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傑出青年科學研究計畫管理辦法

《吉林省傑出青年科學研究計畫管理辦法》意在為了促進吉林省青年科學技術人才的成長,加速培養造就一批在國內外有一定影響和地位的優秀學術帶頭人和適應知識經濟時代的複合型人才,特設立吉林省傑出青年科學研究計畫而設立的管理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吉林省傑出青年科學研究計畫管理辦法
  • 所屬類別:地方條例
頒布地區,檔案內容,

頒布地區

吉林省

檔案內容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促進吉林省青年科學技術人才的成長,加速培養造就一批在國內外有一定影響和地位的優秀學術帶頭人和適應知識經濟時代的複合型人才,特設立吉林省傑出青年科學研究計畫。
第二條 吉林省傑出青年科學研究計畫,面向省內優秀青年學者和技術專家,主要資助他們在省內開展自然科學套用基礎研究和自有科研成果產業化前的基礎工作。
第三條 吉林省傑出青年科學研究計畫的資助工作,以發展吉林省科技優勢和人才優勢,培育高新技術產業為宗旨。
吉林省傑出青年科學研究計畫培養目標:
一是使被資助者在被資助期及以後的2~3年內能夠進入國家傑出青年科學基金或其它人才培養計畫的資助行列;
二是得到國家及部委各類優秀青年科技人才稱號;
三是獲得國家及部委重大科研項目;四是利用自己的科研成果或新發明創辦高新技術企業,並具有一定的規模或前景,成為科技實業家和複合型人才。
第四條 吉林省傑出青年科學研究計畫每年評審一次。評審工作貫徹尊重知識、尊重人才的方針,實行依靠專家、發揚民主、擇優支持、公開公正的原則。
第二章 申請條件
第五條 申請者應具備以下條件:
1、熱愛社會主義祖國,科學道德高尚,學風嚴謹;,
2、在受理申請當年1月1日未滿40周歲;
3、具有博士學位或副教授級(含副教授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
4、在自然科學和工程技術研究中,已取得了創新性學術成績或具有產業前景創新性科技成果;!
5、獲資助後所開展的科研工作有創新性;
6、在國內從事研究所必需的主要實驗條件以及人力、物力等有基本保證,並有充分的時間和精力從事本項研究計畫資助的研究工作;
7、資助期內有一年以上出國任務的不得申報;
8、已經獲得過國家傑出青年科學基金資助的,不屬於本研究計畫資助範圍。
第三章 評審機構
第六條 吉林省傑出青年科學研究計畫的評定工作由學術威望高、學術造詣深、學風正派的科學家、工程技術專家和管理專家組成的評審委員會負責。
評審委員會設主任1人,副主任數人,委員若干人,由計畫管理部門聘任。評審委員會一年一聘,其中科學家、工程技術專家的人數不少於80%。
評審委員會的職責是:
1、評定吉林省傑出青年科學研究計畫資助的人選;
2、對獲資助者所取得的學術成績和科研業績進行評定;
3、研究吉林省傑出青年科學研究計畫資助中的重大問題。
第七條 評審委員會下設若干專業評審組(以下簡稱評審組),負責經同行評議優選出的申請者的評審工作。評審組設組長1人、副組長1—2人。組員若干人,根據工作需要,可特邀部分專家參加評審組的評審工作,並享有與評審組成員同等權利。
評審組的職責是:
1、評審並向評審委員會推薦資助候選人;
2、對獲資助者研究工作進展情況的檢查和所獲學術成績的評議。
第四章 申請與評審
第八條 吉林省傑出青年科學研究計畫的申請與評審程式為個人申請、單位遴選、同行專家評議、評審組評審、評審委員會評定、計畫管理部門發布。
第九條 申請者須按規定的內容與要求認真編寫《吉林省傑出青年科學研究計畫申請書》(以下簡稱《申請書》),並提交有關附屬檔案材料,向所在單位提出申請。
第十條 申請者所在單位的學術委員會或專家組對申請者嚴格按規定條件擇優遴選。對遴選出的人選,所在單位應認真審核並簽署推薦意見,按規定時間將其《申請書》和附屬檔案材料各一式六份報送計畫管理部門。
第十一條 計畫管理部門對申請材料應嚴格進行形式審查,有以下情況之一者,不予受理:
1、不符合申請條件;
2、不按規定要求編寫《申請書》;
3、提供的材料不齊全;
第十二條 形式審查合格後評議。每位申請者的《申請書》,由計畫管理部門組織專家進行同行至少要有5位專家的有效權評議。
第十三條 經同行評議綜合評價為優者提交專業評審組評審,每位被評審者須由兩位評審組成員負責主審。一般應請被評審者到會答辯。
評審組在充分討論的基礎上,以無記名投票表決方式確定建議資助的候選人,並向評審委員會推薦。評審時對條件相近者應適當考慮學科的合理布局。
建議資助的候選人必須獲評審組成員和特邀專家到會人數三分之二以上贊成票方為有效。主審人填寫評審意見,組長簽名。
第十四條 計畫管理部門對各評審組推薦助的候選人情況進行匯總並報評審委員會審定,由計畫管理部門正式發布。;
第十五條 為保證評審工作的公正性,評審的各個環節,必須嚴格執行省科技發展計畫項目評審工作的各項規定及迴避制度。
第五章 實施管理
第十六條 吉林省傑出青年科學研究計畫獲資助者在接到批准資助通知後一個半月內,根據申請時提出的研究工作構想,確定課的具體研究內容和目標,詳細填寫吉林省傑出青年科學研究計畫項可行性研究報告和契約書,經所在單位覆核、簽章後報計畫管理部審定年。
第十七條 吉林省傑出青年科學研究計畫的資助期限一般為3年,資助經費實行一次核定,分年度撥款。
第十八條 獲資助者所在部門和單位應認真落實《申請書》所的科研用房、設備、人力、物力等各方麵條件,支持並督促獲資助者認真進行研究工作,並按規定報送有關材。
第十九條 獲資助者於資助計畫實施的次年開始,每年1月15日前應認真填寫《吉林省傑出青年科學研究計畫年度進展報告》(以下簡稱《年度進展報告》),一式兩份報送計畫管理部門。不報送者,或經審核發現不認真開展研究工作者,停止資助並向省有關部和單位通報。
第二十條 資助期限結束後3個月內,獲資助者應認真撰寫《吉林省傑出青年科學研究計畫總結報告》,並附主要論文、專著,以及獲科技獎勵的研究成果等有關材料一式兩份,經所在單位審核評議後報送計畫管理部門。計畫管理部門應組織有關專家對其學術成果進行評定或鑑定。
第二十一條 在資助期內,計畫管理部門對獲資助者的研究工作進行動態跟蹤管理,不定期邀請專業評審組成員和少數同行專家對獲助者的工作進行評估。
第二十二條 獲資助者發表、出版與吉林省傑出青年科學研究計畫資助有關的論文著作、學術報告,以及鑑定、上報成果等,均應標註“吉林省傑出青年科學研究計畫資助”字樣。
第二十三條 資助結束後的3年內,由計畫管理部門和獲資助者所在單位每年對獲資助者已發表的論文、著作的被引用和獲獎等情況進行跟蹤管理。
第二十四條 獲資助者因患病、災禍,調離本科研崗位等原因無法繼續進行研究工作時,其所在單位應及時向計畫管理部門提出中止資助報告和階段工作總結。
計畫管理部門接到報告並經全面審查後,正式行文予以確認;所撥經費按科技三項費用管理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五條 獲資助者如有違反道德規範,或觸犯刑律,或弄虛作假騙取資助的,經調查核實後,撤消資助,追回資助經費並向省內有關部門和單位通報。
第二十六條 吉林省傑出青年科學研究計畫獲資助者不得替換,資助經費不得轉讓。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七條 吉林省傑出青年科學研究計畫由吉林省科學技術委員會負責管理,每年的資助名額在當年申報通知中公布。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由吉林省科學技術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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