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吉林省儲備糧庫存檢查辦法
- 頒布時間:2019年11月6日
- 實施時間:2019年11月6日
- 發布單位:吉林省糧食和儲備局
全文,印發的通知,政策解讀,
全文
第一條
第二條 省局組織實施的,對省儲備糧承儲企業(含代儲企業)庫存所有糧食(含成品糧儲備)開展的檢查,適用本辦法。
省儲備糧管理有限公司應積極配合檢查工作。
第三條 省儲備糧庫存檢查實行省局直接組織檢查或委託市(州)開展檢查方式,採取全面檢查和隨機抽查兩種形式,全面檢查每年開展一次,檢查前印發工作方案。根據工作需要,對重點企業和成品糧儲備開展隨機抽查。
工作經費由省局負責,檢化驗費用執行相關規定。
第四條 檢查內容
庫存糧食數量。糧食庫存實物數量、品種和糧權歸屬情況,以及不同年份、不同性質、不同品種糧食分倉(貨位)儲存管理情況。糧食庫存實物與保管賬、統計賬、會計賬、銀行資金台賬的賬實相符、賬賬相符情況。
庫存糧食質量。省儲備糧質量指標、儲存品質指標和主要食品安全指標。庫存商品糧和成品糧儲備不做質量檢查。檢查企業質量檢驗人員、檢化驗設備配置情況,執行糧食定期質量檢驗及出入庫質量檢驗制度,質量檔案管理等方面情況;
儲糧安全情況。檢查省儲備糧是否存在糧溫和水分異常,發熱、霉變、生蟲、雀鼠跡象等情況。是否存在超期、超設計倉容儲存及混存等情況。
對企業執行省儲備糧收購政策、儲備糧輪換管理、省儲備糧庫貸掛鈎、財政補貼撥付等情況進行同步檢查,驗證庫存糧食的真實可靠性。
每次檢查的具體內容,可根據需要,適當調整。
第五條 檢查方法
執行國家發改委、國家糧食和儲備局、財政部、農業農村部、統計局、中國農業發展銀行、中儲糧集團公司《關於印發全國政策性糧食庫存大清查方法的通知》(國糧發〔2019〕52號)。糧食質量扦樣檢驗工作,委託省糧油衛生檢驗監測站組織實施。
第六條 檢查的組織實施
(一)制定方案。根據省儲備糧庫存狀況和工作需要,提出庫存檢查工作具體方案;
(二)確定人員。按照“雙隨機”要求,分業務類別,確定檢查人員,做到“統一抽調,混合編組”;
(三)組織培訓。採取以會代訓、專家授課、現場演練等方式進行培訓,做到統一標準、統一方法;
(四)實施檢查。按照“有糧必查、有賬必核、查必徹底”的原則,對省儲備糧承儲企業開展全面檢查。堅持邊查邊改,以查促改,對發現的所有問題,均需現場填寫《檢查發現問題底稿》,詳細記錄,如實反映。對不立即糾正將嚴重危害安全儲糧的,由檢查組當場下達整改通知書,責令企業立即整改,有關情況在《檢查發現問題底稿》中如實反映;
(五)匯總情況。匯總數據,梳理問題,提出處理意見;
(六)反饋意見。向省儲備糧管理有限公司反饋庫存檢查工作情況,跟蹤了解處理、整改情況。
第七條 檢查人員職權
(一)進入被檢查企業的經營場所,檢查糧食庫存實物及糧食倉儲和檢化驗設施、設備;
(二)按照有關規定,規範扦取糧食檢驗樣品;
(三)查閱原始憑據、證賬、報表等相關資料;
(四)了解詢問被檢查企業經營管理情況;
(五)對檢查中發現企業糧食庫存管理方面存在的問題進行調查。
第八條 檢查人員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嚴格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不得非法干預被檢查企業的正常經營活動,不得泄露國家秘密和被檢查企業的商業秘密;
(二)依法履行檢查職責,正確填寫檢查數據,完整記錄檢查情況,作出檢查結論,並提出處理意見;
(三)對糧食庫存檢查結果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履行簽字手續。
第九條 被檢查企業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配合檢查人員依法履行職責,不得拒絕、阻撓、干涉檢查人員的工作;
(二)主動報告糧食庫存的相關情況,如實回答詢問,協助檢查,如實提供糧食庫存的原始憑據、證賬、報表等相關材料;
(三)對檢查結果簽字確認,不同意簽字確認的,出具書面意見,說明理由;
(四)服從並執行依法做出的處理決定。
第十條 被檢查企業可以行使下列權利
(一)對糧食庫存檢查的依據、範圍、內容、方式等事項有了解、知情的權利;
(二)要求檢查人員表明合法身份的權利;
(三)對檢查人員認定的事實有異議,有陳述與申辯的權利;
(四)對檢查人員的違規失職行為,有申訴、控告和檢舉的權利。
第十一條 檢查結果形成報告,經分管副局長審定後向局長辦公會報告。
第十二條 檢查中發現的違反省儲備糧管理規定等問題,依照《糧食流通管理條例》、《吉林省〈糧食流通管理條例〉實施辦法》的規定予以處理。發現的違法違紀問題移交有關部門。
第十三條 省儲備糧庫存檢查檔案由省局執法督查處負責管理。包括庫存檢查的檔案、工作方案、工作底稿等原始記錄、總結報告與附表,以及其他庫存檢查的資料、檔案、報表、憑證等。
第十四條 本辦法所稱糧食包括小麥、稻穀、玉米、大豆、雜糧及其成品糧(油);所稱糧食庫存包括省儲備糧、其他政策性糧和商品糧。
省儲備油庫存數量、儲存和執行政策情況檢查,參照本辦法執行,質量檢查辦法在檢查方案中具體規定。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省糧食和物資儲備局負責解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原《關於印發〈省儲備糧庫存檢查辦法(試行)〉的通知》(吉糧檢〔2014〕1號)作廢。
印發的通知
省糧食和儲備局關於印發《省儲備糧庫存檢查辦法》的通知
吉糧檢〔2019〕64號
各市(州)糧食和物資儲備局,梅河口市、公主嶺市糧食和物資儲備局:
現將《省儲備糧庫存檢查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省糧食和儲備局
2019年11月6日
政策解讀
2019年11月6日,吉林省糧食和物資儲備局印發了《省儲備糧庫存檢查辦法》(吉糧檢〔2019〕64號),自發布之日起施行。現就有關內容解讀如下。
一、出台背景和意義
為全面落實糧食安全省長責任制,準確掌握省儲備糧品種、數量、質量等情況,更好地發揮巨觀調控作用,規範省儲備糧承儲企業糧食庫存管理工作,監督和指導省儲備糧承儲企業加強庫存管理,確保省儲備糧數量真實、質量良好、儲存安全。
二、制定依據和起草過程
(一)制定依據。依據《糧食流通管理條例》、《中央儲備糧管理條例》、《吉林省〈糧食流通管理條例〉實施辦法》以及2019年全國政策性糧食庫存數量和質量大清查有關規定。
(二)起草過程。2014年1月,省局印發了《關於印發〈省儲備糧庫存檢查辦法(試行)〉的通知》(吉糧檢〔2014〕1號),對省儲備糧庫存檢查做了規範。我們在該辦法基礎上,結合實際,8月份起草了《省儲備糧庫存檢查辦法(徵求意見稿)》,分送有關地區和省儲備糧公司徵求意見,並做了修改完善,10月份做了合法性審查。
三、主要內容
《省儲備糧庫存檢查辦法》共15條,明確了以下內容:一是對省儲備糧的庫存檢查由省局組織實施,實行省局直接組織檢查或委託市(州)開展檢查方式,採取全面檢查和隨機抽查兩種形式。二是對省儲備糧承儲企業庫存所有糧食開展的檢查,省儲備糧管理有限公司應積極配合檢查工作。三是檢查內容依據2019年全國政策性糧食庫存數量和質量大清查確定的內容;檢查方法依據2019年全國政策性糧食庫存大清查方法。四是明確了檢查程式。五是規定了檢查人員和承儲企業的權利和義務。六是明確了檢查結果的報告制度和發現問題的處置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