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預防和撲救森林火災,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保護森林資源,最佳化生態環境,確保不發生重大森林火災,根據《森林防火條例》發布如下命令。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吉林省人民政府森林防火命令
一、全省春季森林防火期為每年3月15日至6月15日,其中4月20日至5月31日為森林高火險期;秋季森林防火期為每年9月15日至11月30日,其中10月1日至10月31日為森林高火險期。
二、各級人民政府要全面執行森林防火工作行政首長負責制,各級人民政府領導下的部門及單位領導要全面落實森林防火責任。各相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要採取簽訂森林防火責任狀、劃定森林防火責任區等方式逐級落實森林防火責任。
三、森林防火區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進行確定,並向社會公布。
四、森林防火期內,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要和當地氣象部門建立聯合火險會商和發布制度,及時向社會公眾預警。森林防火基層組織要採取懸掛防火預警旗、設定警示標識等方式確保預警信號發布到位。
五、森林防火期內,林區各單位、住戶及進入林區人員必須嚴格執行下列規定:
(一)森林高火險期,森林防火區內禁止一切野外用火;
(二)森林防火區內野外生產用火,須向當地縣級人民政府或其他授權單位提出用火申請,經審查批准後,領取野外生產用火許可證。未經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森林防火區內擅自野外用火;
(三)森林防火區內嚴禁野外吸菸、上墳燒紙、燒香、燃放鞭炮、野外取暖、野炊及其他野外非生產用火;
(四)森林防火區內嚴禁燒荒、點燒秸稈等農事用火;
(五)嚴禁攜帶取火工具或易燃易爆物品進入森林防火區;
(六)嚴禁火車、機動車司乘人員和乘客在森林防火區內向車外拋擲未熄滅火源;
(七)進入森林防火區車輛、人員必須辦理相關手續,接受森林防火檢查,自覺履行森林防火義務,遵守森林防火規定。
凡違反以上規定的,縣級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依據《森林防火條例》給予相應處罰。對在森林防火區內上墳燒紙和野外吸菸者,公職人員一律開除公職;非公職人員一律從重給予經濟處罰;對在場不予制止或制止不力的領導幹部一律給予行政處分;對引起火災造成嚴重後果的,一律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六、各地要開展森林火災隱患大檢查。發現問題限期整改,對拒不整改的,要依法嚴肅處理。
七、各類森林消防隊伍要做好撲火準備,一旦出現火情,立即開展撲救。
八、各級森林防火指揮部成員單位及相關部門和單位要進一步完善應急聯動機制。林區毗鄰單位要簽訂聯防協定,落實聯防責任。
九、各級林業公安、檢察、法院機關要堅持依法行政、依法治火,高效查處、審理森林火災案件,做到每案必查、違法必究。
十、各級森林防火機構和責任單位要嚴格執行24小時值班和領導帶班制度。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森林火情,應當立即撥打12119森林火警電話報警。
特此命令。
吉林省人民政府
2016年3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