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工商局2014年度政府信息公開年度報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有關規定,特向社會公布2014年度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信息公開年度報告。本報告由情況概述,主動公開政府信息情況,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情況,申請行政複議、訴訟和申訴情況,政府信息公開的收費和減免情況五個部分組成。本報告中所列數據的統計期限自2014年1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止。

一、情況概述
(一)建立健全領導體制和工作機構。
  1.領導體制。成立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領導小組,由主要領導任組長,分管領導任副組長,各相關內設機構、派出機構、事業單位負責人為成員單位,並明確了相應職責。
  2.工作機制。在省政府政務公開協調辦公室的領導下,按照《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要求,認真做好本級機關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同時對各市(州)、縣(市、區)工商局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給予指導。
  3.人員配備。省工商局共配備專職工作人員1名、兼職工作人員13名。在各相關內設機構、派出機構、事業單位均確定1名信息員,負責本機構政府信息公開的日常工作。
(二)科學編制政府信息公開指南和公開目錄。
  1.工作安排部署情況。深入學習《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在全省工商行政管理工作會議上對此項工作做出全面部署。召開全省工商系統辦公室主任座談會,對深化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提出明確要求,進一步明確全省工商系統要以政府網站和紅盾網站為主要載體,在政府信息公開的及時性上下功夫。
  2.人員學習培訓情況。採取內部培訓的方式,對省工商局機關全體信息員就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紅盾網站改版升級等工作進行了詳細培訓和指導。
 3.流程細化最佳化情況。明確對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應當自該政府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製作完成並提交信息員或相關機構發布;信息員或相關機構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予以發布。法律法規對政府信息公開的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明確對依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能夠當場答覆的,應噹噹場予以答覆;不能當場答覆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予以答覆;如需延長答覆期限的,應當經本機構負責人同意,並由信息員告知申請人,延長答覆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0個工作日。
(三)逐步完善政府信息公開配套制度。
  為建立健全信息公開工作機制,完善了《政府信息發布協調製度》、《澄清虛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制度》、《政府信息清理工作制度》等制度規範。
(四)積極做好跟蹤指導和監督檢查情況。
  1.及時調度指導。為確保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深入推進,召開了各市、州、長白山工商局辦公室主任會議,調度各地推進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進展情況,指導各市、州、長白山工商局做好政府公開信息清理、充實等工作。
  2.納入年度考核。將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納入對市、州、長白山工商局年度工作目標考評之中,重點檢查各市、州、長白山工商局有無編制政府信息公開指南和公開目錄,有無及時更新內容,有無推進紅盾網站改版升級。
二、主動公開政府信息情況
(一)公開的數量。累計公開信息數量為560條,其中在吉林省人民政府網站上公開280條,在吉林省工商局網站公開280條。
(二)公開的內容。在吉林省人民政府網站上公開280條政府信息中,從業務角度劃分,屬於政策法規類的有64條,屬於規劃計畫類的有2條,屬於業務管理類的有196條,其他類信息有8條。
(三)公開的形式。在省政府入口網站和吉林省工商局網站上,公開信息數量為280條。所公開的政府信息全部以紙質形式送至公共查閱點。召開新聞發布會3次,線上訪談3次。
(四)公開的時限。全部檔案信息實現了從生成到網上公開不超過10個工作日。全部檔案信息實現了從生成到向公共查閱點報送不超過10個工作日。
三、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情況
  2014年,有3件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向我局申請辦理依申請公開事項,全部受理,辦結率和滿意率均達到100%。
四、行政複議、訴訟和申訴情況
  2014年,未發生針對我局有關政府信息公開事項的行政複議、行政訴訟和各類申訴。
五、政府信息公開的收費和減免情況
  2014年,我局未產生與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相關的收費情況。
六、2015年的主要工作
(一)推進行政審批信息公開。一是推進行政許可信息公開。包括許可的事項、依據、條件、數量、程式、期限以及申請時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錄,重點做好行政許可辦理過程和結果的信息公開工作。二是推進審批過程和結果公開。重點推進涉及人民民眾切身利益、需要社會公眾廣泛知曉或參與的行政審批項目審批過程、審批結果公開工作。三是做好行政審批項目調整信息公開。結合政府機構改革和職能轉變,重點圍繞工商登記審批等方面,及時公開國務院下放到我省的行政審批項目,以及我省取消、下放、保留和實施機關變更的行政審批項目信息。
(二)加強平台建設,不斷拓寬公開渠道。充分發揮紅盾網站、紅盾微博、新聞發布會以及報刊、廣播、電視等傳播政府信息的作用,確保公眾及時知曉和有效獲取公開的政府信息,充分依託這些平台,展示公開信息,答覆公眾詢問,回應公眾關切,提高政府信息公開實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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