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未成年人保護條例

【發布單位】80707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93-12-06
【生效日期】1994-01-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吉林市未成年人保護條例
(1993年9月23日吉林市第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通過1993年11月12日吉林省第八屆人大常委會
第六次會議批准1993年12月6日公布,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維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促進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體質等方面全面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未成年人是指未滿十八周歲的公民。
第三條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未成年人的保護。
第四條未成年人保護工作應遵循下列原則:
(一)保障未成人的合法權益;
(二)尊重未成人的人格尊嚴;
(三)適應未成年人身心發展的特點;
(四)教育與保護相結合;
(五)預防與矯治相結合。
第五條市、縣(市)、區設立未成年人保護委員會,其主要職責是:
(一)宣傳、貫徹、執行有關未成年人保護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
(二)監督有關部門的未成年人保護工作;
(三)協調處理未成年人保護工作中的問題;
(四)接受對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權益行為的投訴、舉報,協助查處違反本條例的行為;
(五)決定未成年人保護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六)辦理未成年人保護工作的其他事項。
未成年人保護委員會下設辦公室,負責未成年人保護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第六條各級人民政府應切實加強對未成年人保護工作的領導,各有關部門應按照各自的職責,貫徹執行有關的法律、法規。
共青團、婦聯、工會等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城鄉基層組織、學校和家庭要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未成年人的保護工作。
新聞機構應加強對未成年人保護工作的輿論監督。
第七條未成年人既有受教育、娛樂、休息和對侵害其合法權益的行為檢舉、控告的權利,又有維護國家、集體榮譽和利益,遵守社會公德和遵紀守法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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