施,管理輪換計畫。研究提出戰略物資儲備規劃、計畫和體系建設的建議。組織戰略物資(含能源)儲備的收儲、輪換,落實物資儲備動用指令。承擔相關儲備統計工作。
(十三)鹽務處。負責全省鹽業行政管理,落實食鹽專營法規。依法制止和糾正鹽業違法行為。對全省食鹽生產加工、市場供應等進行監督指導。制定儲備鹽管理制度並監督實施。
(十四)機關黨委。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現任領導

黨組書記、局長:馮喜亮
黨組成員、副局長 :孫浩明
黨組成員、駐局紀檢監察組組長:劉志剛
黨組成員、副局長:張煒
黨組成員、副局長:田濤
黨組成員、副局長:劉慧軍
一級巡視員:白忠凱
一級巡視員:魏茂義

所獲榮譽

2020年3月,吉林省人民政府決定授予吉林省糧食和儲備局機關服務中心“吉林省公共機構節能工作先進單位”稱號,並頒發獎牌。
2020年12月,入選2019-2020年節約型公共機構示範單位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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