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關於文物工作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研究擬訂全省文物事業發展的法規、政策、措施、辦法並監督實施。
(二)行使全省範圍內文物行政執法職責,督促檢查地方各級文物行政執法工作;配合有關部門查處涉及文物的案件,提出文物保護方面的專業意見。
(三)指導、協調文物的管理、保護、搶救、發掘、研究、出境、宣傳等業務工作。
(四)審核、申報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和省級文物保護單位;審核館藏文物和省級以上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規劃和維修項目;審核文物維修設計單位和施工單位資格。承擔歷史文化名城、世界文化遺產項目的相關審核、申報、監管工作。指導全省的考古工作;審核考古項目;審核考古勘探搶救性發掘單位和領隊人員資格。
(五)指導全省博物館建設及博物館之間的協作交流;指導民間博物館依法有序發展。管理文物出境鑑定和文物損毀價值評估。
(六)研究處理文物保護的重大問題;對盜竊、破壞、走私文物的大案要案提出文物方面的專業性意見。
(七)研究制定全省文物流通的管理辦法。
(八)會同有關部門編制文物事業經費預算;審核並監督各項經費的使用情況。
(九)統籌規劃文物、博物館專業人才的培養、培訓;組織指導博物館和文物方面的科學研究和科學保護工作。
(十)管理和指導文物系統外事工作,開展對外合作與交流。
(十一)承辦省政府及省文化廳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機關政務工作,督促檢查機關制度的落實;負責編制文物、博物館事業發展規劃,制定文物保護管理政策與法規;管理和指導文博系統外事工作,開展對外及對港澳特別行政區和台灣地區的交流與合作;統籌規劃文物、博物館專業人才的培養、培訓;負責機關文秘、政務信息、機要、保密、檔案、信訪、保衛和接待工作;負責機關與直屬單位的財務管理,編制經費預算、年度決算,統籌管理文物事業經費和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專項修繕經費;負責直屬單位國有資產及基本建設工作;組織開展對文物保護方面的法制教育及宣傳工作。
(二)文物保護處(執法督查處)
研究和指導文物保護與搶救工作,擬訂相關工程質量標準;制定全省文物保護規劃;組織、指導省以下文物保護工程方案的論證、設計、施工、質量監督與驗收;承辦審核、申報省級以上重點文物保護單位,歷史文化名城、世界文化遺產項目的具體工作;指導檢查各級文物保護單位“四有”(有保護標誌、有記錄檔案、有保護範圍、有保護機構)工作;研究處理文物保護重大問題;負責考古發掘和考古勘探管理;負責文物行政執法、督察工作,查處涉及文物保護和文物經營的違法行為;承辦行政複議、行政訴訟的相關事宜。
(三)博物館處
制定全省博物館事業發展規劃;負責全省博物館藏品管理、修復養護、陳列展覽、館際交流與合作;指導博物館業務工作,審核文物藏品調撥、借用、交換;研究制定全省文物流通的具體管理辦法;負責全省民間收藏文物、文物流通、文物徵集等管理工作;組織開展博物館業務和學術交流;組織指導博物館和文物方面的科學研究和科學保護工作;組織開展館藏文物登記和鑑定定級工作;審核文物拍賣資格,組織鑑定文物拍賣標的;負責組織文物進出境的鑑定;指導、督促檢查全省文物系統的安全保衛工作,落實消防、技防措施。
人員編制
省文物局機關行政編制13名,機關工勤人員事業編制2名。領導職數:局長1名,副局長2名;正副處長(主任)3名。
其他事項
(一)省文物局機關幹部人事工作由省文化廳負責;機關黨群工作由省文化廳機關黨委負責。
(二)撤銷省文化廳文博處,其主要職責及人員編制劃歸省文物局。
重點保護單位
洞溝古墓群(採石場遺址)、六頂山古墓群、丸都山故城與國內城、靈光塔、大金得勝陀頌碑、龍頭山古墓群、帽兒山墓地、渤海中京城遺址、塔虎城、完顏希尹家族墓地、乾溝子墓群、寶山—六道溝冶銅遺址、八連城遺址、羅通山城、二龍湖古城、萬發撥子遺址、西團山遺址、
漢書遺址、四保臨江戰役指揮部舊址、阿什哈達摩崖、吉林文廟、輝發河上游石棚墓、輝發城址、葉赫部城址、城四家子城址、秦家屯古城、偏臉城城址、磨盤村山城、城山子山城、蘇密城、龍潭山城、自安山城、百草溝遺址、長春
第一汽車製造廠早期建築、
長春電影製片廠早期建築、偽滿洲國中央銀行舊址、通化葡萄酒廠地下貯酒窖、偽滿皇宮及日偽軍政機構舊址、遼源礦工墓、吉林大學教學樓舊址、吉海鐵路總站舊址、吉林天主教堂、吉長道尹公署舊址、寶泉涌酒坊、清追封和碩忠親王碑、慶雲摩崖石刻、烏拉街清代建築群、延吉邊務督辦公署舊址、農安遼塔、友誼村墓群、江沿墓群、鴨綠江上游積石墓群、小西山石棺墓群、烏拉部故城、烏拉街沿江古城址、五家子城址、前進古城址、攬頭窩堡遺址、嘎呀河城址、石頭城子古城址、春捺缽遺址群、溫特赫部城址與裴優城址、薩其城址、赤柏松古城址、龍崗遺址群、大青山遺址、五家子遺址、余富遺址、雙塔遺址、後太平遺址群、向陽南崗遺址、壽山仙人洞遺址、新屯子西山遺址、石人溝遺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