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岳德榮
- 國籍:中國
- 民族:漢族
- 出生地:吉林省乾安縣
- 出生日期:1955-09-22
- 畢業院校:吉林農業大學
- 性別:男
- 戶籍地:吉林省長春市
人物履歷,科研論文,獲得榮譽,人物事件,違紀被查,強制措施,立案偵查,提起公訴,依法雙開,一審宣判,執行變更,
人物履歷
1982年畢業於吉林農業大學農學系(本科),分配到吉林省農業科學院工作。歷任:
吉林省農業科學院院長、黨委書記,吉林省植物保護學會副理事長,吉林省農業科學院植物保護研究所所長,吉林省農業科學院副研究員、副院長,
吉林吉農高新技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總經理,吉林省農業科學院院長、黨委書記(正廳長級),中國農業科技東北創新中心主任。
科研論文
岳德榮一直從事農作物害蟲防治的研究。先後主持或參加了“栽培大豆抗大豆食心性研究”、“野生大豆抗大豆蚜研究”、“大豆食心蟲性信息素研究”等科研項目。他主持的“玉米不同生態區主要病蟲害綜合防治技術跟蹤及改進提高研究”子專題,是國家”八五”攻關項目。已發表論文10餘篇。
獲得榮譽
獲國家部、省級獎勵5項。其中國家星火二等獎1項,農業部科技進步一等獎1項、二等獎2項,省政府科技進步三等獎1項。
人物事件
違紀被查
2014年3月24日,中國共產黨新聞網發布訊息:據吉林省紀委網站訊息,吉林省農科院院長、黨委書記岳德榮涉嫌嚴重違紀,接受組織調查。
強制措施
因涉嫌犯受賄罪,於2014年6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日被逮捕。
立案偵查
2014年9月3日,吉林省人民檢察院決定,依法對岳德榮涉嫌受賄犯罪立案偵查。案件偵查工作在進行中。
提起公訴
吉林省長春市人民檢察院以長檢公二刑訴(2014)第151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岳德榮犯受賄罪,於2014年12月2日向吉林省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依法雙開
2015年10月9日,據吉林省紀委訊息:經吉林省委同意,吉林省紀委對吉林省農業科學院原黨委書記、院長岳德榮嚴重違紀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
經查,岳德榮嚴重違反政治規矩和組織紀律,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在幹部選拔任用和企業經營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賄賂;嚴重違反社會主義道德,與他人通姦。
岳德榮的行為已構成嚴重違紀,其中受賄問題涉嫌犯罪。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經吉林省紀委常委會議、吉林省委常委會議研究,呈中央紀委常委會議審議並報中共中央批准,決定給予岳德榮開除黨籍處分;由吉林省監察廳報請吉林省政府批准,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
2015年11月,中共吉林省委十屆六次全體會議審議並通過了中共吉林省紀律檢查委員會關於吉林省農科院院長、黨委書記岳德榮嚴重違紀問題的審查報告,確認吉林省委常委會之前作出的給予田玉林、岳德榮開除黨籍的處分。
一審宣判
吉林省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15年10月19日作出(2014)長刑二初字第30號刑事判決,認定罪犯岳德榮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沒收個人財產1000000元、追繳違法所得11891301.6元。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後,於2015年11月20日交付執行,刑期至2026年6月19日止。
執行變更
執行機關吉林省監獄管理局鎮賚分局於2018年7月3日提出(2018)吉獄鎮一減字第9號提請減刑建議書,報送吉林省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受理後,依法組成合議庭,並於2018年7月6日至2018年7月10日對該案依法予以公示,公示期內未收到異議。同年7月18日開庭審理了該案。
2018年7月25日,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後認為,罪犯岳德榮在服刑期間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符合減刑條件,可以減刑。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等相關條款之規定,裁定如下:對罪犯岳德榮減去有期徒刑七個月(刑期至2025年11月19日止)。本裁定送達後即發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