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政府關於勞動就業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吉林省政府關於勞動就業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為深入貫徹國務院《關於做好勞動就業工作的通知》(國發〔1990〕28號)精神,妥善安置待業人員,緩解就業壓力,穩定大局,確保治理整頓和深化改革的順利進行,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對勞動就業實行如下政策措施,請認真貫徹執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吉林省政府關於勞動就業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 發布單位:80702  
  • 發布日期:1991-05-27
  • 發布文號:吉政發[1991]32號  

【生效日期】1991-05-27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吉林省人民政府關於勞動就業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1991年5月27日吉政發〔1991〕32號)
為深入貫徹國務院《關於做好勞動就業工作的通知》(國發〔1990〕28號)精神,妥善安置待業人員,緩解就業壓力,穩定大局,確保治理整頓和深化改革的順利進行,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對勞動就業實行如下政策措施,請認真貫徹執行。
一、要廣開就業門路,拓寬就業渠道。繼續貫徹執行在政府的統籌規劃和指導下,勞動部門介紹就業、自願組織起來就業與自謀職業相結合的“三結合”就業方針。當前,要更加重視和依靠發展集體經濟,在國家允許的範圍內鼓勵引導發展私營和個體經濟實現就業。
要動員城鎮待業人員到鄉鎮企業和區街企業就業或組織起來到市郊、鎮郊、鄉村從事種植業、養殖業、農副產品加工業和人民民眾需要的服務性事業。對到鄉鎮企業就業的城鎮待業人員,縣(市、區)以上勞動部門可予辦理有關就業手續(對到已實行社會保險的鄉鎮企業,單位和個人要按規定繳納養老保險金),不轉戶糧關係。工作滿二年以上的,經用人單位同意升學,畢業後重新參加工作,升學前後的工齡可連續計算;參加全民單位招工或調轉到城鎮集體所有制單位工作,工齡可連續計算。
二、對安置城鎮待業青年的集體企業實行稅收優惠政策。安置城鎮待業青年新辦的城鎮集體企業(生產嚴格控制減免稅三十種產品的企業和“八小”企業除處),當年安置城鎮待業青年占本企業職工總數60%以上的,經稅務部門審查批准,免徵所得稅三年;安置待業青年10%以上,不足60%的,經稅務部門批准,可按安置待業青年占本企業職工總數的比例,予以同比例減征所得稅三年。對原有的城鎮集體企業和享受安置待業青年減免稅期滿的集體企業,當年新安置城鎮青年占本企業職工總數10%以上的,經稅務部門審查批准,可予以同比例減征所得稅三年照顧。
勞動就業服務企業利用“三廢”作為原料生產的產品,凡符合國家《資源綜合利用目錄》中規定範圍的,經稅務部門批准,可予以減免所得稅五年照顧。
要妥善解決冶金礦山、林業、鐵路、煤礦等行業和地處農村、山區、林區的科研、教育和勞改農場等單位的職工子女的就業問題。經省勞動廳確定的就業難點單位為安置本單位職工子女就業興辦的集體企業,經省稅務部門批准,可實行特殊稅收政策。
三、要繼續動員社會各方面扶持和興辦以安置就業為主的勞動就業服務企業,特別要鼓勵興辦符合產業結構政策的勞動密集型生產企業和人民民眾需要的服務性事業。對勞動就業服務企業興辦勞動密集型的第三產業項目,要積極給予貼息貸款支持。
新辦勞動就業服務企業需經當地就業服務機構審核批准,工商部門登記發照,並在經營範圍、註冊資金等方面予以放寬。勞動就業服務企業可以銷售自己生產的重要工業品生產資料,也可以經營非重要工業品生產資料。
城鎮待業人員自謀職業的,憑有關證件到工商部門辦理營業執照,其攤位可優先照顧。對生活處境艱難的待業人員和有勞動能力的殘疾人,以及勞改、勞教釋放人員等有特殊困難的,要根據條件和可能積極幫助解決就業問題。
四、為安置就業新辦城鎮集體企業及原安置就業企業發展所需資金,主要依靠自己籌集和自我積累,或進行集資入股,也可從主辦單位預算外資金和預算包乾結餘資金中借款,按期償還。鼓勵城鎮待業人員集資興辦經濟事業,創造就業崗位。集體企業集資須經開戶銀行審核,報經當地人民銀行批准。集資款可按銀行同期居民定期儲蓄利率上浮一定比例支付利息,其中超出30%的部分可在稅前列支,其餘部分在稅後列支。用於技術改造項目的集資款及銀行貸款,可用該項目新增利潤稅前還款。對企業通過各種渠道籌集的生產流動資金,銀行可不收貸。
經稅務部門批准,勞動就業服務企業可從銷售收入中提取1%作為新產品開發專用基金,稅前列支,用於新產品開發所需費用支出。不提取新產品開發基金的企業,試製新產品所需料、工費可攤入新產品成本;發生的新產品試製失敗損失,經稅務部門核准,可在營業外列支。
五、各專業銀行對以安置城鎮待業人員就業為主的集體企業要予以必要的支持。屬於技術改造項目和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投資方向以及容納勞動力多的項目,可按程式上報,優先予以貸款。對原材料有來源,產品有銷路,經濟效益好的企業要予以流動資金貸款支持。
要保證就業經費的落實。各級財政部門要根據就業任務安排好就業經費,保證包乾和追加給地方的就業經費如數落實,不得截留挪用。安置任務重、壓力大的地區還要適當增撥就業經費。各級勞動、財政部門要加強對就業經費的管理,提高使用效益。有條件的地區,可試行建立就業基金制度。
六、勞動就業服務企業要逐步建立產品質量監控體系。產品質量符合優質條件,可由就業服務機構組織推薦申報,列入省評選優質產品計畫。勞動就業服務企業管理達到企業升級標準的,可由企業主管部門申報,由企業升級主管部門列入升級計畫。
七、勞動就業服務企業生產的省級以上優質產品、出品創匯產品、填補國家空白產品,可通過綜合平衡納入各級產品產量計畫,所需原輔材料根據情況納入計畫分配。產品由國家計畫調撥的,生產所需物資由國家列入計畫供應;由市場調節的,物資部門可視資源情況調劑支持。
八、對勞動就業服務企業實行靈活的價格政策。除屬於各級管價目錄產品和國家規定限價品種的價格需要報請物價部門審批外,其餘產品價格可以放開,由企業按市場情況隨行就市,自行定價。
被評為省級和省級以上的優質產品,可按現行管理許可權,經物價部門批准,實行優質加價。
九、新辦集體企業和城市改造需要搬遷的集體企業所需場地,城建部門應根據情況予以安排。對必須徵用的土地,根據企業具體情況和國家規定可適當減征、免徵或緩徵城市建設配套費。勞動就業服務企業按照城市規劃要求拆除的房屋建築,經主管部門審查,報稅務部門批准,可提前報廢,並補提尚未提足的折舊費,金額較大的可分期補提。
十、大中專畢業生、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事業單位在職幹部到勞動就業服務企業工作,保留原身份和待遇,其工資和報酬由雙方在契約中確定。科技人員到勞動就業服務企業工作,保留原身份,其待遇參照吉政發〔1990〕47號檔案有關規定執行。
勞動就業服務企業主辦單位派到勞動就業服務企業工作的人員,可以享受原單位的保險福利待遇,也可享受派入單位的保險福利待遇,但只能靠一頭。達到離退休年齡時,由原派單位辦理離退休手續,負責日常管理。
在勞動就業服務企業工作的各類專業人員評聘專業技術職務,可由企業主管部門會同人事部門按標準組織評審。
十一、要保持勞動就業服務企業幹部的穩定,在任職期間內不得任意調換。要尊重廠長(經理)經營管理的自主權,提高他們的社會地位和政治待遇。要加強幹部培訓,提高經營管理水平。要注意從工人中選拔培養集體所有制幹部,符合幹部條件的,可聘為集體所有制幹部,可以在集體企業內流動。
十二、勞動就業服務企業都要參加集體職工養老保險統籌。要逐步在城鎮集體企業中實行待業保險。
十三、提高勞動就業服務企業的社會地位。有關部門在下達評選勞動模範、先進集體、先進個人指標時,對勞動就業服務企業應與全民所有制單位一視同仁。
十四、各級勞動部門要加強就業培訓的統籌、協調、指導和服務,統一審批面向社會招生的就業訓練班。城鎮新成長的勞動力在就業前都要經過職業觀念教育和勞動技能等方面的培訓。要動員社會有關方面的力量,通過技工學校、職業中學、就業訓練中心,以及廠礦企業、社會團體等單位的就業訓練基地和私人辦的職業訓練班,擴大就業前培訓的規模,並適當增加培訓內容和延長培訓時間。要指導各類職業學校,安排教學時要結合就業工作統籌規劃,專業設定服從社會生產、工作的需要,積極開展定向培訓和委託培訓。
就業訓練中心教職員工的工資待遇可比照技工學校教職員工的工資待遇辦理。對縣以上勞動部門的就業訓練中心和廠礦企業、社會團體的就業訓練基地舉辦文化技術培訓辦班收入暫免徵收營業稅,對其自辦實習廠店的生產經營收入予以免徵三年所得稅照顧,納稅問題,按照校辦企業的有關規定執行。
十五、各級政府要加強領導,動員社會各方面力量共同做好勞動就業工作。要把勞動就業工作納入本地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在下達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的同時下達就業安置計畫。要切實抓好已經出台的各項扶持政策的貫徹落實。過去制定的有利於發展就業的政策,凡國家、省及有關部門沒有明令廢止和調整的,都應繼續貫徹執行。各部門、各單位要充分利用各種宣傳工具和宣傳形式,廣泛宣傳就業形勢和就業政策,引導待業人員轉變擇業觀念。要總結推廣先進經驗。
繼續實行和完善就業工作目標責任制,把做好勞動就業工作做為考核各級領導幹部政績的重要內容,定期檢查考核。各級勞動部門要把勞動就業作為本部門的主要工作,切實負起責任。要加強就業服務機構和勞動服務公司的建設,健全組織,充實力量,鞏固發展勞動就業服務企業和培訓基地,以適應就業形勢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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