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民族事務委員會

貫徹執行黨和國家關於民族宗教工作的方針、政策,研究擬定有關民族宗教事務的地方性法規和規章並組織實施。組織開展民族宗教政策和民族宗教問題等重大課題的調查研究,開展民族宗教政策、法規的宣傳工作。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吉林市民族事務委員會
  • 地點:吉林市
  • 類型:委員會
  • 相關對象:民族事務
主要職責,內設機構,

主要職責

(三)研究少數民族婦女兒童狀況和民族鄉(鎮)、村的少數民族情況,監督辦理少數民族權益保障事宜。
(四)研究擬定協調民族關係的原則、方法,協調處理民族關係中的重大事宜,維護社會穩定和國家統一;組織開展民族團結進步活動,承辦民族團結進步表彰事宜。
(五)調查研究民族鄉(鎮)、村經濟運行情況,協助民族鄉(鎮)、村擬訂改革方案和經濟發展規劃,提出民族鄉(鎮)、村經濟發展的特殊政策和措施;研究解決少數民族經濟發展中的有關問題,配辦理民族鄉(鎮)、村科技發展、對口支援、經濟技術協作和民族貿易、民族特需用品的生產。
(六)研究少數民族習俗、文化、藝術、衛生、體育、新聞出版等方面的特殊問題並提出相關意見,承辦相應事務,負責清真食品生產、經營的監督管理和回族公墓及殯葬的管理工作。
(七)調查研究民族教育改革發展問題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協調解決民族教育中的特殊困難,配合教育主管部門辦理教育扶持的有關事宜。
(八)聯繫少數民族幹部,協助有關部門做好少數民族幹部的培養、教育和使用工作。
(九)組織協調民族宗教工作領域有關對外交流與合作,組織接待少數民族學習、參觀、考察等事宜。
(十)依法保護公民宗教信仰自由,保護宗教團體和宗教活動場所的合法權利,保護宗教教職人員履行正常的宗教活動,保護信教民眾正常的宗教活動。
(十一)貫徹實施有關宗教的法律、法規和政策,引導、促進宗教界在法律、法規和政策範圍內活動;防止和制止不法分子利用宗教進行非法、違法活動。
(十二)對宗教界人士進行愛國主義、社會主義,擁護祖國統一和民族團結的自我教育,鞏固和發展同宗教界的愛國統一戰線,團結和動員廣大信教民眾為改革開放和經濟建設服務。
(十三)幫助宗教團體培養、教育宗教教職人員搞好自身建設,辦理宗教團體需由政府協助或協調的事務。
(十四)指導各縣(市)、區民族宗教工作,協助處理民族宗教方面的重要問題。
(十五)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它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主要職責,市民族事務委員會(市宗教事務局)設4個職能處(室)
辦公室(信息處)
負責機關的綜合協調工作和重點工作的督促檢查及建立規章制度等工作;承擔機關的文字綜合、財務,人事編制、文電處理、文書檔案、保密、車輛管理、離退休幹部管理、計畫生育、對外聯絡、安全保衛等工作;負責社會綜合治理和政務公開工作及機關黨務工作;負責社會綜合治理和政務公開工作及機關報黨務工作;組織建立全市民族宗教信息網路,蒐集、反映和上報民族宗教方面的問題。
政策法規處
貫徹執行民族宗教工作的方針、政策,參與研究擬訂有關民族宗教問題的地方法規和政策並監督實施;開展馬克思主義民族宗教觀的宣傳教育;加強對民族宗教理論的研究;負責對民族宗教有關問題的調查研究;協調處理民族宗教方面出現的突發事件,辦理行政訴訟方面的複議、應訴和行政處罰方面的聽證等有關事宜,負責清真食品生廠、經營的監督管理和回族公墓及殯葬管理工作。
民族事務處
調查研究少數民族鄉(鎮)、村及少數民族經濟發展情況,會同有關部門研究制定發展民族經濟的有關政策和措施;檢查扶持少數民族發展優惠政策的執行情況;參與少數民族有關專項資金的申報和使用管理工作;協調民族關係,處理民族關係出現的相關事宜;會同有關部門貫徹落實黨的民族文化教育等社會事業方面的方針政策;指導有關部門組織開展少數民族文化、體育活動;協助有關部門做好少數民族幹部工作。
宗教事務一處
負責天主教、基督教的事務的管理,對宗教方面有關重大問題進行調查研究,提出政策性的意見,對宗教界人士和信教民眾進行愛國守法教育;指導宗教團體搞好自身建設;堅持獨立自主、自辦教會、民主辦教和“自治、自養、自傳”的方針,培養教育宗教教職人員和宗教團體負責人,聯繫宗教界上層人士;配合有關部門抵制境外宗教敵對勢力的滲透,制止非法宗教活動,打擊違法宗教活動;維護宗教界的合法權益;審批辦理宗教團體需由政府行政機關處理的各項事宜;審查宗教團體內部使用有關宗教出版物的印製及境外有關宗教組織向市內捐贈事宜;指導和監督各縣(市)區依法對宗教活動場所的規範化管理,對直管宗教活動場所進行日常管理。
宗教事務二處
負責佛教、伊斯蘭教、道教的事物管理,對宗教方面有關重大問題進行調查研究,提出政策性意見;對宗教界人士和信教民眾進行愛國守法教育,指導幫助宗教團體搞好自身建設;培養教育宗教教職人員和宗教團體負責人,聯繫宗教界上層人士;貫徹實施國和院《宗教事務條例》,依法管理宗教事務,配合相關部門抵制境外宗教敵對勢力的滲透,制止非法宗教活動,打擊違法宗教活動;維護宗教界的合法權益;審批辦理宗教團體需由政府行政機關處理的各項事宜;審查宗教團體內部使用有關宗教出版物的印製及境外有關宗教組織向市內捐贈事宜;指導和監督各縣(市)區依法對宗教活動場所的規範化管理,對直管宗教活動場所進行日常管理。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