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推進領導幹部能上能下實施細則

《吉林省推進領導幹部能上能下實施細則》是 2023年4月4日中共吉林省委辦公廳發布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吉林省推進領導幹部能上能下實施細則
  • 頒布時間:2023年4月4日
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全面從嚴治黨戰略部署,健全能上能下的選人用人機制,建設一支堪當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新吉林重任的高素質專業化幹部隊伍,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關於印發〈推進領導幹部能上能下規定〉的通知》精神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吉林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推進領導幹部能上能下,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貫徹新時代黨的建設總要求和新時代黨的組織路線,落實新時代好乾部標準,堅持黨要管黨、全面從嚴治黨,堅持實事求是、公道正派,堅持事業為上、人事相宜,堅持依法依規、積極穩妥,著力解決不擔當、不作為、亂作為等問題,促使領導幹部自覺踐行“三嚴三實”要求,推動形成能者上、優者獎、庸者下、劣者汰的用人導向和從政環境。
第三條 本實施細則適用於全省各級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監察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以及列入公務員法管理的其他機關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中擔任領導職務的幹部。國有企業、事業單位中擔任領導職務的人員,參照本實施細則執行。
第四條 推進領導幹部能上能下,重點是解決能下問題。應當結合實際分類施策,嚴格執行問責、黨紀政務處分、組織處理、辭職、職務任期、退休等有關制度規定,暢通幹部下的渠道。
調整不適宜擔任現職幹部,是解決幹部能下問題的重心。第二章 調整情形
第五條 不適宜擔任現職,主要指幹部的德、能、勤、績、廉與所任職務要求不符,不宜在現崗位繼續任職。幹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被認定為不適宜擔任現職,應當及時予以調整:
(一)政治能力不過硬,不嚴格遵守黨的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不堅決執行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方略,缺乏應有的政治判斷力、政治領悟力、政治執行力,在不折不扣貫徹落實黨中央和省委決策部署、結合實際推動落地見效上存在明顯差距,或者不顧實際片面執行、搞層層加碼、一刀切的。
(二)理想信念動搖,對黨不忠誠、不老實,當政治上的“牆頭草”“騎牆派”“兩面人”,在涉及黨的領導、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等重大原則問題上立場不堅定、態度曖昧,關鍵時刻經不住考驗,妄議中央大政方針,散布有損黨和國家形象言論的。
(三)擔當和鬥爭精神不強,害怕觸及矛盾,不敢堅持原則,在事關黨和國家利益、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等緊要關頭臨陣退縮,在急難險重任務、重大風險考驗面前消極逃避或者應對處置不力的。
(四)政績觀存在偏差,不能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不能準確把握新發展階段、完整準確全面貫徹新發展理念,在構建新發展格局、推動高質量發展上不積極不作為;或者急功近利、好大喜功,欺上瞞下、弄虛作假,違背發展規律,搞“形象工程”“政績工程”亂作為的。
(五)違背黨的民主集中制原則,缺乏民主作風,個人獨斷專行、破壞集體領導,違反規定程式決定“三重一大”事項,搞一言堂、家長制的;或者軟弱渙散、自行其是,分散主義、自由主義嚴重,不執行或者擅自改變組織作出的決定,在領導班子中鬧無原則糾紛的。
(六)組織觀念淡薄,不嚴格執行重大事項請示報告、個人有關事項報告、幹部人事檔案管理、領導幹部出國(境)管理等制度,無正當理由拒不執行組織的分配、調動、交流等決定的。
(七)事業心和責任感不強,精神狀態差,不思進取、安於現狀,對職責範圍內的事項敷衍塞責,庸懶散躺,不做事、不扛事,裝樣子、混日子,表態多、調門高,行動少、落實差的;或者宗旨意識不強,民眾觀念淡漠,對民眾急難愁盼問題不上心、不盡力,工作推拖繞躲、貽誤事業發展,幹部民眾意見較大的。
(八)工作不負責任、不正確履行職責或者疏於管理,出現重大失誤錯誤,造成重(特)大安全事故、群體性事件、公共安全事件等嚴重事故、事件的;或者在應對突發事件和公共危機事件中,推諉扯皮、消極應付,導致事態升級,造成不良影響的。
(九)領導能力不足,不能有效履行職責、按要求完成目標任務,重大戰略、重要改革、重點工作推進不力,所負責或者分管的工作在黨委、政府年度綜合考核中連續兩年排名位居後列,在重點工作專項考核中連續兩次排名位居後列或者出現較大失誤的。
(十)法治觀念淡薄,不依法辦事,不按法定程式決策、違規決策,或者論證不充分、不慎重,導致決策失誤,造成公共資金、國有資產、國有資源損失浪費,生態環境破壞,公共利益損害等後果的。
(十一)作風不嚴不實,執行中央八項規定及其實施細則精神不嚴格,形式主義、官僚主義問題突出,造成不良影響的。
(十二)品行不端,行為失范,違背社會公德、職業道德、家庭美德,生活奢靡、貪圖享樂、追求低級趣味,造成不良影響的。
(十三)因存在配偶、子女移居國(境)外,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經商辦企業等情況,按照有關規定需要組織調整的;或者利用職權或職務影響,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經商辦企業提供便利、謀取私利的。
(十四)在選人用人工作中跑風漏氣、說情干預、任人唯親、拉幫結派、突擊提拔、違規用人、用人失察失誤,領導幹部跑官要官、拉票賄選,破壞所在地方、單位政治生態的。
(十五)在巡視巡察、審計、考核、督查以及集中整治、專項治理等反饋問題整改中,組織領導不力、屢改屢犯,敷衍應付、虛假整改,造成不良影響的。
(十六)因違規違紀受到問責、黨紀政務等輕處分處理,經認定確屬不適宜擔任現職的。
(十七)年度考核被確定為不稱職,或者連續兩年被確定為基本稱職,以及年度考核、試用期滿考核民主測評優秀和稱職得票率達不到三分之二,經認定確屬不適宜擔任現職的。
(十八)黨委(黨組)書記抓基層黨建工作述職評議考核綜合評價等次為差,新選拔任用幹部在幹部選拔任用工作“一報告兩評議”、選人用人專項檢查中,民主評議不滿意率超過三分之一,經認定確屬不適宜擔任現職的。
(十九)因健康原因無法正常履行工作職責1年以上的;或者罹患惡性腫瘤、嚴重心腦血管疾病、終末期腎病、重性精神疾病等重大疾病,無法正常履行工作職責雖未達到1年,但對所負責或者分管工作有嚴重影響的。
(二十)其他不適宜擔任現職的情形。第三章 調整程式
第六條 黨委(黨組)及其組織(人事)部門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履行組織調整的有關職責。各級組織(人事)部門應建立分析研判制度,把功夫下在平時,深化對幹部的日常了解,把年度考核結果作為推進領導幹部能上能下的重要依據。
第七條 各級組織(人事)部門應完善與紀檢監察、巡視巡察、審計、統計等部門的溝通協調機制,定期對幹部年度考核、平時考核、任職考察、巡視巡察、審計、統計、個人有關事項報告、民主評議、信訪舉報等有關領導班子和幹部隊伍情況進行分析研判,動態掌握幹部現實表現,對存在苗頭性、傾向性或者輕微問題的,及時予以提醒、談話、函詢、批評教育、責令檢查或者誡勉。
經組織提醒、談話、函詢、批評教育、責令檢查或者誡勉後不能及時改正,或者存在比較嚴重問題,不適宜擔任現職的,應當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及時啟動調整程式。
第八條 調整不適宜擔任現職幹部,一般按以下程式進行:
(一)核實認定。組織(人事)部門綜合分析各方面情況,對不適宜擔任現職的情形進行核實,作出客觀評價和準確認定。調整工作啟動前,一般應由組織(人事)部門組成調查組,對不適宜擔任現職的情形進行核實,調查組至少由2名熟悉相關工作的同志組成。核實認定工作一般採取個別談話、實地走訪、查閱有關資料等方式進行,注意聽取所在單位黨委(黨組)、分管領導、組織(人事)部門意見,注重了解民眾反映、民眾口碑,特別是聽取工作對象、服務對象等相關人員的意見。必要時可以與幹部本人談話聽取說明。談話記錄和調取資料,應與談話人或者出具資料的單位核實確認,並在相關人員、單位簽字或者蓋章後做好存檔。組織(人事)部門應根據調查核實結果,並綜合分析各方面情況,對擬調整幹部作出客觀評價和準確認定。對情節嚴重、事實清楚,已造成不良影響的情形,核實認定程式可以適當簡化。
(二)提出建議。組織(人事)部門根據調查核實和分析研判結果,對不適宜擔任現職幹部提出調整建議。由組織(人事)部門負責同志或者分管負責同志向黨委(黨組)主要負責同志匯報調整建議,具體包括調整原因、調整方式、安排意向等內容。經黨委(黨組)主要負責同志同意後,履行會議討論決定程式。
(三)組織決定。調整不適宜擔任現職幹部,應當召開黨委(黨組)會議集體研究,作出調整決定。作出決定前,應當聽取擬調整幹部所在單位黨委(黨組)、分管負責同志等有關方面意見。涉及幹部雙重管理的,主管方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程式徵求協管方意見。
(四)談話。黨委(黨組)或者組織(人事)部門負責同志與調整對象進行談話,宣布組織決定,說明調整理由,聽取其陳述意見,認真細緻做好思想工作。被調整的正職領導人員,一般由黨委(黨組)主要負責同志進行談話,也可委託分管組織(人事)部門的負責同志進行談話;被調整的副職領導人員,一般由分管組織(人事)部門的負責同志進行談話,也可委託組織(人事)部門有關負責同志進行談話。
(五)按照有關規定履行任免程式。一般在1個月內辦理調整幹部工資、待遇等方面手續。對選舉和依法任免的幹部,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章程和規定的程式進行。
(六)材料歸檔。調整工作結束後,組織(人事)部門應及時整理會議記錄紀要,並做好核實認定相關談話記錄、佐證材料的整理存檔,完善幹部選拔任用紀實材料。
第九條 幹部本人對調整決定有異議的,可以自宣布組織決定之日起30日內,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向作出處理決定的黨委(黨組)書面提出覆核申請。對覆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自接到覆核決定之日起15日內,按照規定向上一級組織(人事)部門提出書面申訴;也可以不經覆核,自宣布組織決定之日起30日內直接提出書面申訴。覆核決定和申訴處理決定應分別於30日內和60日內作出,並以書面形式作出答覆,情況複雜的,答覆時間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時間不得超過30日。覆核、申訴期間,不停止調整決定的執行。第四章 調整方式
第十條 對不適宜擔任現職幹部,應當根據其一貫表現和工作需要,區分不同情形,採取平職調整、轉任職級公務員、免職、降職等方式予以調整,符合提前退休條件的可以辦理提前退休。
第十一條 對政治表現、理想信念、政績觀、工作作風、道德品行等方面存在問題的幹部,應當堅持嚴的基調,按照有關規定採取轉任職級公務員、免職和降職的方式予以調整。
第十二條 對德才素質較好,因人崗不適等非個人原因不能勝任現職崗位的幹部,應從事業需要和關心愛護幹部出發,按照人崗相適、人事相宜的原則予以妥善安排,一般可以採取平職調整的方式安排到適合其發揮作用的崗位。
第十三條 對身體健康原因不適宜擔任現職的幹部,應給予關心照顧,加強跟蹤了解。能夠承擔一定工作任務的,可以平職調整到職責較輕的崗位或者轉任職級公務員;對需要較長時間治療、不能正常工作的,可以免去領導職務,保留原職務層次的醫療待遇,工資按照有關規定執行。幹部完全恢復健康後,結合職位空缺、工作需要和個人情況,參照原職務層次作出適當安排。完全喪失工作能力的,按照有關規定辦理退休。
第十四條 對不適宜擔任現職幹部免職後暫不安排崗位的,可酌情安排從事臨時性、專項性工作;需要學習提高的,可有針對性地安排政治理論、專業素養、業務知識等方面的教育培訓。暫時不安排崗位時間一般不超過1年。第五章 後續管理
第十五條 調整不適宜擔任現職幹部,原則上在職數範圍內安排。暫時超職數的,應當在作出決定前,報經上一級黨委組織部門和機構編制部門同意,並說明調整理由、安置意向及消化時限,一般應當在1年內消化,未經答覆或者未經同意的人選,不得提交黨委(黨組)會議討論決定。
第十六條 完善教育管理制度,對被調整的幹部,應當指定1名幫帶教育責任人,每半年與其進行1次談心談話,跟蹤了解其思想動態和工作狀況,引導其放下包袱、積極工作。其中,領導班子正職被調整的,一般由上級黨委(黨組)分管負責同志作為幫帶責任人;領導班子副職被調整的,一般由所在單位黨委(黨組)主要負責同志作為幫帶責任人;其他幹部被調整的,一般由所在單位黨委(黨組)指定專人作為幫帶責任人。
第十七條 幹部被調整後,能夠認真汲取教訓、積極努力工作,德才表現和工作實績突出且經考察符合任職條件的,根據工作需要,可以進一步使用、晉升職級或者提拔職務。對在疫情防控、搶險救災等重大任務、重大鬥爭中擔當作為、表現突出的,同等條件下可優先使用。
第十八條 對被調整幹部的提拔或者進一步使用,應當嚴格執行幹部選拔任用工作相關政策要求和程式規定,受到處理處分的,應徵求對其作出處理處分決定機關的意見,根據實際情況可以適當擴大公示範圍。第六章 責任和紀律
第十九條 健全和落實推進領導幹部能上能下工作責任制,黨委(黨組)應當堅決扛起主體責任,黨委(黨組)書記應當切實履行第一責任人的責任,組織(人事)部門應當自覺承擔具體工作責任,把推進領導幹部能上能下作為全面從嚴治黨、從嚴管理幹部的重要內容,堅持原則、敢於負責,做到真管真嚴、敢管敢嚴、長管長嚴,結合日常幹部選拔任用、管理監督、領導班子換屆等工作,推進能上能下常態化。
第二十條 堅持嚴管和厚愛結合、激勵和約束並重,落實“三個區分開來”要求,正確把握政策界限,保護幹部幹事創業、改革創新的積極性,寬容改革探索、先行先試等工作中的失誤。注意加強宣傳引導,為推進幹部能上能下營造良好社會環境和輿論氛圍。
第二十一條 在推進領導幹部能上能下工作中,應當嚴明組織紀律和工作紀律,敢於擔當,不得搞好人主義,不得避重就輕、以黨紀政務處分規避組織調整或者以組織調整代替黨紀政務處分,不得藉機打擊報復、排除異己。
第二十二條 落實領導幹部能上能下工作紀實報備制度,各級組織(人事)部門應當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對不適宜擔任現職幹部的調整原因、調整依據、安排方式、調整程式及後續管理等情況進行紀實,每年1月底前向上一級黨委組織部門報備上年度相關工作情況。
第二十三條 各級黨委(黨組)及其組織(人事)部門應當加強對推進領導幹部能上能下工作的督促檢查,了解掌握相關工作情況,把本實施細則執行情況納入黨委(黨組)履行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一報告兩評議”、巡視巡察、選人用人專項檢查等內容,納入黨委(黨組)書記年度考核述職內容。對嚴重不負責任,或者違反有關工作紀律要求的,應當追究黨委(黨組)及其組織(人事)部門主要負責人和有關領導成員、直接責任人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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