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非機動車管理辦法

2002年6月14日吉林市人民政府第62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自2002年6月25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吉林市非機動車管理辦法
  • 頒布單位:吉林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2002.06.17
  • 實施時間:2002.06.25
第一條 為加強非機動車管理,規範非機動車輛的使用、交易,維護非機動車所有人的合法權益,糧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非機動車是指以人力驅動的腳踏車、三輪車、用於載貨的手推車。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非機動車管理。
第四條 市、縣(市)、區公安機關是非機動車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具體職責是:
(一)辦理非機動車牌(證)照;
(二)辦理腳踏車落籍、遷移、過戶手續;
(三)查驗非機動車牌(證)照;
(四)會同相關職能部門審批管理本轄區的非機動車停放場所;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五條 腳踏車購買人須在購買之日起30日內,持腳踏車專用發票和居民身份證到當地公安機關非機動車管理機構辦理落籍手續;車主須持腳踏車專用發票(或單位、街道證明信)、居民身份證到當地公安機關非機動車管理機構換領分合式牌照。
第六條 個人之間通過買賣、贈予或者其他原因進行交易,需變更腳踏車車主的,新車主須憑原車主的牌照、腳踏車專用發票、本人身份證明到當地公安機關非機動車管理機構辦理更名過戶手續。
禁止非法交易。
第七條 腳踏車、人力三輪車、載貨用手推車的牌(證)照實行年檢制度,並按規定收取工本費。
第八條 市、縣(市)城區範圍內非機動須按規定在指定地點停放;不得亂停亂放。
第九條 凡撿拾的非機動車一律交當地公安機關,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將其據為己有。公安機關每年應定期公布撿拾和收繳腳踏車的牌號、車型等,車主可憑有效的合法證明前去認領,對公布之日起60日內無人認領的腳踏車,公安機關應上繳財政部門。
第十條 非機動車在使用期間,使用人應當保持牌照齊全和車閘、車鈴、反射器等完好有效,要保持車、牌一體,牌照不得隨意拆卸、分離。
禁止在非機動車上安裝機械裝置。
第十一條 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機關予以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第五條規定,未辦理非機動車落籍、遷移、申、換、補領非機動車牌(證)照及年檢手續的,處以5元至10元罰款。
(二)違反第六條規定,非法從事非機動車交易的,處以50元至200元罰款。
(三)違反第九條規定,將撿拾的非機動車留作自用或轉讓他人的,由公安機關予以沒收,並處以50元至200元罰款。
(四)違反第十條第二款規定,在非機動車上安裝機械動力裝置的,由公安機關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對當事人處以50元罰款。
第十二條 當事人對處罰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複議,對行政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三條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應秉公執法,依法行政,對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者,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市公安局組織實施。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2002年6月2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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