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3年12月3日吉林省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吉林省民事訴訟費徵收管理暫行辦法
- 頒布單位:吉林省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1983.12.03
- 實施時間:1983.12.03
1983年12月3日吉林省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
1983年12月3日吉林省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中文名 吉林省民事訴訟費徵收管理暫行辦法 頒布單位 吉林省人大常委會 頒布時間 1983.12.03 實施時間 1983.12.03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試行...
人民法院訴訟收費辦法 (1989年6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411次會議通過)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試行)》第三條、第八十條、第一百七十八條、第一百九十條、第二百條的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一章 訴訟費用的收費範圍...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訴訟收費辦法(試行)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試行)》的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當事人進行民事訴訟和經濟糾紛訴訟,應當依照本辦法向人民法院交納下列訴訟費用:(一)案件受理費 離婚案件每件收十...
第八條 下列案件不交納案件受理費:(一)依照民事訴訟法規定的特別程式審理的案件;(二)裁定不予受理、駁回起訴、駁回抗訴的案件;(三)對不予受理、駁回起訴和管轄權異議裁定不服,提起抗訴的案件;(四)行政賠償案件。第九條 ...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訴訟費,是指民事、行政等案件的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請訴訟或申請執行,依照法律規定繳納的案件受理費、申請費和其他訴訟費。本辦法所稱其他訴訟費,是指:(一)財產案件、非財產案件及行政案件的當事人應當負擔的...
(三)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決定重審、再審的案件。第六條 當事人提出抗訴的案件,案件受理費,按第一審的標準減半收費,財產案件的其他訴訟費用,按實際支出收取。第七條 涉外民事案件訴訟費用的收取,適用本辦法。第二章 民事訴訟...
《吉林省欠稅管理暫行辦法》是吉林省一部地方政府規章。檔案內容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欠稅管理,嚴密稅源監控和有效清繳欠稅,提高稅收征管質量和效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以下簡稱《征管法》)、《中華人民共和...
《吉林省礦產資源補償費徵收管理實施辦法》在1994.09.23由吉林省人民政府頒布。基本介紹 第一條 根據國務院《礦產資源補償費徵收管理規定》第二十條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凡在本省行政區域內開採礦產資源的單位...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試行)》第八十條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情況,特制定本暫行辦法。第二條 各級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依照本辦法向訴訟當事人收取訴訟費用。訴訟費用包括:案件受理費、訴訟中應由當事人支付的鑑定費、...
吉林省排污費徵收使用管理辦法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排污費的徵收和使用管理工作,促進污染物排放單位和個體工商戶改善經營管理,防治污染,保護和改善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和國務院《徵收排污費暫行辦法》等有關法律、...
實行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後,鄉、村及其他單位占用集體土地的,應當退還;暫不能退還的,用地單位應當按照當地機動地承包收費標準向集體經濟組織繳納費用。已經造林的,收費標準、辦法由雙方協商確定。《吉林省集體土地承包經營管理條例》實施...
、1997年12月15日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84號發布的《吉林省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吉林省公路養路費徵收管理實施辦法〉的決定》、2004年2月23日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154號發布的《吉林省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吉林省公路養路費徵收管理實施辦法〉的決定...
《訴訟費用交納辦法》(以上簡稱《辦法》)自2007年4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頒布的《人民法院訴訟收費辦法》和《〈人民法院訴訟收費辦法〉補充規定》同時不再適用。為了貫徹落實《辦法》,規範訴訟費用的交納和管理,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