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監獄管理局

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吉林省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廳字[2008]25號),設立吉林省監獄管理局(副廳級),為省司法廳管理的部門管理機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吉林省監獄管理局
  • 編制:118名
  • 局長:1名(兼)
  • 副局長:3名
主要職能,機構設定,人員編制,

主要職能

一、貫徹實施國家有關罪犯改造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監督檢查全省各監獄對有關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的執行情況;擬訂全省監獄工作有關政策和制度;統一管理全省監獄刑罰執行工作並承擔相應責任。
二、管理監督全省各監獄的獄政管理工作、獄內偵察工作、教育改造工作、生活衛生工作、罪犯勞動管理工作和安全生產監督管掘工作。
三、負責省直監獄計畫財務、審計、基礎設施建設和信息化建設工作;管理監督監獄系統國有資產。
四、負責省直監獄單位民警隊伍建設和思想政治工作。根據有關規定管理和任免領導幹部。負責全省監獄民警執法監督,查處違法違紀案件。
五、承辦省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機構設定

根據省監獄管理局的主要職責,省監獄管理局設l3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政務活動的組織協調及督察工作;負責重要檔案的起草和其他文字綜合工作;管理機關文電、檔案、印信;負責全省監獄信息化建設;負責信訪工作。
(二)獄政管理處
負責全省監獄的監管安全工作和獄政管理;指導對罪犯的分押分管、規範化管理工作;負責罪犯收監、釋放、押解、調遣工作;指導對罪犯的考核、獎懲工作;負責文明監獄的規劃和創建工作;指導監獄的武裝警戒工作;協調全省監獄系統與有關公安機關的工作事宜。
(三)教育改造處
負責全省監獄罪犯的教育改造工作;指導監獄對罪犯進行政治、文化和技術教育。
(四)生活衛生處
負責管理全省各監獄罪犯生活供應和衛生防疫工作;負責罪犯的被服管理;監督監獄生活衛生費用的使用。
(五)刑罰執行處
監督和指導全省監獄刑罰執行工作;監督罪犯的減刑、假釋、保外就醫工作;對基層監獄刑罰執行部門受理的獄政管理部  門呈報的罪犯加刑、減刑、假釋等刑罰執法工作進行指導監督;負責推進獄務公開工作.
(六)獄內偵察處
負責全省監獄系統的獄內偵察工作,指導並參與監獄政治案件和重大刑事案件的偵破;指導全省監獄系統的場(區)治安管理、綜合治理工作。
(七)罪犯勞動管理處
貫徹落實罪犯勞動改造的相關法律和政策規定,指導全省監獄的罪犯勞動改造工作和勞動保護工作,協調監獄與監獄企業關於罪犯勞動改造中的有關問題.
(八)安全監督管理處
貫徹執行國豪有關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組織開展安全生產專項活動和教育培訓,對本系統安全生產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和指導;排查、整改事故隱患;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協調本系統安全事故調查處理、結案和應急救援工作。
(九)計畫財務處
負責省直監獄綜合計畫、綜合統計,制定財務計畫;負責財務預決算;負責省直監獄資金落實工作;負責獄政設施的立項、投資和管理;負責劃撥和分配監獄單位的業務費、事業費。
(十)審計處
負責省直監獄和單位財務審計工作;監督管理省直監獄系統 國有資產。
(十一)幹部處
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協助局黨委管理和任免局機關副處長、副調研員以及省直監獄單位副職領導幹部、副調研員;協助局黨委向司法廳黨委推薦局機關正處長、調研員和省直監獄單位正職領導幹部、調研員的人選;負責省直監獄系統民警的調動、錄用和獎懲;管理幹部工資、警銜及警務督察。
(十二)宣傳教育處
負責省直監獄系統民警教育培訓和宣傳工作。
(十三)老幹部處
負責機關離退休幹部管理服務工作,管理和指導省直監獄系統離退休幹部工作。
(十四)機關黨委
負責機關及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人員編制

省監獄管理局機關專項行政編制118名。其中:局長1名(兼)、副局長3名,紀委書記(副局長級)1名,處級領導職數43名(含機關黨委副書記2名;局紀委副書記兼監察室主任1名;監察室副主任2名)。機關工勤人員事業編制10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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